《对当代西方意识形态化的自由民主话语体系的批判》的再批判

2022-06-10
作者: 张光宇 来源: 红歌会网

  这是15年9月从人民网下载的刘向东同志的一篇文章。认真拜读后,觉得刘向东同志的这篇批判文章有气无力,而且诸多毛病。本文是沿着刘向东同志对当代西方意识形态的“自由民主话语体系”批判的再批判。

  “当下西方学术界存在着一种对自由民主反思的思潮。这种反思的一个方面就是对自由民主与民主的关系进行清理,指出自由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而不是民主全部。”

  这里说的“民主”只能是一种政治统治。什么政治统治呢人民当家作主或人民主权的政治统治。只有这样的政治统治我们才把它叫作民主。这里,“自由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即“自由民主”不是民主,而是民主的形式,而且还“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有“自由民主”这种民主的形式,如果没有民主,或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统治,“自由民主”不仅不是民主的,更不是“民主全部”,甚至连民主的“一种形式”都不是。如果“自由民主”不能实现民主,“自由民主”与民主就无关系可言。关系都没有,谈什么清理。而且,“自由民主”既然是作为了认识对象本身的一种形式,就是对象之一。对对象之一的“自由民主”应是重新认识、定义,而不应是“反思”,反思的应是“自由民主”的观念或理论或主义。

  “这种批判总体而言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其一,重新考察民主的概念,指出以程序性选举为核心的自由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其二,从知识生产的角度,指出当下社会观念领域之中自由民主的霸主地位的背后是一种人为的意识形态的塑造;其三,从后果论出发,指出自由民主在合法性建构上的不足以及正当性建构上政府质量的重要性。”

  对“自由民主反思的思潮”,其中的一个方面“就是对自由民主与民主的关系进行清理......”云云,是针对被称之为民主的这个政治统治的对象及其被叫作“自由民主”的形式而言。“重新考察民主的概念”,则是指的对已经形成观念的民主这个对象的概念。这两者怎么能是一回事!顺更提及,民主概念也是无法考察的,应是反思。但既然是“重新考察民主的概念”,就不应是“指出以程序性选举为核心的自由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因为“以程序性选举为核心”的“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头脑外在的对象,指的是西方的政治统治依以实现的形式---尽管在这里西方的政治统治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为是民主,其由以实现的形式也被先入为主地称作“自由民主”。

  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统治是否是民主的学术界颇有争议暂且不说,包括拉美在内,第三世界以“以程序性选举为核心的自由民主”实现的有几个能算得上是政治统治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四分之一世纪以前搞了“以程序性选举为核心的自由民主”的东欧国家和南斯拉夫、苏联解体后的众多国家有几个是实现了政治统治上是人民当家作主!十多年前,被美国用战争手段搞成“以程序性选举为核心的自由民主”的阿富汗和伊拉克,实现了政治统治上的人民当家作主了吗!“阿拉百之春”、“颜色革命”的那些国家,凡是搞成了“以程序性选举为核心的自由民主”的,能找得到一个是实现了政治统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在这样的事实面前,“以程序性选举为核心的自由民主”分明连“只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的结论都得不出来,而是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实现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的一种形式。

  自有西方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由以实现的形式是“自由民主以来”,事实早就使越来越多的人对“自由民主”实 现的政治统治感到厌恶。“二战”前,“自由民主”的政治统治形式,被更多的人认为是腐败、官商钩结、资本渗透和动漾实现的方式和根源。“十月革命”后,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蔓延于整个西方世界,根本威胁资本主义的生存,就与此不无关系。意、德法西斯能嬴得民众支持,通过竞选政治获得政权并将议会政治改变成法西期专治政治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利用大多数的人们对“自由民主”实现的政治统治的反感。但本来已经不得民心的这种“自由民主”实现政治统治的形式,“二战”后,由于苏式社会主义的僵化,特别是苏联的赫鲁晓夫批斯大林,还得加上中国的大批毛泽东的“文革”和思想解放的副作用,国际资本主义世界与此配合,就此把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搞臭,加上西方国家的鼓吹,“自由民主的霸主地位”居然在世界各种意识形态的战场上趋于形成,这决不是单靠“一种人为的意识形态的塑造”能成就的。中国的“六.四”事件和苏联共产党的“自由民主”式的改革,就是与这样的意识形态格局和“自由民主”意识形态对广大民众和人士的影响密切相关。自此,“自由民主的霸主地位”达到了它有史以来前所未有的顶峰。

  “从后果论出发”,不是什么“指出自由民主在合法性建构上的不足以及正当性建构上政府质量的重要性”,而是东欧巨变、苏联解体以后,直到七、八前的“阿拉佰之春”,还有什么“颜色革命”的结果充分展现出来,许许多多善良的人们才搞懂了“自由民主”实现的东西是怎么回事。“自由民主”这种形式实现的政治统治与民主正好相反,才引发出了“当下西方学术界存在着一种对自由民主反思的思潮”和“这种批判”,才有“反思”者们来“指出自由民主在合法性建构上的不足以及正当性建构上政府质量的重要性”。不过,只是“不足”,和“正当性建构”上的“政府质量的重要性”问题,那就不是批判了,所谓“这种批判”就是骗人的。这其实是在为“自由民主”打圆场。

  在我们看来,不管是从前因论出发,还是“从后果论出发”,不是“自由民主在合法性建构上的不足以及正当性建构上政府质量的重要性”,而是“自由民主”实现的政治统治,根本就没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理论层面,对于以自由民主为主流的当代西方民主话语体系的批判首先是从对民主的概念与民主的形式区分开始的。在当下社会观念之中,甚至在学术界,当民主或民主制度这个词被提及的时候,自由民主便总是充斥脑海。这种反应是有其理论根源的: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之中,自由民主成功实现了对民主含义的缩小和固定,程序性民主等诸多具体要素成为了衡量民主的唯一标准。”

  民主的概念,是人们对民主这种政治对象的认识形成的观念,民主的形式是民主这个对象实现的形式。前者是人们头脑中的观念,后者是人们头脑外在的对象,民主的概念与民主的形式本来就是分开而不能合一的。“在理论层面,对于以自由民主为主流的当代西方民主话语体系的批判首先是从对民主的概念与民主的形式区分开始的”,表明在“理论层面”,“以自由民主为主流的当代西方民主话语体系”原本就是荒唐的。

  什么叫“当下社会观念中”?社会没有观念,只有社会的人们的头脑中有观念。但这个“当下社会”不管是指美国、中国,还是世界其它国家,都不可能是这些当下社会的所有的人们的头脑中,也不可能是这些当下社会的学术界所有的学者的头脑中。因为“当民主或民主制度这个词被提及的时候,自由民主便总是充斥脑海”的人当下已经大为减少了,就是紧接着当下的那个过去也不是全部,更不要说更早的过去了。近代史以来,人类最近这一波“自由民主”掀起的政治风波,早的,“自由民主”实现的政治统治已经四分之一个世纪有多,晚的到最近的什么“颜色革命”,“自由民主”实现的政治统治也有四年。无情的事实已经使许多迷信“自由民主”的人们觉悟提高,意识形态上的“自由民主的霸主地位”由此受到削弱,至少到引发“当下西方学术界存在着一种对自由民主反思的思潮”的地步。

  “自由民主便总是充斥脑海”的这种反应的理论根源,是自东西方合力把社会主义搞臭以后,政治上被愚弄的无知的人们信奉了西方“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以为只要“程序性民主等诸多具体要素”加以实施,就能在政治统治上实现民主或 人民当家作主。搞了三十多年的思想解放运动,在中国,也产生了副作用的一面。包括学术界,西方“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确实俘虏了不少人。但幸而由于有东欧、苏联解体后的各国的“自由民主”改革的结果,美国用武力改造的阿富汉、伊拉克的“自由民主”的结果,“阿拉伯之春”、还有什么“颜色革命”等被“自由民主”意识形态掀起的政治风暴改造的国家的结果,现在反到好些了。哪怕“自由民主成功实现了对民主含义的缩小和固定,程序性民主等诸多具体要素成为了衡量民主的唯一标准”,事实胜于雄辩,全世界受骗的人已经大为减少。

  这里,文章论述的“自由民主”又不是某种政治统治实现的形式了,而是一种观念或理论或主义。

  “实现了对民主含义的缩小和固定”的,只能是指作为一种观念或理论或主义的“自由民主”或其的主体在其之上进行的思想意识的加工。因为一种认识对象---西方的政治统治---实现的形式,是思想意识认识的这个对象本身的形式,而不能是思想意识的认识主体---人---的思想意识活动,作为认识的一种对象事物---西方的政治统治---实现的形式的“自由民主”,是绝对不会对这种认识的对象实现什么“含义的缩小和固定”的。不仅作为认识的对象本身没有什么“含义”,从而不可能有“含义的缩小和固定”,而且作为对象由以实现的形式的“自由民主”,也是对象的东西,而不是认识对象的人的思想意识,它也决不可能“实现了对民主含义的缩小和固定”。这样文章中的“自由民主”,就有两种。这里的“实现了对民主含义的缩小和固定”的“自由民主”,是西方的观念或理论或主义。 由于观念或理论或主义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中,是思想意识,而人的头脑中的包括观念或理论或主义在内的思想意识是不能存在思想意识的认识的外在对象及其形式的,只能存在思想意识认识的外在对象及其形式的观念。在人的包括观念或理论或主义等在内的思想意识中,只有观念形态的东西,没有、也绝对不能存在作为认识的外在对象的某种政治统治及其实现的形式---“自由民主”。另一种“自由民主”则是文章前述所指的某种对象事物---被西方主流意识形态自封为民主的政治统治---得以实现并先入为主的把它定称为“自由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而“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之中,自由民主成功实现了对民主含义的缩小和固定”中的“自由民主”则只能是指观念或理论或主义。否则,“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之中,自由民主成功实现了对民主含义的缩小和固定”这个论断就是荒谬的。

  “民主含义”是对民主这个认识对象进行认识得到的民主这个对象的主观反映的思想意识内容。由于“成功实现了对民主含义的缩小和固定”,只不过是当代西方民主理论或其“自由民主”观念或理论或主义的事情,所谓“程序性民主等诸多具体要素成为了衡量民主的唯一标准”就是当代西方民主理论或其的“自由民主”观念或理论或主义把西方政治由以实现的形式的“诸多具体要素”主观的定为“程序性民主”,并主观的将这个“程序性民主等诸多具体要素”在其观念或理论或主义的“自由民主”中弄“成为了衡量民主的唯一标准”。如此这般的将实现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形式作为衡量一切政治统治是否是民主的“唯一标准”,本来就是代表西方政治统治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势力的拙劣作为。“自由民主成功实现了”的就只不过是作为西方意识形态的“自由民主”的主义本身。

  “与之前在规范层面上的价值争论不同,熊彼特开启了对于民主概念的考察的程序性定义的运动,认为民主就是有关或对公共决策者进行选举的制度安排。”

  民主概念,是根据对对象的考察进行的思想意识的认识形成的对象的观念,只能内在地存在于人的头脑的思想意识中。而考察,只能是认识主体基于实践或试验用自已的感官对思想意识的认识的头脑外在的对象的观察或感受。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思想意识的“民主概念”,人类迄今是无法考察的。熊彼特怎么能“开启了对于民主概念的考察的程序性定义的运动”呢?奇谈怪论!

  “在这种最狭义的民主制度安排之下,每一个个体都有形式上平等的投票权。达尔在熊彼特最小民主概念的基础上,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衡量程序民主的标准:选举产生的官员,自由、公正、定期的选举,表达意见的自由,寻找其他信息来源的权利,建立社团和组织的自由以及具有普遍包容性的公民资格。”

  “熊彼特开启了对于民主概念的考察的程序性定义的运动”是根本不可能作为的事,只不过是在他的思想意识中把民主概念主观地程序化地加以定义。因此,“达尔在熊彼特最小民主概念的基础上,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衡量程序民主的标准:选举产生的官员,自由、公正、定期的选举,表达意见的自由,寻找其他信息来源的权利,建立社团和组织的自由以及具有普遍包容性的公民资格”等,也就是达尔自已“在熊彼特最小民主概念的基础上”对民主概念的主观发挥。

  “这里民主的定义就被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衡量程序民主的标准:选举产生的官员,自由、公正、定期的选举,表达意见的自由,寻找其他信息来源的权利,建立社团和组织的自由以及具有普遍包容性的公民资格。达尔的这一对民主的程序化的理解,对于以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理解民主概念,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

  也即,民主这个概念的定义是以达尔由此主观的给出的“更为具体的衡量程序民主的标准”。但“衡量程序民主的标准”,一、是达尔主观的给出的;二、是“衡量程序民主的标准”,而不是作为认识对象的民主本身具有的标准。即,主观的给出的,衡量程序民主的标准是达尔观念形态的东西,与它是否反映了民主这个对象的实质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决不会因为它“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作为对象的民主就会变成与达尔的这个观念形态相同的东西。

  “而民主概念的程序主义化最终是由亨廷顿完成的。亨廷顿明确指出,民主就是‘达成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个人通过竞选获得公民手中的选票来获取做出公共决策的公共职位。’亨廷顿这一最小限度的程序性自由民主的研究范式,成为了当代西方主流民主理论和民主化研究者的共识。无论在任何国家背景下的任何一个涉及民主化的话题,自由民主的以上的程序性的标准,都成为人们推行民主的标准图谱和衡量民主化程度的测量标准。他们认为,西方民主化进程之中的任何一个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以上标准某称程度上的欠缺,且一旦按照自由民主标准化程序完成民主制度的建构,那么所有相关的社会、政治问题也就迎刃而解。经过这三位学者的理论建构,一方面西方主流学术界关于民主含义的探讨,实现了从规范民主含义到程序化民主制度的讨论;另一方面,自由主义逻辑下的选举民主制度完成了对西方主流民主理论话语的统治。在这种局面之下,其他的民主形式往往都会被认为是‘非民主的’,民主实现形式多样性及可争议性也就不复存在。”

  “达成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个人通过竞选获得公民手中的选票来获取做出公共决策的公共职位。”亨廷顿的这个“成为了当代西方主流民主理论和民主化研究者的共识”的“个人通过竞选获得公民手中的选票来获取做出公共决策的公共职位”,就是“民主概念的程序主义化”的最终完成式或“自由民主的研究范式”。按照这个范式,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也就是“自由民主”的国家了,不同的是后者不是选票,而是直接的选举。制度安排,只是民主实现的形式。一种制度安排是否是民主的,只能以实际政治实质来衡量或断定,而不能以任何人主观设计出的什么“程序性的标准”来衡量或断定。如果古希腊城邦国家和古代罗马共和国的政治统治是民主的,即人民当家作主的,占公民相当多数的下层赤贫者不说,古希腊、古罗马国家占其人口绝大多数的人能是连选举权都没有的所谓自由民、非自由民和连做人的起码权利都没有的奴隶,作为当代西方主流民主理论和民主化研究者的共识的这个“民主概念的程序主义化”的亨廷顿范式,尽管是如此明显的荒唐,照样能“经过这三位学者的理论建构,一方面西方主流学术界关于民主含义的探讨,实现了从规范民主含义到程序化民主制度的讨论;另一方面,自由主义逻辑下的选举民主制度完成了对西方主流民主理论话语的统治”,并作为普世原则来欺骗天下的老百姓。

  民主,就是政治统治的人民当家作主或人民主权。这是民主的实质,也是我们理解的民主概念的内含。“自由民主”主义的民主概念则是抛开政治统治的人民主权的实质,根据西方竞选政治的程序得来的“程序主义化”的观念。把它吹得神乎其神,包治百病。果真是“且一旦按照自由民主标准化程序完成民主制度的建构,那么所有相关的社会、政治问题也就迎刃而解”,那么西方国家,如美国就完美无缺了。然而现实却是另一回事。连美国的一位前总统都认为美国的是金钱政治。

  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的规范性的民主概念或民主含义是什么,闹了半天就是由这三位先生制定的“程序性的标准”。

  “从理论的演化历程上,我们认为,当下自由民主理论出现西方意识形态化的倾向,不仅仅是因为理论层面上自由民主对民主含义的缩小与固化,而且这种理论的演变进程本身就是美国主流学术界配合美国国际政治的需要而进行的主动建构;从结果上看,是把美国自身的民主政治制度奉为样板,并对其他国家的剪裁。”

  不是“当下”,不是“意识形态化的倾向”。而是自资产阶级要成为政治统治者、“自由民主”由此应运而生以来,“从理论的演化历程上”“自由民主”就是西方的意识形态。

  “以戴蒙德为代表的学者针对第三波民主化进程的无效问题所提出的自由民主的视角,把民主化本身的规范性问题转移到自由民主的条件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来。在这种对选举民主和自由民主的进一步混淆的视角下,发展中国家民主化危机的原因不是因为选举民主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没有实现选举民主必须具备的法治和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

  必须明确,民主,就是指的一种政治统治,这种政治统就是以民主的或人民主权的“法治”体现出来的。“选举民主”就是按“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或“对公共决策者进行选举的制度安排”的“选举民主”,之所以要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或能由此实现民主这种政治统治及其“法治”。如果要它来不能实现民主及其“法治”,反倒是“选举民主”必须具备“法治”,“选举民主”即“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或“对公共决策者进行选举的制度安排”要来何用?如果民主政治统治及其体现的“法治”都有了,就不是“选举民主”或“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或“对公共决策者进行先举的制度安排”必须具备这里说的“法治”了,而是“法治”或民主政治统治根本就不需要什么“选举民主”即“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或“对公共决策者进行选举的制度安排”。这正好表明的是,民主或民主政治统治只能是“选举民主”这种“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或“对公共决策者进行先举的制度安排”的这一西方“自由民主理论”的诡辩性质和不攻自破。东欧剧变、苏联解体、“阿拉百之春”,还有“颜色革命”等岂止是“第三波民主化进程的无效”,而是“第三波民主化进程”给许多国家的人民带来的不仅是富翁们利用这种表面光鲜的“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或“对公共决策者进行选举的制度安排”实现了由富翁主宰的政治统治,而且是灾祸 ,证明的是“选举民主”这种“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或“对公共决策者进行先举的制度安排”带来的是民主的政治统治及其“法制”的反面,而不是“因为没有实现选举民主必须具备的法治”所以没有实现民主。

  “当代西方民主理论话语体系中,一个普遍存在的共识是,无论一个国家在其政治、社会、经济上有多大的发展,只要其国家政权不是由符合自由民主式普遍选举产生的,其合法性就经不起质疑。而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西方自由民主理论所带来的民主理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分离。”

  什么叫“合法性”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只能是从法理上来讲的。一个国家的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不是作为我们认识的政治统治的这个对象本身具有一种叫“合法性”的性质或属性,就如人们认为一个对象是否好坏、美丑、善恶,不是对象本身具有什么好坏、美丑、善恶的性质或属性一样,是人们根据自已的思想意识的法理,观念的或意识形态的认为它有无合法性。不同的意识形态有不同的法理,不同的法理观念有不同的合法性的标准。照西方现代的“自由民主理论”的法理,只有当国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或“对公共决策者进行选举的制度安排”的竞选政治实现的政治统治才具有合法性,那么,西方国家直到20世20年代才给人口中的另一半法定成年人---妇女---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前西方按“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或”“对公共决策者进行先举的制度安排”的竞选政治,就是没有合法性。西方老牌的所谓宪政民主国家,其初期,只有占人口极少数的人才有选举权。被标榜为自由民主国家典型的美国,其宪法就是占人口极少数的人选出的代表制定出来,又由只占其人口极少数的人通过的,这样的宪法更是不具有合法性。但“自由民主”主义者决不会认为美国由极少数人制定和通过的宪法是没有合法性,是非法的,不会认为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之前的英国或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之前的美国连只占成年国民的一半的成年男性都没有实现普选权的“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或“对公共决策者进行先举的制度安排”实现的政治统治是非法的,更不会认为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之前的英国和美国的政治统治是非法的。“无论一个国家在其政治、社会、经济上有多大的发展,只要其国家政权不是由符合自由民主式普遍选举产生的,其合法性就经不起质疑”,其实只不过是西方“自由民主”主义者依据自身利益形成的意识形态臆造的主观标准,而不是对象事物本身有什么合法性或非法性。

  这里的“有效性”应是指政治统治的什么“有效性”。因为,只要一个国家的政治统治是相对稳定的,那么这个国家的政治统治就是相对有效的,或具有“有效性”。人类历史上至少长期存在过的所有各种不同的政治统治都曾经是“有效的”,哪怕它是奴隶主对奴隶的政治统治、是各种形式的个人独裁专治。显然,这里说的“有效性”应是指政治统治实际上是否是民主,而不能是其它。民主,就只能是人民当家作主或人民主权,舍此,就不能称作民主。但为什么要含糊其词的说成是“有效性”呢?把它说成是否是实际上的民主或人民当家作主或人民主权不是更贴切吗?

  然而,这正是“自由民主理论”忌讳的。“自由民主理论”在政治统治上为什么要违反对认识的对象的概念的定义人类早就形成的起码逻辑原则,不根据对象事物的实质,而是根据对象事物的形式,一意孤行地要“民主概念的程序主义化”呢?看来,“自由民主理论”者们多少还有点自知之明,知道按照比如“一个普遍存在的共识”的典型的“自由民主”国家---美国---竞选政治那一套“程序性的标准”实现的政治统治的实质,要把它说成是人民当家作主或人民主权,连它美国的相当多的国民都不会认同,殊不知就连它的某位前总统都居然都会认为美国的竞选政治是金钱民政治。如果认真一些,对它由此实现的政治统治的实质,根据历史和现实的事实来原则性的加以分析和推敲,那么就更要露馅了。

  这就是“西方自由民主理论所带来的民主理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分离”的缘由。

  “以普遍选举为核心的西方民主形式的合法性根源于普遍的投票权所带来的每个公民在相应公共决策的形式上平等的影响力,即达尔所论述的政治平等。”

  应是“以普遍选举为核心的”西方竞选政治。“自由民主”主义当然是要认定以“普遍选举为核心的”的西方竞选政治是“民主形式”。但“以普遍选举为核心的”西方竞选政治是否是一种民主形式,要以它实现的政治统治是否是民主的作为判断的根据,不能先入为主地承认这种形式是“民主形式”。“合法性”没有作为对象事物而来的“根源”,其根源只是根据人们的意识形态或意识态的法理。“普遍的投票权所带来的每个公民在相应公共决策的形式上平等的影响力”,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形响力,原因在于私有制的市场经济必然是资本对文化、教育、新闻舆论和政治的渗透和控制,这就使得“普遍的投票权所带来的每个公民在相应公共决策的形式上平等”的竞选政治,通常情况下只能形成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因此,“根源于普遍的投票权所带来的每个公民在相应公共决策的形式上平等的影响力”的合法性,就是根源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就是合法性,就是根据资产阶级的法理而来的合法性。达尔根据“投票权所带来的每个公民在相应公共决策的形式上平等”论述出政治平等,只不过是按照他的逻辑把西方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说成是民主或人民当家作主的,是他按他的逻辑进行的诡辩。政治统治从内容到形式如前所述,本身不存在合法性这个性质或属性。被先入为主的断定是民主形式的普选权的竞选政治及其内容---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自然就不能是“根源于普遍的投票权所带来的每个公民在相应公共决策的形式上平等的影响力”,而是根据“自由民主”主义者的理论。而且,“公共决策的形式”,也只是形式,形式上平等不等于实质上平等,形式上平等的影响力,不等于实质上平等的影响力。不是“根源于普遍的投票权所带来的每个公民在相应公共决策的形式上平等的影响力”,而是针对已经被先入为主的认定为是“普遍的投票权所带来的每个公民在相应公共决策的形式上平等的影响力”,根据“自由民主”主义者的理论,断定为是具有合法性。政治统治的内容的合法性只是人们根据自已的法理,也即意识形态或思想意识对政治统治及其活动作出的判断,是“根源于”人们的法理,而不是“根源于”什么影响力。

  “所以,政治权威之所以为人们所接受,是因为每一个人都被授权平等地参与自由的选举,并产生了一个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政府。即便是那些在选举中失利或少数群体,仍有可能在下一次选举之后获得胜利。因此,自由民主理论逻辑下的政治的合法性集中在政治输入端。”

  任何政治统治的“政治权威”,都是与暴力和以暴力为支撑、为后盾、为威慑联系在一起,不能分割。决不会存在或出现没有暴力和以暴力为支撑、为后盾、为威慑的政治权威。离开了暴力和以暴力为支撑、为后盾、为威慑,就没有政治统治。政治统治都没有,哪里来的政治统治的“政治权威”。只要政治统治是稳固的,哪怕是君主帝王专治,政治统治的权威就不以人们接受不按受为转移,接不接受都得接受。不接受就将受到惩罚,强制你接受。“平等地参与自由的选举”,正如此处所说,不仅是“被授权平等地参与”,而且,与“被授权平等地参与自由的选举”恰恰相反,是既不平等,也不自由。标榜为“自由民主”典型的美国普选权的竞选政治,是经济上的两极分化和私有制的市场经济必然的资本对社会各个基本方面的渗透的竞选政治,只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金钱政治,实际造成的结果只能是不平等。而普选权的竞选政治,从具有什么样的条件和资格才能有选举权,到怎样参加竞选和竞选的团体、政党的组织及其活动都有慎密的法律规定,必须以服从法律规制为前提,不得违反,哪能有什么自由。如果美国是代表大多数人的政府,立国已经二百多年了,经济发展到如此发达程度,就不会干出使极少数人拥有社会财富的绝大多数的事。事实上,美国最热门的总统选举,由于相当选民的选举冷淡,总统选举参加投票的一般只占选民的三分之二以下[20世纪之前,参加投票的选民的比率由于选举败腐败存在严重的水份,不能代表实际的比率],当选总统的得票率一般又占参选选民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下,历史上所有当选的总统都是只由一半以下的有选举资格的选民选出来的,这里的“并产生了一个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政府”,无从说起。“自由民主理论逻辑下的政治的合法性”不是“集中在输入端”,而是就是根据于“自由民主理论逻辑”本身。此处的“政治的合法性”终于承认是来自于“自由民主理论逻辑下的”。所以,文章以下的所谓批判是不应有的温柔:

  “但是,跳出理论层上的推演,回到现代国家这个超大规模人类聚合体之中,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每一个人的投票的作用都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政治冷漠一直是现代西方国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而现代社会之中资本的巨大影响力,同样使得财富占有的不均等打破了投票权形式上的平等,因此西方自由民主倡导的普遍选举,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面临挑战。相关实证研究也证明,即便是在相对稳定的所谓自由民主制度之下,选举与正当性之间也没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事实上,直接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产生更大的影响是政治体系的输出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公共行政体系更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福祉,这一经验直觉为越来越多的相关研究所证实。因此,政治实践之中政府的正当性同样来自于输出端,即是政府的质量。政治体系的输出端产生的正当性以及能够让公民感知到的不偏不倚同样重要。”

  这里说到了“正当性”。应当指出,正当性与合法性一样,都不是对象本身的性质或属性。“政治体系的输出端”是不能产生什么“正当性”的。什么叫“不偏不倚”,一切政治统治都是有偏有倚的,是有偏有倚于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资产阶级,还是奴隶阶级、农民阶级或无产阶级及其代表的人民。至少迄今为止的国家社会都是如此。把“自由民主”主义那一套用来驳斥“自由民主”主义,是受其形响的表现。

  政治统治不是机器运作,其输入端和输出端的性质是不能操控的,是由政治统治的阶级性质决定的。当政治统治者---特别是党、政、司法、军等的高层官员---如果都是或大多数是地主、资本家及其代理人,这个政治统治的输入端和输出端就被政治统治的统治者所决定了,它的输入和输出端都只能是地主阶级或资产阶级性质的,决不可能是民主或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普选权的竞选政治在特殊情下例外,有可能使代表广大下层人民的左翼政党上台执政。如俄国十月革命的布尔什维克政党就是在非常时期,利用工、农、兵代表苏维埃的竞选政治获得工、农、兵代表苏维埃的领导权,然后用工、农、兵代表苏维埃的政权形式通过武装起义发展苏维埃政权于全国。但是,如果布尔什维克这个政党在获得政权以后仍然坚持竞选政治,而战争与和平和土地问题不再能是强有力的驱使工、农、兵聚合在一起的利害焦点,哪怕是工、农、兵的竞选政治,那么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布尔什维克就必然会丧失对苏维埃的领导权。获得土地的农民是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自发地要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它在工、农选民中占绝大多数。就是无产阶级,如果搞“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政治,也自发地必然是工团主义势力的发展,各个企业的工人往往把工厂看成是这个企业的工人竞选形成的团体的。同行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民族的工人会因彼此利害关系的不一致甚至冲突而分散、分割、分裂 甚至矛盾冲突,而且必然会被已被打倒,但还没有被消灭的地主、资产阶级势力所利用和渗透,被国际资本主义国家的干涉所利用和渗透。只有迎合小私有者农民和工团主义的自发势力的党才能争得工、农选民的更多的选票嬴得苏维埃政权的领导权。但这必然发展为资本主义。而且,那怕是出身于工、农的成员组成的,信奉和实践“自由民主”主义的或竞选政治及其组织原则的党,特别是在掌握政权的情况下,最利于被资本所渗透和俘虏,脱变成资产阶级的党。何况,信奉和实践“自由民主”主义或竞选政治必然导致包括私有有产阶级或阶层在内的“全民”竞选政治。竞选政治就更是易于演化成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

  所以,关键在于政治统治的阶级性质。而私有制的市场经济配予“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政治使政治统治一般情况下必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

  分折十月革命后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是,即便是在特殊情况下,不要说本身就充斥着各种有产阶级,不仅组织上包括高层领导成员在内的骨干成员与私有制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彻底决裂,而且,信仰的主义更没有与一切有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彻底决裂的左翼政党能利用“自由民主”的竞选政治上台执政,迟早会变成资产阶级性质的党,即便就是象布尔什维克这样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在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意识形态上与一切私有的有产阶级彻底决裂的无产阶级的政党,如果在获取政权后,仍然延续“自由民主”的竞选政治而不加以革除,甚至其自身在组织上如果不能最终与时俱进的及时坚决革除“自由民主”的顽疾,贯彻实行列宁创造的民主集中制的党的组织原则,结果也只能是要么丧失对政权的领导,要么涣散、腐败,脱化变质为资产阶级的政党,甚或分裂瓦解,国家社会的政治统治最终仍然只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

  早在革命前的社会民主工党时期,列宁就坚决反对党的“自由民主”的倾向,反对党的自由开放主义,主张党必须有严格组织纪律。十月革命以后,阶级斗争的严峻形势使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较为容易的坚决摒弃“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政治,迅速现实了一党专治。但党内,由于绝大多数党员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及其以后人民的“大民主”的革命运动中参加的,“自由民主”的思想意识严重,党的组织体系仍然存在顽固和强大的“自由民主”的竞选习惯势力及其造成的使党严重涣散的有公开的纲领和组织的派别集团及其相互斗争的严重情势。多亏布尔什维克党有列宁这样一个在长期斗争中展示出来的能令党内更多人折服的崇高个人品格、更强大的思想和理论折服力,和由斗争经验锻炼的老资格的党员在中央委员会成员和高层领导干部占有相对的多数,从而列宁才能使党在严酷的国内战争迫使下采取绝对的集中制,即在党内以委派制取代竞选制。这是紧接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能嬴得资本帝国主义支持的反动派发动的国内战争的胜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国内战争结束后,“自由民主”的竞选习气使党内有纲领、有组织的派别集团斗争重新严重起来。党的十大终于通过了列宁坚决不容许任何派别活动的决议,确立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以图形成牢固的中央对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上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在列宁在世时仅是雏形,更多的是确立成为组织原则。列宁逝世后,党内的派别组织和集团斗争仍然相当严重。鉴于迅速崛起的法西斯德国的严重威胁,斯大林最后通过肃反才终于矫往过正地使党的民主集中制牢固地建立起来,并终于赶在德国发动的侵略战争前建设起了有坚强领导核心和严格组织纪律的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对苏联政治统治的绝对领导。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的无产阶级性质的共党产对国家的绝对领导,这不仅是是苏联共产党能领导苏联人民迅速实现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而且更是无产阶级性质的社会主义苏联能挺过战争初期的非常严重的失败而不被打垮,最终战胜法西斯德国,嬴得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的一个决定性的重要原因。而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建立这样一个开创性的事情,只有经过党内的严酷的斗争才能现实。

  由苏共---共产国际帮助组建的中共,一开始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的根本原则。“自由民主”主义从来就没有在中共党内成为一种气候。这样一个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自从执政以后就必然受“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攻击而不断地发生脱化变质的现象。这是建国后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搞运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此不难理解,“自由民主”主义从来就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自由民主”的竞选政治的自然结果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而不是民主或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统治,“自由民主”的竞选政治作为一种政治形式,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而不是民主性质的,不是民主的形式。

  2018年5月23日发表于红歌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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