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构陷冤案,郴州男子因1900元被判10年,父子接力申诉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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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时年37岁的黄振扬“出事”时,黄枭腾才8岁。1986年11月4日,是黄枭腾的9周岁生日,他的父亲黄振扬在看守所里等待判决。22天后的11月26日,桂东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振扬有期徒刑10年。
从那时开始,黄振扬就开始了申诉。
2017年4月28号,刚刚过了69岁生日,申诉了30多年没有等来昭雪消息的黄振扬因患脑梗,带着不甘,含冤离世。有人说,他半辈子都被贴上诈骗犯的标签,最后入了土还是没翻过来。
在黄振扬入狱那些年,黄的妻子在一人拉扯三个孩子的同时,一直在为为洗清丈夫的冤情不停地四处奔走。
黄振扬的二儿子黄枭腾今年已经46岁了。从9岁时黄振扬判刑入狱到现在,他陪着母亲、陪着父亲喊冤、申诉,父亲去世到现在,黄枭腾一直在父亲的冤情东奔西走,在网上呐喊。
他永远不会忘记,父亲黄振扬临终前从喉咙里吐出的微弱声音,希望家人不要放弃,一定要讨回公道.......这一幕,常常让黄枭腾泪流满面。
黄振扬的冤案要追溯到38年前,事情发生在湖南省郴州市的桂东县。1948年出生的黄振扬,是原桂东县邮电局职工。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正值改革开放初期,由于黄振扬家房屋重建及他母亲病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局领导同意,1984年下半年开始利用工作之余干点介绍业务的活儿,享受一下改革开放的红利,搞点收入改善一下家庭的经济状况。
1984年12月,黄振扬与福建寿宁县外贸局的业务员张世民结识,张世民希望黄振扬能帮其介绍锡锭资源。黄振扬在得知桂东城关镇李某、黄某、胡某有锡锭存货后,决定帮张世民提供货物。
因货源的特殊性,须现款才能提现货,所以黄振扬就要求张世民先预付货款,然后再由黄去找货源。张世民同意先将现款汇到桂东,但要求款项需进国营单位账户。于是,黄振扬与桂东饮食服务公司胡某说好,借用饮食服务公司名义做生意,交管理费,让张世民把款汇到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账户上。
为了顺利汇款,经桂东县法院食堂工作人员的同意,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了法院食堂的专用章,但该印章并未被张世民认可,随后又补盖了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公章。最后签订了一份销售锡锭15吨,总金额54万元的合同。
第二天张世民和证人胡某一同办理了54万元货款的进账手续。
在案卷中,张世民本人证实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信息费和业务费。
在54万元货款到账后,黄振扬为了履行交货的义务,又先后托多人去寻找货源,并根据货源情况办理提货手续。
由于所寻找的货物均不符合张世民的要求,张世民于8月5日从衡阳发电报给黄振扬“有货都不要了,立即退款”,最后提出终止合同。
黄振扬在第二天就主动退还了账户上的货款15.5万元。由于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欠银行贷款,其账户上的38万元资金被银行冻结,最后由桂东工商局处理退还,一共退还了寿宁县外贸局53.5万。
最后还有5000元无力退还,黄振扬认为,这笔钱是所托之人为货源支出的购货定金及差旅费用之需。
不过,最终黄振扬自己还是还了3100元,只差1900元没能清还,占货款总额54万元的1%都不到。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黄振扬与张世民签订合同,不是为了得到54万元货款,而是为了获得信息中介费和业务费;在54万元货款到账后,黄振扬没有拿走了之,而是积极得履行合同;在张世民提供终止合同后,更没有将货款据为己有,而是退还给张世民,没有给购货方造成损失。
然而,在张世明和寿宁县外贸局均没有向黄振扬追要这1900元的情况下,1985年12月28日,黄振扬却因诈骗被逮捕。1986年11月26日,桂东县法院作出判决,黄振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黄上诉未果。从被逮捕开始,他及其家人就开始了漫长的喊冤申诉之路。
1985年12月28日,黄振扬因诈骗一案被逮捕;1986年11月26日,桂东县法院作出判决,黄振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院认为,黄振扬属国家职工,又未取得营业执照,自己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货源的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而黄振扬则坚称,自己只是做生意的中间商,根本不构成“诈骗”。
为了尽快昭雪伸冤,黄振扬在狱中努力表现,取得了2年半的减刑。1993年服刑7年零6个月后,他走出监狱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原审判机关桂东县法院写申诉信,但遭到驳回;之后不断申诉,均被驳回。
黄振扬与张世民取得联系后才发现,确定诈骗罪并非张世民报案,而是桂东县法院院长邓仁祥报的案!
黄枭腾告诉宾曰语云,他父亲黄振扬出狱后专门去找过张世民,张世民说“你们桂东县人要害你的,跟我没什么关系。”
黄振扬被判诈骗罪,却并没有受害人,县法院院长构陷的这起冤案,一冤就是三十多年。2020年,在黄振扬病逝3年后,构陷他的邓仁祥也去世了。
从被判刑的那天起,黄振扬与家人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凡是黄振扬觉得有机会帮助自己申诉的人,他都写过信。1996年,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杰收到黄振扬的信后,批示给郴州市中级法院,但直至2000年欧阳杰退休,仍旧毫无结果。
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督导、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湘潭市人大常委委员、湖南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湘潭市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湖南省咨询协会常务理事、湘潭咨询协会常务副会长朱培立教授曾持续关注此案。得知黄振扬的冤屈后,朱培立教授2009年在“湖南在线”发表《建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振扬案纠错》的文章。朱培立教授直言:应该说只要郴州市检察院、法院查清这些冤情和疑点,就足以判决黄振扬无罪。
朱培立教授认为,
第一,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事前、事中及事后都没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地讲就是没有故意犯罪的想法。
第二,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行性:当时黄找的单位确实有货源,只是规格和含量及价格等因素不符合需方要求而没有成交。
第三, 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积极主动退还货款,当购货方经过折腾后,提出就是有合格的货源也不再要了,第二天黄振扬便积极主动地退还了货款,只剩1000多元没有退到位(当时余款完全可以到位),没有因黄的行为给购货方造成损失。
第四,法院认定假冒其他单位公章,是错误的,合同担保盖章的公章是法院食堂真实印章的部分显现,盖章时有法院食堂管公章的人在场,不经其同意是不可能盖这颗印章的;而且该印章自始就未被认可,随后又补盖了合符需方要求的公章,所以不存在假公章一说。
第五,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未向购货单位的业务员隐瞒自己是邮局的职工的身份和“提篮子”做生意的行为,购货单位的业务员也明知黄的身份,完全是利用黄的人际关系进行中价、“过桥”获取货源和防止风险。所以更加谈不上黄振扬有诈骗的故意。
……
朱教授认为,黄振扬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害的事实,犯罪构成的两项基本要件都不具备,自然犯罪也就不成立了。他希望法院能尊重事实,有错即改,让人们看到中国的执法机关虽然难免有差错,但敢于承担责任,敢于纠正错误。
当年10月,郴州市中级法院发现案情确有冤屈,于是启动了再审。
郴州中院开庭再审后,黄振扬得到可靠信息审委会讨论通过无罪。本以为案件出现转机,没想到的是,案件上报湖南省高院后,2010年7月6日裁定依旧维持原判。
不可理解的是,裁定书漏洞百出,前面说黄振扬“为了得利”,后面又说“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而非法牟利目的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
邓友金律师认为郴州中院简直就是在胡扯。
黄振扬对维持原判的裁定不能接受,遂向湖南省高院申诉,2011年3月又被驳回。
对此,朱培立教授直言:如果黄振扬案当时没有领导去进行“内部人员干扰”,绝对不会有如此蒙冤的不幸遭遇;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如果没有领导去进行“内部人员干扰”,也绝对不会维持原判。
黄振扬冤案后来又引起了时任湖南省人大代表陈建教的重视,陈建教曾因解救山西“黑砖窑”民工等事件而闻名。他在2013至2015年期间,先后三次给湖南省检察院、湖南省高院、省委政法委最高领导写信,希望“黄振扬”案能引起高层重视,启动重审程序,还原事实真相。
在收到陈建教的三封信后,湖南省检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将案件移交郴州市检察院办理,2015年3月24日申诉再次被驳回。
直到2017年黄振扬病逝,也没有摆脱掉强加在他身上的罪名。
从1986年11月被判刑到现在,黄振扬父子接力申诉已经长达37年。
针对该案,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平等律师耗费心血撰写了十多万字的《黄振扬诈骗案应改判无罪》的申诉状及相关文章,迟夙生律师、吴法天教授、邓学平律师、王飞律师……多位权威法律人和资深媒体人关注呼吁。
2020年,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法天教授在微博上跟帖:已持续关注多年!
2021年4月,邓学平律师在黄枭腾的微博后面跟评:持续35年申诉,试问有几人能做到?背后的驱动力量又是什么?寄出去的申诉材料能装满几麻袋了吧?
著名媒体人廖隆章指出:只要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稍微抽出点时间坐下来耐心听听这个案子,就知道有多奇葩!
廖隆章怒问道:明显错案,为啥不纠?
因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刘平律师临时开庭,2023年11月13号上午,北京瀛和(海口)律师事务所邓友金律师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吴兰馨沟通交流后,吴兰馨副院长当场表态,交本院审判监督庭组织法官审核,审核交给院长,集体研究后给出答复。
在递交了三份申诉状后,黄枭腾开始了新一轮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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