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身份形式与工资的财产形式


——兼议中国共产党的按劳分配观

  许光伟胡璇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南昌330013)

  摘要:工资是以人为范畴的经济规定,这决定工资研究是劳动价值论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重要研究组成,从“唯物史观=通史规定”角度看,则是其中的基础部分。沿着通史的理论道路,以生活资料生产的历史发展形式为考察路径,以工资形式为考察中心,于是引出“身份工资”与“财产工资”范畴。研究表明,对工资范畴的历史规定进一步引申出“所有制形式本位论”问题,即理论逻辑要求通过人本位与物本位(两类所有制形式本位规定)来区分工资的身份形式与工资的财产形式,界定其概念内涵和知识逻辑。中国共产党的按劳分配观是“通史原理”与“断代史批判”的工作统一,是百年道路的辩证法思考产物,其指导了社会主义工资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标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伟大历史启航。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按劳分配,身份工资,财产工资,社会主义,历史,范畴

  欲知大道,必先为史。身份工资反映“人的身份关系——阶级关系”,财产工资反映“人的财产关系——阶级关系”;工资身份形式(ow)与工资财产形式(cw)是时代实践的理论提问——时代之问、实践之问、理论逻辑之问,更是“历史之问”。这一提问规定生动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方法论立场,其内容具体包括:(1)什么是和如何研究工资身份形式;(2)社会主义工资的范畴性质及理论实质;(3)所有制形式本位的考量;(4)中国共产党按劳分配观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内涵。其表明:工资的历史特性存在于“人本位”与“物本位”的历史较量之中,指涉人——生活资料——工资的历史建设关系。w(工资)=ow+cw公式不是先验的,而是产品分配关系的通史范畴。所谓通史,即站在共产主义的历史高点回望——“人类史前史”回顾。工资通史范畴的一般理论进一步表明,中国共产党按劳分配观乃是对“基本工资形式”的时代定格,是这个理论标识身份与财产“重建行动”的实践启航。由此,范畴生产不仅是形成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基础,而且一旦为群众掌握,必然由理论思维化为物质力量。

  一、引论:为什么需要研究工资身份形式

  一门科学意味着术语的革命。与资产阶级经济学由财产关系的现象学及其实证路径提出财产工资的种种概念不同,马克思由“劳动力价值”科学说明工资范畴①。总体而言,这是劳动价值论规定的“工资理论”的本义。劳动力价值首先不是概念,甚至不是范畴,是生活资料本位制度的客观认识形式乃至是对象关系本身。因此,试图离开价值关系寻找工资概念是理论上的“歧途”。这是对什么是工资的回答。同样,对什么是工资的身份形式的回答,也不能背离这个认识原则,搞书斋式的“定义”。科学的定义不能凭主观来创造,只能经由对象范畴加以认识产生。一言以蔽之,身份工资的规定只能置身工资范畴的对象领域进行寻找和确定,舍此别无他途。让我们由“历史上的工资决定”说起。

  约翰·罗默的剥削通论是一个“超历史的通论”。与之不同,我们设定的公式是:Y-w=o·Q+c·T②;式中,Y为总的分配产品(分配对象),w为分配对象关系意义上的工资总体,Q为可供占有或占用的劳动产品的数量,T为可供占有或占用的劳动时间;o为统治者的身权系数,1-o相应为劳者的身权系数;c为生产财产权比重系数,1-c相应为生活财产权比重系数③。根据推导过程,Y=Q+T正是剥削关系通式和工资关系通式的方程联立结果。所谓工资关系通式,即w=(1-o)·Q+(1-c)·T;它界定ow=(1-o)·Q、cw=(1-c)·T,从中导出工资范畴通史形式:w=ow+cw。这个通史形式同时是历史分配关系Y=Q+T的工作范畴或理论逻辑形式。现在需要询问Y=Q+T公式的理论意义究竟是什么?显然,它的通史1.0公式指向了封建制或官僚制的家奴生产,2.0公式指向财产生产,3.0公式指向主人生产,4.0公式指向公共生产。这表明,我们的分析恰恰从封建农奴制开始。

  以“Y=Q+T”观察资本主义以前的历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同资本主义的历史比较,既有的生活产品分配均与0→(1-o)关系及相应的c→(1-c)演进序列有关,其不以共同体或商品的生产方式特性为转移。必要产品不是孤立、独立的“逻辑本体论”,它和剩余产品同步历史生长,在规定性上互相嵌入、互为依据。这个研究引导我们正确观看工资作为剥削规定的范畴:其应当首先视为“生产制度”,而非分配的直接形式或交换的产物形式。是为蕴涵“分配关系(规定)”之生产方式“通史考”[2]。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工资理论“由发生学工作逻辑出发”,创造性扩展了《资本论》“用财产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定义域’”的研究,“发生的,同时也是批判的,经由研究对象的实践规定,历史科学的统一性从而得以凸显。”[3]身份形式与财产形式的历史探究将极大丰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设性理解,并以当代中国之实践、按劳分配的中国方案充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智库。唯理论和逻辑实证的资产阶级研究徒然使自身堕入“拜物教的理论”,因此需要彻底超越西方经济学工资研究“见物不见人”的阶级意识形态,沿着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径将经济形式和生产形式的考察学理化,在经济社会形态意义域中科学确定自身的典型对象性。

  二、建党一百周年之际社会主义工资规定思索及按劳分配历史意义之延伸

  依照这一阐述路径,社会主义工资理论恰好可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把握生产对象与分配对象之统一关系,以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之统一规定把握分配关系。如果说在古代社会,工资形式通过生活资料生产制度直接凸显自己的“身份本位”,即“在它内部发生的身份与财产形式的矛盾规定其实是‘家(单位)劳动’主体身份与‘土地身份国家合约’的系统矛盾的一个投射结果。”那么进一步,“按劳分配的‘劳’是身份规定性和财产规定性的统一:既是对共同体本位的历史回归,对历史上各种存在的这种统一性在社会形态意义的扬弃,也必然是初步的真正的‘现实统一关系’。”[2]这凸显了工资规定姓资与姓社的问题。社会主义工资区别于资本主义工资在于坚持按劳分配,在于同时将“社会主义工资”作为范畴,作为统一工资范畴的通史道路的产物。这样看来,不仅社会主义分配实践本身而且按劳分配原则均须作为大写字母的“理论思维”看待。盖因“所谓通史视角,实则是关于‘姓资’ ‘姓社’问题之关系的机理考察,其同样是‘历史的思维结构’规定。”[2]其指向“人的解放”,然主体(人)的解放说到底是拒绝“双重的劳动异化”,于是,“恩格斯看出‘马克思定义’实质是讲述历史发展道路、求所有制解放”,了解到“拜物教意识经由阶级身份的明确化而转为阶级意识”[4]。经典作家指示的研究道路以另一种方式挑明w=ow+cw作为Y=Q+T范畴的理论必要性;这一道路范畴既演绎工资形式的历史辩证法,也恰当归纳工资概念的历史类集,但需要对按劳分配(原则)做进一步的意义延伸。

  1.基本封建(分配)关系的形成——匠奴制度

  小农是“匠奴范畴”的基本成分,但不尽如此。在封建社会,“身份系统的内部有机统一性固然没有达成,例如劳动者的身份工作本位是沿承‘工匠身份’;这是‘非主人→主人’的历史进化和伟大斗争行程:中华主体——士、农、工、商、役——类型中,身份匠人不过是‘农、工、商’和‘役’的一般结合体——所谓‘匠=匠奴(农奴、工奴、商奴)’之封建匠人内涵规定性。”[2]按劳分配的精神实质与核心意指有二:身份自主生长和财产自主生长,从而使劳动者主体关系获得“双重生长”规定;其不能在社会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中实现,在于两个条件之不能被满足。资本主义社会劳工陷于财产之极大不能自主生长状态,相比之下,封建社会中劳者的身份成长则往往会陷入这种或那种不自主的系统状况。这样的矛盾的主动轮是谁造成的呢?第一种情况在于封建主(领主或官僚集团)身份关系的过快自主成长,从而o彻底压倒了1-o;第二种情况则在于资本家(集团)财产关系的过快自主成长,从而c彻底压倒了1-c④。

  由此,我们“从中得到两种版本的阶级工资形式的对峙形态:按身份的所有制形式和按财产的所有制形式配置”,前一版本则是“生活资料自主型的劳动过程文明规划”,以《红楼梦》为例,其建立了“身份形式范畴”的历史内涵,所谓:“‘身份工资’宁可说成是相对的,v和m的分割具有一种状态依存性。”[5]须知ow与cw是相互联系的规定,在封建社会中,ow虽则是领导cw的规定,然作为手工劳动者的“身份匠人”例外;其突出了“必要劳动时间(t1)+剩余劳动时间(t2)”这个身份版工作日的劳动剥削公式,最终促成“必要产品+剩余产品”的生产方式发展格局。从某种意义上说,“Y=Q”之为“Y=T”历史置换,转折点即在于此。从中可推断,封建农奴制生产(封建制家奴生产以及官僚制下的家奴生产衍生形态)统一的范畴形式即“匠奴制度”;其与“劳动力商品制度”保持历史对峙地位的规定性,或许,即在于家长制生产原本是继承了“奴隶主积极的身份规定”。

  这份历史遗产是以说明了工匠的匠籍制度的由来,“知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所谓“上户自有蓄积,军人自有衣粮,公吏自有俸禄,市户自有经纪,工匠自有手作,僧道自有常住,并不在收籴之限”,乃是对一般封建经济的描述。“百工”的工资形式主要体现在工商食官制,这个制度可以说形成对“地主-农民”关系轴之分配关系侧的规定性内置。换言之,就人身依附关系而论,封建农民具有两重关系的发生:一重是遵循“食官制”的农奴身份发生,另一重才是和土地(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规定)结合的劳动关系发生。所谓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食者,主要指生活资料。从中亦不难看出,中国传统工匠的主体制度构架正是由工商食官制演变、发展而来的匠籍身份制和严格“排市场”且具有“准雇佣关系”的师徒身份制;在兼顾市场关系的情形下:“他们或为官府、为主家制作而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或为自己生产供商品交换用的器物,以谋取生活资料。”[6]借助于雇佣制度的普遍性关系的发展,“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终羽化为资本(雇佣)制生产方式”,封建制对官僚制的进一步转化关系在机理上同样如此[5];其历史发展中介显然是身份制的匠人制度——以身份调节生活资料的分配乃至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的界线关系(给劳动者的报酬多以工食为主,工银成分十分有限),是以统一“食贡”“食邑”“食田”“食力”“食官”,从分配上贯彻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身份系统生成性,中华道路得以“总体沿着‘身份的生产方式(身份关系上的生产方式规定)→身份的生产关系(身份的社会关系规定)’路线前进。”[5]

  2.基本雇佣(分配)关系的形成——劳动力商品制度

  从Y=Q+T角度看“Y=T”,最显著的例子莫过于“地租”(按其实质是以“身权”作为剥削手段的经济内容)并入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体系的情形。虽则平均利润而不是地租本身乃是《资本论》的考察重点,但马克思给出的剩余价值分配公式同样是:m=om(和地租对应的剩余价值部分)+cm(和平均利润对应的剩余价值部分)。然回顾历史,劳动力的买和卖——通过劳动时间的占有而实现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发展成为普遍形式即作为劳动力商品规定,标志着资本(范畴)的产生,预示工资这种由系统本身产生的生活资料安排形式开始完全财产化;它一方面直接瓦解着旧有的系统——所指者共同体生产方式即由O(L)代表的身份系统,另一方面创造完全崭新的系统⑤。

  由此,我们需要对比“封建工资”和“资本工资”:一者循着身份系统的自我构造路径(即“土地有机构成”涵义),由必要产品引出剩余产品,提供封建分配关系的工作范型;一者则以资本为前提(劳动力商品毋宁说就是资本构成本身的内部构件),通过配合“剩余价值社会范畴”,被动地将自身作为劳动力价值打造为“可变资本”(将对劳动时间的占有关系设定为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关系的财产手段)。于是,资本化的工资显示了“社会财产的概念”,并将自己的分配关系深深嵌入这一关系的发生行程:C′(资本有机构成)→m′→互为对立存在规定的v和m。这种对立的社会存在直接体现为c和v的阶级对抗,“因此,不言而喻,只有在已经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货币资本循环的公式,G-W…P-W′-G′,才是资本循环的当然形式,因为它是以雇佣工人阶级的社会规模的存在作为前提的。”[8]就阶级工资的内涵而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关系不具有自主性,“工资的支付是以资本家利润的实现为前提的,资本家只不过是把工人的劳动创造以‘支付工资’的名义返还给工人而已。”[9]既然w代表历史工资范畴,那么“Y=w+(Y-w)”的内涵即照应着“Y=v+m”;进一步,为突出“国家的历史使命”与“资本的历史使命”在道路系统方面的相互支持关系,方便起见,可设立如下统一的工资构造模型:

  I.w=ow+△

  II.w=cw+△

  这种道路上的关系分野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盖因“狭义上的‘所有制’指的就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运动构造的统一”,由此衍生一个结论:“产品经济形态和商品经济形态得以划开的一个标准即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彼此对立和发展上的分野。”[10]ow、cw表示彼此历史支应的身份工资范畴(如工食制的领取生活资料的安排形式)和财产工资范畴(如劳动力价值的货币工资、计时工资),且两个式子中的“△”意义相同:皆为个别决定的工资量。

  式II中,以资本的雇佣劳动生产为前提,cw从形式上历史置换了ow,同时对其实际的内容进行了工作蕴涵。这导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除了论及劳动力价值的三项内容即(1)“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他能够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2)“要包括劳动者的补充者即劳动者子女的生活资料,使这种特殊交换者的种族在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3)“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商品总和中”,还着重谈到“第四项内容”:“劳动力从价值观点来看包含着一个道德的和历史的因素,这使它和其他商品区别开来。”[11]作为基本雇佣关系,劳动力商品所体现的“分配”即是彻底财产化的社会关系,乃至于是资本耗费的一项实际费用,这使得△和cw本身严格区分开来。如果说式I的“△”就主要方面尚取决于劳者个体的因素,那么在式II中,现在要同时取决于资本所处的具体竞争状况——即相对劳者自身而言的“外在的因素”。“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在所有这些现实的历史过渡中,雇佣劳动表现为一些关系的解体、消灭,在这些关系中,劳动从它的收入、它的内容、它的场所和它的规模等等所有方面来说都是固定的。所以,雇佣劳动表现为劳动和它的报酬的固定性的否定……因此在历史上,不固定性是雇佣劳动制度的特点……(于是)说什么在资本发达的社会状态下,同资本即生产还没有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地方比较起来,社会生产整个说来更有规则、更有连续性、更全面,从而从事生产的成员的收入也更‘固定’,这又是一种同义反复,这种同义反复是随着资本的概念和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本身的概念一起出现的。换句话说,雇佣劳动普遍存在的前提是生产力的发展高于雇佣劳动以前的阶段。”[12]

  由于古代生存、享受与发展的生活资料之获取——既通过直接占有Q、也通过间接占有T的方式,于是沿着奴化的(1-o)关系以及异化的(1-c)关系的历史成长,分别发展了“身份工资生产”与“财产工资生产”,对应道路I和道路II。其揭示出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向度的按劳分配“主体哲学观”。在道路系统上,这或可概括为“两个消灭”:第一个消灭聚焦劳动者的身份奴化,第二个消灭聚焦劳动者的劳动异化,从而引发了工资的批判实践,定格化社会主义工资的理论出场语境。劳动力商品(财产生产的“范畴”)是和“匠奴”相对的工作规定,它的主体哲学“总公式”是:人身自由+卖身自由。人身自由刻画“身份状况”,卖身自由刻画“财产状况”;仅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身份尤其阶级身份从来是一定的财产关系的“社会隐函数”。社会主义工资之历史起航乃是建立起来的工作批判关系——“绝对的客观工资”对于“相对的主观工资”建立起来的工作批判关系,由此可锚定“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践域。绝对规定的客观工资衡量劳动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社会分离的实际状况,相对规定的主观工资则致力于和“财产收入”调情。只有以道路I和道路II尺度资本收入阶层、工资收入阶层及中间收入阶层的机理形成关系,上述工作批判关系才能有效建立。主观工资论者往往抽象化“对工人的剥削”,如约翰·罗默的“基于财产权的剥削通论”;他试图绕开劳动价值论,直接从财产权的不平等即分配的角度经由“严密的数理逻辑”解释资本雇佣劳动,据此声称:“马克思主义的剥削概念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恰当地反映了它意欲衡量的那种根本的生产性财产的不平等。”[13]亦或抽象化“工人的社会需要”,如莱博维奇实际是提出用“需要的首要性”理论替代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方式变革论,要求“工人拥有自己的目标,并且投入于反对资本主义的不懈斗争中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14]拜物教理论意识从来带有各式的面纱,只有坚持按劳者“身份形式”配置与按劳者“财产形式”配置结合的当代中国实践,才可能使问题获得解决。

  三、所有制形式本位问题:内涵逻辑及相关界定

  为建立工资历史范畴的统一认识论,身份工资、财产工资需要分别置于所有制形式层面予以考订,即得到所有制形式本位的ow、cw范畴的认识规定(这是使分配运动牢牢扎根于有机构成关系的“条件”),再合并为总体w范畴,相应形成有关于通史范畴的“一般理论”。这表明:为了说明各种历史特定的工资概念术语的涵义,本身就需要由一个社会生产的总的关系式进行统领。生产条件=主体(社会人)+客体(自然物),是由始源规定看待的公式。但从社会分工的观点看,“生产条件=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公式倒是关于物质生产条件的一种客观划分,因为它进一步支持了所有制的生产条件公式:劳动的主观条件+劳动的客观条件。于是从最终认识结果看,“人本身-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乃是一切生产的总条件,也是由再生产系统看待的过程运动的条件构成;并且生产条件因循关系的联系方式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具象性,但是,皆汇总于此总公式的规定。它的核心意义在于展示直接场域的构成形式,从而有利于整体对比共同体生产与商品生产的不同点,从中揭示“O(L)”和“W(L)”的机理联系。现在,我们基于此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1.人的生产力及其身份本位的工资范畴(ow)

  身份工资形式背后的规定(生活资料内容)乃是“人的生产力”(即协作本身),简言之,这形成了生活资料的人文基础。马克思强调劳动协作“不费资本分文”[7]387。其由人本位的直接生产力规定(所谓“物勒工名,以考其成”)扩展至以人为本的生产力,这条历史道路仍旧将古代匠奴(工匠、匠民、军匠等)、家支乃至官匠的生活资料所有制形式及其向现代国家占有的生活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变迁与转化归结为“一定的生产力”历史运动的结果;又或者说,这种涵义在于径直肯定了工资历史范畴之属于社会形态意涵的“生产方式范畴”(一定生产力基础上的生产关系)⑥。“身份本位生产关系(规定)”是强大中介。无论简单商品生产如何构成现代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前提,它都首先和各种形式“人的关系”生产形态并存,即作为财产生产形式的规定依存于“身份的社会关系系统”历史发育过程这一前提。

  是以关于生活资料安排的“人的生产力”:一方面在于杜绝西方要素理论的解释学规划,“其基本进路是从物象化的实体论一步一步地转向物象化的关系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不加区分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共同的、也是庸俗化的方法论基础。”[16]另一方面,绝不能“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样,抓住事物在表面上的共同点,全然无视存在于深处的本质差异,把资本关系与其他经济关系混为一谈”,从而借着“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然化、永恒化和绝对化”理论模型将“人本位”从生产力的历史辞典中扣去;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农奴不同于奴隶,农奴制不同于奴隶制”,两者的所有制形式本位不同:“农奴只是土地的附属物,他本身并不‘是’物。”“就是说,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共性,就在于不存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但劳动者(奴隶)同生产资料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奴隶和奴隶制所特有的个性,并不适用于农奴和农奴制。”[17]显然,这同样是一个叙述“人的历史本位”和“物的历史本位”生产方式差异的生动的例子。与本身已经财产化的奴隶不同,农奴是封建社会的一个基本因素;处于身份系统中的农奴实际是“国家的产品”,体现在“各种农奴”(即匠奴指示的意涵)之上的身份地位和行会束缚恰好说明:在这里,资本(财产)关系得不到“生成”。这印证了“身份蕴涵财产”的封建工匠劳动乃是匠人劳动的生活资料本位形式,与工资劳动的市民形式本位截然不同,它是工食形态的家劳动。

  和工作日制度照面的是产品剥削的劳作人制度:身份形式ow→Iw(身份工资概念的全体),于是言明了“劳者之资(生活资料)→非劳者之资(身份价值)”变迁史的机理奥秘,是为解说“共同体存续状态”之历史工资范畴。“然则,发生机制的道路结合必然和国家发展状况相关联。”工资I之获得ow形式规定(量)乃是系统作为前提存在的结果;这种普照的光或特殊的以太即是“身份国家”:“共同体的身份关系本位→土地(身份国家)本位→国家本位I”,在这条路径上,“是以东方社会中,它强调‘产品(财富)→财产(价值)’这样的资源配置主从结构及运动方向,是令价值规律服从于共同体规律(或国家规律)。”[18]

  2.物的生产力及其财产本位的工资范畴(cw)

  与资产阶级理论家以“非历史性”作为知识概念的逻辑装填材料不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强调:范畴是断代史意涵的,从而,“围绕生产资料的社会斗争”的劳动过程文明规划(物的生产力规划)与“围绕生活资料的社会斗争”的劳动过程文明规划(人的生产力规划)在社会类型学上必不相同。“这里同一主义思维为‘资本逻辑’替代,价值一般(总财产规定)即‘市民→资本(一般)’本身即意味着伴随阶级关系(成长)之身份规定形成,因而答案是:资本历史(路径)逻辑→资本社会(系统)逻辑。简单商品生产方式可视为上述两种物本位关系‘历史中介规定’的源起,它是‘以物为本的生产关系’(商品生产关系历史发育过程)。”[2]

  即此处,“物本位的生产力”由生产资料的寻求自主性作为发展的开端,它对“人本位的生产力”形成了内部置换的历史道路关系;于是有:“共同体的财产关系本位→资本(财产国家)本位→国家本位II”,作为“道路之二”,这意味着“关于财产配置的政治经济学”必须从“物”出发执行财产批判。[18]财产工资范畴cw→IIw(财产工资概念的全体),于是导向了“劳者之财(生活财产)→非劳者之财(个人资产及一般性财产收入)”演变之路,是为共同体解体状态之工资范畴。而一旦生活资料安排完全采用了财产的形式,经由身份系统的剥削将让位于“财产的生产剥削”,换言之,财产本位将以特别的工作方式社会统领着“身份的系统”。

  与奴隶完全失去“个体的身份规定”不同,挣工资的劳动力商品如上指出,在财产形式上拥有充分“卖身自由”⑦。劳动者的依据市场状况对自身进行生产要素投资,造成一种认识错觉:仿佛“市场中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仿佛是由于“不能事前完全规定各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总要有一部分留在契约执行中再规定”,以至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相当特别:只能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度。”[9]真实的情形是,雇佣劳动者除非团结起来,否则不可能同时拥有(1-o)和(1-c)自主生长的社会关系。因为作为个体所掌握的仅仅是“主观选择的自由”,——“然而,这只是劳动力市场的表象运动,隐藏在这种表象背后的是资本的绝对操控力,不管是工资涨落,还是劳动力供求变动,最终都要取决于资本增殖需要。”[19]资本是“道路系统”和“结构系统”规定的合成,于是可得出结论:“简单商品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关系以及个别资本→社会总资本的形成,在某种意义上便是上面所说的‘资本历史逻辑’,与之对应的‘资本社会逻辑’……是作为资本逻辑本体或者说全部规定发动者的‘总资本’(财产国家)。”[2]

  3.劳者之资与劳者之财——马克思主义工资“总体范畴”的界定

  身份工资ow凸现生活资料的人文基础,财产工资cw凸现生活资料的物质基础;是以与消费资料不同,“生活资料根本是物质内涵和人文内涵的高度性统一。”[2]这意味着,“系统I、系统II是工艺并存的。简单而言,一者和劳动合作型生产关系接通,一者则和劳动非合作型生产关系接通。”并且,“从‘知识帷幕’的角度,是把由岗位-合作的路径上生发出来的物质交往活动称为‘系统I’;这意味着产品生成规定体现在‘人的能力’的中心维度上……从‘帷幕撕碎’的角度,再把由分工-交换的路径上生发出来的物质交往活动称为‘系统II’;对应地看,这当然意味着产品生成规定是体现在‘物的能力’(制造工艺)的中心维度上了,其是按照工艺学定制的劳动分工过程。”[15]因而,所有制形式的工资范畴的运行规定可通过下面的关系式予以认识总结:

  w=Iw+IIw=ow+cw+△

  这一关系式所依托的系统构造逻辑:w=ow(身份工资道路范畴)+cw(财产工资道路范畴)→w=Iw(身份工资系统运行范畴)+IIw(财产工资系统运行范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资理论落脚点在于“工资I(系统)+工资II(系统)”,也称为“主辅论”(按“身份之劳”与按“财产之劳”的结合规定性);所谓“△”的同类合并,即体现主一兼多的表达内涵。“这是‘非主人→主人’(工资规定)的历史进化和伟大斗争行程”:非主人身份基础上的财产(身份制财产)→财产基础上的身份(阶级工资)→主人身份基础上的财产(依托主人身份的“劳者之资”和“劳者之财”),资本逻辑由建构到瓦解,在这一过程中,财产形式是必然的中介,作为“盲目之手”,它旨在推进物质资源最充分的利用与最富效率的配置;如此方能理解“把按劳分配(大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经济实践)结合起来”的辩证过渡思想,并且依照唯物史观工资理论的建构特征而论,“它就像一根思想红线贯串了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和新时代社会主义,使之相辅相成,丰富发展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2]

  所有制规定工资形式是身份劳动和财产劳动共有的经济范畴,工资本质上反映主体(人)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关系,因此,对不同社会制度的工资考察将涉及人和他的生活资料截然不同的社会联系形式。文章者,天下之公器;古人又云:文章合为时而著。本研究致力于建党一百周年之际的工资规定再思索,致力于工资的历史概念类集的整理及性质解说,为此旨在建立以“工资形式”为中心的历史考察。毋庸置疑,这个路线是“化中国”与“中国化”的工作统一,使《资本论》关于“主体劳动”的观点直接延伸到中国社会主义的革命和建设中,最终奠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强大基础。工资范畴的历史界定锁定于所有制形式本位论问题,目的就是彻底摒除主观工资理论的危害,以历史求解工资概念的类集,应对种种不良认识表现,防止其进一步制造逻辑学的假象。是以按劳分配以“劳”为本位,这个劳兼顾了劳者和非劳者,而以劳者的贡献为衡量主体。同时必须认识到:它既是“财产的规定”(为获得生活财产而进行的劳动),也是“社会主义身份的规定”(社会主义活劳动);既是“财产的主人劳动”,必然也是“身份的主人劳动”。“一步实际运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20]426;从而社会主义工资是强大的认识武器,更是强大的实践武器。亦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寻求工资的身份形式和财产形式及其当代结合与历史扬弃的规定性,从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现实高度上,妥善解决中国共产党按劳分配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尤其当代语境的问题,增强主体行动自觉性。

  四、中国共产党按劳分配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工资形式的伟大时代定格——以“重建个人所有制”两重历史内涵为指引的道路启航

  以上论证思路是在思维学行程上,再现了实践中按劳者“身份形式”与“财产形式”相结合的规定配置劳动者收入和基本生活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资原则。社会主义实践告诉我们,正如黄河之水天上来,工资规定性乃由阶级生产方式的所有制规定而来、由历史中得来,它是具体的、有历史构成内容的,决不是抽象物。须知“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0]436分配关系其实是关于道路系统和结构系统生产条件及其生活条件的性质和结合状况的一个总反映。在此语境下,马克思《资本论》科学阐述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道路命题,即意味着“身份的重建”(重建个人所有制历史内涵I)与“财产的重建”(重建个人所有制历史内涵II)的工作统一。

  这样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道路命题进行历史回看,其理论思考形式必然归结为关于“基本工资形式的一般考察”。生活资料生产的发展形式自“家奴生产”始,是指明一种“准共同体”的生活资料生产体制;农奴身份仅仅是其道路形态上的规定,工资在系统中的实存关系从一开始就和“家单位”紧密相关。前面已经说明,这其实是发展了“身份奴化”的一种社会统治类型上的客观关系。接续的市民化的财产关系将生活资料生产的自主型道路特征予以扭转,转折为“生产资料生产的自主”;这促使马克思用“劳动异化”命名个人面对的社会关系,并专用于“个人劳动能力发展”的关系对象性的界定。显然,这个术语同时希图打通“通史1.0公式”和“通史2.0公式”,或者宁可将1.0公式看作2.0公式本身的零星的、偶然的个别形式之存在状况,从而,市民构成向资本构成历史过渡的本身以土地有机构成的规定为中介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正是《资本论》所持有的立场。马克思深刻说明:“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7]874如果说资本财产生产通过对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关系的社会扭曲,而产生了对象异化关系,那么,重建个人所有制I是一种“关系的复归”;这就是“通史3.0公式”所指向的意义,本身固然作为2.0公式与4.0公式的道路中介,但就其一般实现了对“共同资料”(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历史回归而言,它是沿着正确关系安排系统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与分配活动的一般形式,即社会生活资料生产一般。这个生产一般规定显然又是重建个人所有制II的直接基础。如果说“重建个人所有制I→重建个人所有制II”是一伟大历史空间,是一种连续化的社会变革运动,那么,统一它们的正是社会主义通向共产主义的那些阶段和文明规划形式。这既是对单纯身份形式的工资理论的历史扬弃,更是对单纯财产形式的工资理论的逻辑扬弃,从而必须将工资的身份形式和财产形式视为工资的两大基本范畴、两个基本形式。这是理论生产的任务,同时必然也是实践所面临的任务。

  让我们重回生产条件总公式:人(主观-主体条件)+生活资料(人文意义-物质意义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以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生产过程而论,之所以其适用“单纯的主体条件+物质意义的生活资料+物质意义的生产资料”生产条件公式,是因为在这里人本身的条件沦为“纯粹的主观条件”,是因其总出发点是商品生产条件的构成公式:名义身份+物质条件的社会联系,它沿着商品生产的历史进路逐步瓦解了人文意义的生活资料与物质意义的生活资料的直接结合关系。与之对立的共同体生产条件的构成公式则是:实质身份+内部联系的物质条件;与名义身份倾向于将主体自身仅仅作为“概念”不同——商品不过是“排身份的财产”,共同体生产方式从实质资格的身份规定出发,是建立“身份关系的再生产”(主观条件→客观条件)。但是,与“去掉身份”的生产场域直接反映财产斗争不同,由身份主持的直接场域是另一番的景象:劳动过程自由,劳动者——人,却是不自由的。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成;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虽则是对工匠制作祭器的描述,从中可以看出官者对劳者施以的身份控制与严厉惩罚,——究其实质,其间处处酝酿围绕生活资料争夺的系统斗争。中国共产党理论继承这样一种历史遗产:“人类迄今为止的经济形态包括产品社会和商品社会两种构造:一者遵循‘产品批判→劳动批判’路径,一者遵循‘商品批判→资本批判’路径;一者是立足人的身份本位的劳动过程文明规划,一者则是立足劳动本位的对‘物的世界’的构建与超越。”[21]以古观今,可知其源;以今思古,可知其流。古代社会的以身份形式为主→资本主义的以财产形式为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实践,这条道路的脉络是解说工资的身份形式与财产形式的基本领域,它超越了分配领域可以独立化认识的“神话”;市民关系→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路径几乎全部解构了身份形式的认识规定,尤其改革开放以后,为促进“生产力的自生”,社会主义从兼顾、保留财产形式的立场开始向“以物(财产)为范畴的工资形式”道路狂飙,这是个巨大的认识混乱,无论对理论还是对实践均具十分的危害性。在历史的现阶段,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适当保存财产的规定尤其经济形式无疑是必要的,甚至要大力发展财产的各种经济形式和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实践所坚持者“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人翁地位,坚持这一地位前提下的主体身份形式的配置和财产分配,同时保持一定的财产形式配置效率。因此应客观看到,中国共产党自她诞生之日起,即同时面临“两种斗争”“两种道路”的彼此牵引:既面对理论的内在紧张关系,也面对实践的内在紧张关系,是在不同历史张力的关系协和中寻求力量整合。

  首先是来自共同体生产体制的内部社会变革需求。毋庸置疑,它对中华传统模式具有沿承性质,突出的问题是需要解决“非主人身份”向“主人身份”的社会转化:从生产条件公式的构造上看,就是变“非主人身份+内部联系的物质条件”为“主人身份+物质条件的社会联系”。马克思嘲笑“拉萨尔并不懂得什么是工资,而是跟着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事物的外表当作事物的本质”,“这正像奴隶们终于发现了自己受奴役的秘密而举行起义时,其中有一个为陈旧观念所束缚的奴隶竟在起义的纲领上写道:奴隶制度必须废除,因为在奴隶制度下,奴隶的给养最多不能超过某个非常低的标准!”[20]441因为“拉萨尔们”没有认识到,人类不是为了分配利益去解放社会,而是为了解放自身去解放社会。须知,按劳分配的主体绝不是利益主体——追索经济利益的主体,按其本性来说,它恰好是对任何利益主体的拒绝。显然,这个问题的真正解决,它的现代场域的前提是实现和努力推进“内部联系着的物质条件”对“社会联系着的物质条件”(即生产形式的社会化规定)的转化。因此,内部变革需求必然是原生的动力装置。

  其次是面临来自商品生产世界的潮流性体制变革的压力。和近代中国的自我沉沦不同,资本主义一跃成为商品世界的领航者,它对中华混成的“共同体-商品生产模式”形成了强大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一时间仿佛是不可战胜的。但同时也要看到,资产阶级的生产体制是通过“两重的分裂”——分别是物质条件系统的内部分裂以及人本身同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分裂,最终造成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彼此的社会对峙,这种局面在中国道路的工作系统看来明显是不可思议的。说到底,社会主义工资由身份形式和财产形式的规定性结合所结晶。从所要完成的工资概念“历史类集”活动看,实质的任务是建立ow工资形式和cw工资形式道路规定的系统融合关系。这是两重道路转化的合流。一方面,经由“身份过渡”(非主人→主人的身份),“土地身份本位”完成向“党经济本位”的伟大历史转变,计划完成对官僚的“积极的扬弃”⑨,于是“‘党本位’与‘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中国成功结合”;简而言之,这是按“土地”分配向按“劳动”分配的工作转化[2]。另一方面,则是经由“财产过渡”(私有制→公有制),积极寻求各种私有制形式包括资本的私有财产形式向公有制和国家的财产形式的社会转化与历史过渡;这项工作就枢要之处而论,是努力推进不完全意义的或完全意义的按“资本”分配的方式同样向按“劳动”分配的方式进行工作转化,实际目的即在于根本解决生产力发展道路上的姓资—姓社问题。结论是,“社会主义的阶级格是重建共同体意蕴的‘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的阶级格显然就是‘资本’,——这是全部涵义的‘姓社’‘姓资’理论问题,同时表明:基于东方社会语境,唯物史观工作路径遂得以澄明化,获得意义上的一种‘新诠释’。”[18]同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极大拓宽了剩余生产领域,乃至以“剩余价值范畴”第一次统一全部的剩余生产形式,从财产角度获得关于“剩余”的一般性理解⑩。从“人的生产力”和“共同体生产关系”统一的方面看,它恰恰揭示了剩余劳动的一般本质,并规定了“物的生产力”同“商品生产关系”相统一的身份前提——身份主体对财产剩余的占有。

  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财产形式从来伴随着它的前提——身份形式的变迁而变迁,是以不理解身份系统的发展,就不能够理解财产系统及其发展形式运动。按劳分配,无论理论和实践都具有深刻的身份观和财产观,包含有它们如何结合的历史元素。中国共产党人同时是身份关系的历史承载者,决定其必须率先作为按劳分配原则的历史践行人、时代开拓者。这一思索的价值在于科学确立社会主义工资的范畴规定,并通过理论逻辑落实为概念形式,为科学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生活资料安排的制度和设施形式提供知识逻辑;同时,这一“通史的远航”亦必支持对“工资概念类集”进行历史科学定义域的界定与解说。一是“立足劳者自生,走向劳者自主”的主体的阶级身份塑形;这里有人本位、物本位的道路征询,必须承认“所谓的‘物本位的生产力’,使得分配关系逐渐走上由‘阶级工作本位’主导的历史时代。”[2]二是“生活资料重建”意义的身份系统的阶级(生活)塑形;在这一意项下,我们理解葛兰西的论断:“在东方,国家就是一切,市民社会处于初生而未成型的状态。在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调整了的相互关系。”[23]因此,中国共产党特别注重解决土地制度问题,并坚持土地分配关系上执行的是平均原则。如党在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确立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之后虽然全国工资水平较低,但与之配套有租金低廉的房子、较低的子女教育费用和公费医疗服务,并且食品和日用品价格长期稳定,居民生活成本因而较低。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精准扶贫的国家治理与生活施策充分反映了党中央以“土地关系”为中心解决全体人民生活资料安排的战略谋划,是构筑国家生活资料系统的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的重要过程。三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的财产系统的阶级(结构)塑形;从人出发、从生活资料出发,最终需要由生产资料的出发环节予以支撑和保证。公有制-国家占有财产关系的资本形式-民间和社会占有财产关系的资本形式,这是保障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主一兼多结构”,目标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转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规划’并非就生产、分配、交换诸种再生产环节的工作关系进行肤浅表述的‘新论述’,而是突出新时代社会主义阶段上的分配本位问题(‘国家本位’的中心地位),以系统化和统一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分配工作的理论和实践。”[2]

  总之,一切由“Y=Q+T”关系通式所涵容的“Y=v+m”(可以把“Y=w+(Y-w)”直接视为它的古代形式)问题出发,“身份||财产”成为理解的历史道路两面:身份工资形式聚焦于以身份规定区隔v和m,财产工资形式聚焦于以财产规定区隔v和m;一者相对,一者绝对。此外,就身份和财产的规定性的统一而论,“身份之劳”是绝对的制度安排,“财产之劳”乃是相对的制度安排,其决定对分配科学“对象”的理解。社会主义工资将从中锚定自己的研究对象规定,并且表明:通史路径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密钥。以此而论,党的分配彰显系统成员之间的生产合约与社会协调关系,这是站立历史高点的一次总回顾、总展望,它预示着“按劳分配”必将战胜“按资分配”,从原则和命题上展示社会主义生产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工作本位的巩固和成型必须从整体上、从系统上进行,乃至从历史上和从文化逻辑上予以解析,它直接体现着分配的本质、生产的本质,透过它,历史生产方式的制度机理得到彻底的和透明的理解。

  注释:

  ①马克思强调,“使一门科学革命化的科学尝试,从来就不可能真正通俗易懂。可是只要科学的基础一奠定,通俗化也就容易了。”[1]

  ②由剥削关系对象看,中国古代“家奴”(范畴是匠奴)的剥削劳动和生产直接指向了这一公式。中华古代系统的剥削总体上一直以身份剥削形式为主体、以财产剥削形式为补充,即通过身份关系的奴役占有占用使用价值产品(以生活资料为主),兼顾以直接占有占用劳动时间(直至价值产品)为功能上的辅助形式;家单位的匠奴生产形式是以“身份”和以“人身”为剥削对象的主从兼具的剥削关系体式的历史开端,后来广泛延伸到封建作坊、商业、军队领域和官僚统制系统。

  ③这个公式的推导如下:如果说分配关系的通式可刻画为Y=w+(Y-w),由于原始构成中劳动时间没有成为决定性的尺度,那么它的历史演进道路是Y=Q→Y=T(Y=v+m);进一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历史空间中由于Q=o·Q+(1-o)·Q,以及T=c·T+(1-c)·T,则得到w=(1-o)·Q+(1-c)·T。这样,我们根据大前提的设定条件,可找到广义的唯物史观的剥削生产公式形式:Y-w=o·Q+c·T。

  ④这里的等价命题是:“两种剥削方式”(通过“身份”的剥削或曰经由身份奴役关系的剥削方式和通过“财产”的剥削或曰经由财产剥夺关系的剥削方式)从性质上是“道路对立”的,尽管系统并存;引申涵义:o与c的成长实际是“阶级的共相”,——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超经济的剥削”和“经济的剥削”的说法。以中国古代商人及其被剥削和剥削的生产方式为例,为土地乃至“土地国家”的身份规定所绑缚和限制乃是最为显著的特征,然则,这是一种“依附性的流通关系和财产关系”(身份依附的经济被剥削或依附性的财产剥削);其不唯货币财产的集中和循环,相反,与土地的集中和循环休戚相关,毋宁是实现了“土地与货币共治”(换一种说法即身份对民间资本具有内生路径的领导力),故其历史路径应界定为“商人-商人资本”至“官商-官僚资本”的发展模式与道路形态。

  ⑤马克思指出,“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着一部世界史”,然而,“它本身显然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7]197-198

  ⑥生产关系本质上是对一定形态的生产力进行占有的关系,因此,“协作”显然不是生产力,“而是生产关系的规定”。这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于规定性上的两位一体在“生活资料-工资”的表述结构中体现得很突出,即如果不将生活资料作为“生产力”,就不能同时将工资看作是“生产关系的规定”。这里所强调的“人的生产力”恰恰是由社会系统所始源的规定,同时,又是始源的生产规定,所以是“始源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恰恰是劳动的主观条件,“基于这个理解支点,关于‘生产力对象’和‘生产关系对象’的历史辩证法的研究能够被系统地建立起来。”[15]

  ⑦关于这一点,资本主义社会是有共识的。即西方学者同样普遍认为,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出卖什么劳动力、出卖劳动者的多少劳动时间及怎样出卖的方式。

  ⑧所谓土地有机构成,即言说“生活资料生产及其理论研究对象”的工作规定。其作为“范畴”在于展示土地社会系统的统治类型和发展类型,如中华道路“商人(资本)”和“官商(资本)”的经济社会形态的“特殊财产关系构造”,尤其前者如何羽化成后者的路径形式,是突出了土地身份构成的内涵和意义。

  ⑨要知道计划从来与官僚主义无缘,计划是主体自觉行动的社会意志化。列宁指出,认为“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实际上是“官僚主义的空想”。[22]

  ⑩从反方面说,剩余劳动的一般化的发展程度也是使剩余价值生产成为可能的发展条件。如此看来,剩余劳动的一般化既是生产关系的性质(创造生产剥削之最大可能性),本身亦具有生产力的性质(以物质条件的统一作为产出剩余的社会平台);资本主义系统之创造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和此规定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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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许光伟胡璇

  《当代经济研究》2021年第9期

  转自:工资的身份形式与财产形式理论问题研究——兼议中国共产党的按劳分配观_国研网

  http://d.drcnet.com.cn/eDRCNet.Common.Web/DocDetail.aspx?DocID=6266681&leafid=3007&chnid=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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