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允许食用油、食用豆粕、食用大豆蛋白粉含致癌苯残留神经毒素溶剂正己烷等毒性残留!


  附录46:国家质监局、国家标准委、卫生部,在没有任何“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依据情况下,批准“国家标准”允许食用油、食用豆粕、食用大豆蛋白粉含致癌苯残留神经毒素溶剂正己烷等毒性残留!

  -- 公然违反当时有效的《食品卫生法》与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至今不纠正,不仅渎职,而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质疑的“国家标准”

  1.1 国家标准GB1535-2003《大豆油》:允许一级、二级豆油溶剂(正己烷)残留≦10mg/kg;允许三级、四级豆油溶剂残留≦50mg/kg!注1:国家标准GB1535-2003《大豆油》是颁布国家标准GB17602一1998《工业己烷》(关于食用油“化学浸出”溶剂正己烷的第一个食用油国家标准)。

  注2:该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中没有一位以维护公众健康为己任的医学专家、毒理学专家或食品安全专家,全部是该“国家标准”利益相关企业负责人与技术人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11-11发布2004-05-01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国家粮食局县油脂食品及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福临门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九三油脂(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广东丰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薛雅琳、陈燕、徐霞、卞清德、张旭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两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536-1986.

  3.1 压榨大豆油pressing soya bean oil

  大豆经直接压榨制取的油。

  3.2 浸出大豆油solvent extraction soya bean oil

  大豆经浸出工艺制取的油。

  3.3 转基因大豆油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soya bean oil

  用转基因大豆制取的油。

  3.4 大豆原油crude soya bean oil

  未经任何处理的不能直接供人类食用的大豆油。

  3.5 成品大豆油finished product of soya bean oil

  经处理符合本标准成品油质量指标和卫生要求的直接供人类食用的大豆油。

  5.2 质量等级指标

  5.2.1大豆原油质量指标见表1。

  5.2.2 压榨成品大豆油、浸出成品大豆油质量指标见表2。

  表2 压榨成品大豆油、浸出成品大豆油质量指标

  5.3 卫生指标

  按GB 2716、GB 2760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GB 2716系“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2 国家标准GB14932.1-2003《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允许允许“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残留溶剂(正己烷)/(mg/kg):≦500”!

  国家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3-09-24 发布;2004-05-01 实施:

  本标准代替GB 14932.1-1994《食用豆粕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吉林省卫生防疫站、陕西省卫生防疫站、山东省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其乐、沈文、房毅、周爱珍、吕燕柏、梁进、张正。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1.3 国家标准GB/T 22493-2008《大豆蛋白粉》:允许“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残留溶剂(正己烷)/(mg/kg):≦5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11-04发布2009-01-01实施:

  国家标准GB/T 22493-2008《大豆蛋白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工业大学、双汇集团公司、益海嘉里粮油集团公司、安阳漫天雪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瑞宝、魏安池、李红伟、张宏荣、杨晓明、祁鲲、朱新亮。

  表3、大豆蛋白粉卫生指标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1.0;

  “残留溶剂/(mg/kg):≦500”

  注1:经查“主要起草人”的就职单位与职务如下:

  周瑞宝:教授,河南工业大学粮油食品学院,中国食协植物蛋白工业委员会副主任;

  魏安池:副教授,河南工业大学粮油食品学院,邮箱:weianchi@yahoo.com.cn;

  李红伟:双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张宏荣:益海嘉里粮油集团公司品控总监;

  杨晓明:益海嘉里集团属下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中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专家;

  祁鲲:安阳漫天雪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该企业系“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蛋白粉大规模生产企业;

  朱新亮:时任安阳漫天雪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和研究所所长 。

  注2:该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中没有一位以维护公众健康为己任的医学专家、毒理学专家或食品安全专家,全部是该“国家标准”利益相关企业负责人与技术人员!

  1.4 国家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使用神经毒素正己烷(n-Hexane)做食用油“提取工艺”、“大豆蛋白加工工艺”提取溶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04-20发布;2011-06-20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8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

  表C.2 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2、1995年《食品卫生法》、2009年《食品安全法》与2015年《食品安全法》

  2.1 1995年10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实施)

  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642.html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2.2 2009年2月2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http://www.foodmate.net/law/jiben/133355.html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3 2015年4月24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http://www.gov.cn/zhengce/2015-04/25/content_2853643.htm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质疑的问题

  《健康中国》捍卫者杨晓陆、李香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卫计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1)审核该国家标准草案时允许食用大蛋白粉“溶剂残留/(mg/kg):<500”所依据的“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未经删改全文扫描件;

  2)审核该国家标准草案时允许食用大豆粕“总砷(以As计)/(mg/kg):

  3)审核该国家标准草案时允许食用大豆粕“铅(Pb)/(mg/kg):

  4)审核该国家标准草案时组织专家组做的“审评批准报告”未经删改全文扫描件;

  3.1 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关于国家标准中溶剂残留限量等制定依据的答复》确认:国家粮食局审批国家标准《大豆油》(GB1535-2003)与国家标准GB/T22493-2008《大豆蛋白粉》过程中,1)没有审查“‘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2)根本没有“组织专家做的‘审评批准报告’”。

  您分别于2 0 17年1月7日、9日、11日提交我局的 “关于国家标准《大豆油》 和(大豆蛋白粉》 中的溶剂残留、重金属限量和允许转基因成分等标准制定依据的申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卫生指标问题。国家标准《大豆油》(GB1535-2003)中成品大豆油溶剂残留量/( mg/ kg)<50的规定是引用《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的规定;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GB/T22493-2008)中大豆蛋白粉的溶剂残留量/( mg / kg )< 500、总砷(以As计)/(mg / kg )< 0. 5和铅(以Pb计)/(mg / kg)《1. 0的规定是参照《食用大豆粉卫生标准》(GB14932.1-2003)制定的。相关指标的毒理学动物试验资料可进一步咨询卫生标准归口管理部门。

  二、关于转基因标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确定是否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若采用转基因原料?则应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识。

  三、关于粮油标准审查有关问题。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交的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并对每一个指标和要求进行充分论证?修改完善。经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投票同意后,再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因此,每个粮油标准 制修订程序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

  国家粮食局确认:国家粮食局审批国家标准《大豆油》(GB1535-2003)与国家标准GB/T22493-2008《大豆蛋白粉》过程中,1)没有审查“‘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2)根本没有“组织专家做的‘审评批准报告’”。

  结论:国家粮食局确认粗暴违反1995年10月3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至今不纠正,不仅涉嫌渎职罪,而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2 国家标准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7〕7号确认:国家标准委审批国家标准GB/T22493-2008《大豆蛋白粉》过程中,1)没有审查“‘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2)根本没有“组织专家做的‘审评批准报告’”。

  我单位于2017年1月19日收到您关于“国家标准GB/T22493-2008《大豆蛋白粉》的卫生指标:‘总砷(以As计)/(mg/kg):

  二、您申请的第四项事项,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经查, 国家标准委在履职过程中未获取您申请公开的信息。

  特此告知。

  国家标准委确认:国家标准委审批国家标准GB/T22493-2008《大豆蛋白粉》过程中,1)没有审查“‘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2)根本没有“组织专家做的‘审评批准报告’”。

  结论:国家标准委粗暴违反1995年10月3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至今不纠正,不仅涉嫌渎职罪,而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17)0060号确认:2017年2月6日对国家标准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1)允许“浸出油溶剂残留/(mg/kg:50”所依据的“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未经删改全文扫描件;2)审核该国家标准草案是组织专家组做的“审评批准报告”未经删改全文扫描件”

  我办于2017年1月12日收到你通过点子邮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现答复如下:

  经查阅我委现存档案,未查找到你申请公开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和“审评批准报告”政府信息。

  国家卫计委确认:卫生部审批允许允许食用植物油“浸出油溶剂残留/(mg/kg:50”的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过程中,1)根本没有“‘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2)也根本没有“组织专家做的‘审评批准报告’”。

  结论:卫生部/卫计委粗暴违反1995年10月3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至今不纠正,不仅涉嫌渎职罪,而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6日对国家标准GB14932.1-2003《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1)允许食用大豆粕“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残留溶剂(正己烷)/(mg/kg):≦500”所依据的“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未经删改全文扫描件;2)审核该国家标准草案是组织专家组做的“审评批准报告”未经删改全文扫描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17)0059号确认:

  杨晓陆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

  国家标准GB14932.1-2003《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理化指标:“溶剂残留/(mg/kg):<500”,“总砷(以As计)/(mg/kg):

  1)允许食用大蛋白粉‘残留溶剂(mg/kg) :<500’所依据的‘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未经删改全文扫描件;

  2)允许食用大豆粉‘总砷(以As计)/(mg/kg):

  3)允许食用大豆豆粕‘铅(以Pb计)/(mg/kg) :

  组织专家做的‘审评批准报告’未经删改全文扫描件”

  4)审核该国家标准草案时组织专家组做的“审评批准报告”未经删改全文扫描件;

  国家卫计委确认:卫生部审批允许允许食用大豆粕“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残留溶剂(正己烷)/(mg/kg):≦500”的国家标准GB14932.1-2003《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过程中,1)根本没有“‘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2)也根本没有“组织专家做的‘审评批准报告’”。

  结论:卫生部粗暴违反1995年10月3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至今不纠正,不仅涉嫌渎职罪,而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结论:

  6.1 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关于国家标准中溶剂残留限量等制定依据的答复》确认:国家粮食局审批国家标准《大豆油》(GB1535-2003)与国家标准GB/T22493-2008《大豆蛋白粉》允许大豆蛋白粉的溶剂残留量/ ( mg / kg )< 500、总砷(以As计)/ (mg / kg )< 0. 5和铅(以Pb计)/ (mg / kg)《1. 0过程中,允许成品大豆油溶剂残留量/ ( mg/ kg)<501)没有审查“‘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2)根本没有“组织专家做的‘审评批准报告’”。

  6.2 国家标准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7〕7号确认:国家标准委审批国家标准GB/T22493-2008《大豆蛋白粉》允许“总砷(以As计)/(mg/kg):

  6.3 国家卫计委确认:卫生部审批允许允许食用植物油“浸出油溶剂残留/(mg/kg:50”的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过程中,1)根本没有“‘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2)也根本没有“组织专家做的‘审评批准报告’”。

  6.4 国家卫计委确认:卫生部审批允许允许食用大豆粕“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残留溶剂(正己烷)/(mg/kg):≦500”的国家标准GB14932.1-2003《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过程中,1)根本没有“‘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2)也根本没有“组织专家做的‘审评批准报告’”。

  清楚了解直接接触“化学浸出”抽提植物食用油溶剂正己烷是神经毒素,而且含致癌苯残留,具生物蓄积性,致畸、致生殖毒性,在没有任何“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情况下,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卫生部/卫计委批准了上述国家标准时,粗暴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3年7月1日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实施)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至今不纠正,不仅涉嫌渎职罪,而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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