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委出新规,严禁领导干部用茅台牟利

2019-01-18
作者: 刘柳 来源: 长安街知事

 

  茅台酒是贵州的知名特产,但也不时现身于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中。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贵州今日采取了有力措施。

  据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9条,明令禁止了领导干部的5种行为,包括——

  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取茅台酒经营资格、增加茅台酒销售指标、倒卖茅台酒提供便利;

  违规审批茅台酒经营权;

  违规收送茅台酒;

  其他违规插手、参与茅台酒经营的行为。

  存在以上违规情形的领导干部,应当在《规定》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相关党组织作专项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

  《廉政瞭望》杂志曾披露贵州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王晓光的“茅台往事”。

  报道称,王晓光爱喝酒,且只喝年份茅台。他经常要求下属用公款为其买酒,喝不完就带回家,由此积少成多,进而做起卖酒的生意。他在贵阳开了四家名酒专卖店,交给家人打理销售,自己负责“货源”,赚取了巨额利润。

  2017年5月,毕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罗建强被“双开”,通报称其曾收受2瓶茅台年份酒、24瓶国宴茅台酒。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开公函、协调引荐等方式,为他人经营茅台酒提供帮助,同样在禁止之列。

  为了在源头上查明问题,《规定》还要求茅台酒厂建立领导干部打招呼登记备案制度,凡过问必登记、凡打招呼必登记、领导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必登记。

  《规定》明确,凡发现应登记未登记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领导干部应当将遵守《规定》的情况,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作出专门说明。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介绍过,去年底,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的通知》。

  此后,各地纪委纷纷出台了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情况列出了“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的详细清单,其中就包括“高档烟酒”。

  对于这些名贵特产,各地除了要求领导干部不能违规公款购买、收送、占用之外,还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及其特定关系人不能违规插手干预或参与经营。

  以下是《规定》全文——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严管理干部队伍,维护全省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取茅台酒经营资格、增加茅台酒销售指标、倒卖茅台酒提供便利;

  (三)违规审批茅台酒经营权;

  (四)违规收送茅台酒;

  (五)其他违规插手、参与茅台酒经营的行为。领导干部要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是指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投资入股或参与经营(从事)茅台酒专卖店、特约经销、总经销,以及倒卖茅台酒等营利性活动。

  本规定所指提供便利,是指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开公函、协调引荐等方式,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将遵守本规定情况,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作出专门说明。

  凡有本规定第二条之情形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本规定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相关党组织作专项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整改。今后凡有新发生上述情形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相关党组织报告并按要求整改。

  第五条 对有意违反、规避本规定或者不按规定整改的领导干部,按照贵州省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纪律处分专项规定,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领导干部打招呼登记备案制度,凡过问必登记、凡打招呼必登记、领导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必登记。凡发现应登记未登记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领导人员。

  前款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退(离)休的领导干部和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管理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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