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落马牵出30多位“买官者”,行贿仅是纪律处分?

2019-11-27
作者: 记者 来源: 光明网

  11月25日,有媒体报道,河南信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李长根落马牵出30多位买官者,这些买官者的买官行为及其贿款均作为重要和主要的犯罪情节与证据出现在李长根的有罪判决书中。但是,这些行贿者在漯河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中的完整姓名被隐去,皆以姓氏代之,信阳警方也一直没有公开涉案的行贿者名单。在有公民依法申请信阳市公安局公开相关信息被拒绝后,申请者将拒绝者诉至法院。

  根据报道,漯河市中级法院的相关判决书显示,李长根收受的31个人的钱物折合人民币630多万元,“行贿之人多为信阳市公安系统的公安局局长、政委、队长”,“涉案人员覆盖信阳市所有区县”。实际上,有报道指出,30多个行贿者中的12人仍然稳坐在其用贿款买来的信阳市公安系统的官位上,“信阳市公安局目前12名党委成员中,有3人都在李长根的卖官名单上”,按照信阳市有关方面的说法,其中一些人也仅仅是受了“不同程度的处分”。而早先还有报道说,“信阳市公安系统一位退休干部称”,“李长根落马后,上级出于队伍稳定的考虑,未追究行贿者刑责”。

  至此,信阳市有关方面为什么以不公开来回应信息公开的申请,就不是一件需要琢磨的事。撇开拒绝公开申请者所要求公开信息是否合法不论,只是在李长根受贿行为已在判决书内列明且因此被治罪的情况下,作为执法机关,信阳市公安局本应清楚地知道涉此案的行贿者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而非仅仅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上级出于队伍稳定的考虑”,其与该法律解释是否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否构成违法,则也应在“上级”考虑的范围内。

官员落马牵出30多位“买官者”,行贿仅是纪律处分?

  李长根是信阳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2014年11月,在河南省高级法院纪检组长任上被查。2016年4月14日,漯河市中院一审判决,李长根受贿630万余元,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半年后的2016年10月20日,李长根在狱中去世。10年有期徒刑,在刑事处罚中已属重刑。从法律角度看,构成此重刑的受贿行为的行贿行为及其行为人,如果不是同案被审理的话,也应另案处理,无论如何不应不受追究,更不能继续享有行贿得来的好处。对此,“上级”并非不清楚。有报道援引河南省委组织部一位原副部长的话说,“行贿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凡是发现有这种事的肯定一律不用”。

  现实情况是,行贿者中的一些人的行贿行为已经作为受贿犯罪的证据出现在判决书中了,而这些人不仅没有被追究刑责,不仅没有被“肯定一律不用”,相反,却仅仅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仍然延续着行贿犯罪行为既遂所带来的益处。信阳市官员在回应相关问题时,对这些行贿行为人仍然在位的情况作了解释:“在当时那种境况下,有可能他们一念之差犯了错,但并非就要一棍子闷死,而是应该以教育、挽救为主。”

  由上述回应可知,信阳市有关方面只是将行贿者的行为认定为“犯了错”,且是“一念之差”下的所为。然而,“一念之差”还是多念所为,一般只可作为量刑时的裁量因素,而并不影响犯罪构成。治罪量刑,也同样是教育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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