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国内被认定现身犯罪现场,辽宁一刑案翻车:公诉人紧急撤回起诉

2026-06-12
作者: 刘虎 张梦云 来源: 群众来访

  撰文| 刘虎 张梦云

  4月13日,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春寒料峭,抚顺市王洪杰等人涉恶案重一审在昌图县法院再次开庭。2025年11月18日,该案曾进行首次开庭,但还未进入实体审理,就因辩护律师申请合议庭集体回避,被审判长宣布休庭。

  被告席上,63岁的王洪杰身形消瘦,这位曾经的抚顺市政协委员、线缆大亨,如今的身份是“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本案从铁岭市公安局立案至今,已经持续了近六年的时间。从意气风发的企业家到阶下囚,他的人生被彻底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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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公安局。张梦云 摄

  在这起因民间借贷纠纷而起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认为,案涉债权债务均经法院生效判决、调解文书认定合法有效,但王洪杰公司部分债务人为了“以刑化债”,化身“被害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王洪杰等人,并提起上亿元天价索赔。

  这也是一场马拉松式的审判。始于2020年的案件,在五年多的时间里,经历了原一审判决、上诉、抗诉、发回重审、部分撤诉、补充起诉、重一审开庭的复杂流程,至今仍停留在一审阶段。

  01

  从实业家到“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

  王洪杰生于1963年,是抚顺市知名民营企业家。公开资料显示,他先后创办辽宁东风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辽宁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区世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是抚顺市第十五届、十六届政协委员。

  2020年9月18日,王洪杰被异地的铁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同涉案的,还有其子王刚、王强、其他亲属以及员工等九人。

  本案的起因,是部分债务人的连环举报。2019年起,部分债务人借“扫黑除恶”运动时机,不断在抚顺多地公安机关举报王洪杰“套路贷”“暴力催债”“涉黑涉恶”。当地公安机关经调查,均认为王洪杰与举报人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不存在黑恶犯罪。

  转折发生在2020年。辽宁省公安厅指定铁岭市公安局成立“9.17专案组”异地侦办,将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案件,并定性为“涉黑涉恶”。

  “2020年10月,昌图县检察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对全案人员不予批准逮捕。2022年7月,该院在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全盘推翻之前的认定,对全案人员批准逮捕。”王洪杰的家人向有关部门反映称,压力之下,检察院没能坚持原则。

  02

  债务人欠债未还清提出亿元索赔

  2022年7月14日,昌图县检察院将王洪杰等十人提起公诉,指控本案是以王洪杰为首,以李映、王刚、王强、尚旭、杜鹏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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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图县检察院。张梦云 摄

  公诉机关指控,王洪杰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高利转贷罪六个罪名。

  与此同时,王洪杰公司的债务人段雪东、王鹏、单俊安、高君、国吉华、李巍及其相关公司向昌图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王洪杰等人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并提出上亿元的天价索赔。

  然而,公诉机关指控王洪杰、李映诈骗罪涉及四起犯罪事实,诈骗金额总共仅228万余元,未遂169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核心事实,集中在2014年至2016年间王洪杰公司与相关债务人的借贷纠纷。在案证据显示,所有涉案债权均经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调解确认合法有效,部分已进入执行程序。

  例如段雪东被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段雪东为偿还银行贷款,向王洪杰公司申请210万元过桥贷款,约定短期周转后由银行放款偿还。后因银行拒贷,双方协商转为民间借贷。2014年4月,王洪杰公司起诉要求偿还本息,经法院调解,段雪东需偿还322万余元及利息。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正是调解确认的利息差额51万余元。

  类似的还有王鹏被诈骗案。2014年,王鹏以办理土地证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洪杰公司借款200万元,实际挪作他用。后双方于2015年重新结算,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签订259万元的《借款合同》。经法院调解,确认王鹏需偿还235万元及利息。2020年,王鹏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后,他转而举报王洪杰“强迫签订空白合同”“套路贷诈骗”。

  除王洪杰外,王刚、王强、刘素英因为起诉债务人或担任委托代理人,被指控犯虚假诉讼罪。

  公诉机关指控王洪杰、尚旭、杜鹏、王帅构成寻衅滋事罪,包括两起犯罪事实,均与讨债有关。王洪杰、王刚、尚旭、杜鹏、李岩、王晓宇被指控非法拘禁罪,亦因讨债而起。

  03

  一审判决对公诉罪名及涉恶人数均打“五折”

  “我没有做任何违法的事,本案全是人为造成的,纯属诬告陷害!”一审庭审中,王洪杰称,到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欠他钱,他不同意赔偿原告人损失。

  王洪杰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首先,王洪杰等人不构成诈骗罪。王洪杰与原告人之间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债权经法院认定合法有效,王洪杰据此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于法有据,公诉方不应将以合法途径救济债权的行为认定为诈骗。且本案中借款人均系主动寻求资金帮助,签订合同出于自愿,损失系因自身经营问题或银行拒贷所致,并非王洪杰等人造成。

  其次,王洪杰等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犯罪构成要件。王洪杰虽以他人名义起诉债务人,但债权客观存在,且代持借贷获民事法律认可,并不扰乱司法秩序。

  第三,王洪杰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因债务纠纷引发,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属合法讨债行为,并非无事生非,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即便存在毁财行为,亦未达到立案标准;损失评估报告无鉴定人资质及现场勘查,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王洪杰等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一是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本案源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王洪杰等人的目的是主张债权、处理财物交接及过户手续,并无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二是客观上无犯罪行为。相关人员主要是看守已被查封的别墅内物品,而非看守被害人本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非法、强制、持续剥夺人身自由”的特征。被害人当晚还曾到派出所报警,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非法限制。

  本案辩护律师均认为,王洪杰等人的要债行为针对的是长期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不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23年12月27日,昌图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但涉恶人数由起诉的六人减为三人,王洪杰为首要分子,尚旭、杜鹏为组织成员;同时给王洪杰的罪名也打了个五折——认定公诉六个罪名中的三个成立,即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李映、王强、刘素英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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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图县法院。张梦云 摄

  一审判决认为,王洪杰与原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其行为不符合“套路贷”的本质特征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王洪杰借用刘素英、王刚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只是为了维护其真实存在债权的一种方式,并非毫无依据、无中生有,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洪杰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已达到5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故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天价赔偿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均被驳回。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后,昌图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王洪杰等被告人和原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24年9月,铁岭市中级法院以昌图县法院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

  2025年4月,昌图县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决定撤回对李映、王强、刘素英的起诉;对本案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不再指控;将起诉王洪杰的罪名变更为四个,除原一审判决认定的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外,仍保留了高利转贷罪的指控,且又增加了指控事实。

  昌图县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对李映、王强、刘素英的起诉;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本案指控的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起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25年7月,铁岭中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洪杰的家人称,重一审启动后,昌图县检察院于2025年12月再次以已经撤回起诉的事实向法院补充起诉,指控王洪杰涉嫌妨害作证罪。

  律师认为,昌图县检察院对已经撤回起诉的事实,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变更罪名再次起诉,违背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4条第3款的明文规定,系违法行为。在案客观证据亦足以证明,王洪杰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04

  数名被告人称被警员电击生殖器、肛门

  2025年11月18日,王洪杰等人涉恶案重一审在昌图县法院开庭。

  “本案被告人均称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其中两人被电击致伤,申请进行伤情鉴定。”王洪杰的辩护律师刘校逢当庭提出,伤情鉴定对本案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具有直接重大影响,法院在没有开展伤情鉴定的情况下就决定开庭,涉嫌掩盖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意图非常明显,已经严重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且本案有三名被告人开庭前未收到传票或通知书,程序严重违法,故申请合议庭集体回避。

  辩护人提出集体回避申请后,本案还未进入实体审理,就被审判长匆匆宣布休庭。

  王洪杰等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伤情鉴定和合议庭回避,是因为本案多名被告人均提出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行为。

  “部分被告人遭受电击做完笔录后,因疫情原因看守所不收而被取保,回家当天用手机拍下了身上被电击留下的伤痕。律师将照片提交法庭,并申请对伤痕成因进行鉴定,但司法机关一直不予鉴定,试图强行推进庭审。”王洪杰等人的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称,王洪杰等人被抓到铁岭后,专案组办案人员对王刚、王强、尚旭等人未经问话,分别将他们带到其他房间,将衣服扒光后进行殴打,将头踩在脚下,用电棍电击生殖器、肛门、大腿内侧、膝盖、脚底等部位,不给吃饭,不让睡觉。次日早上才开始录口供,依据债务人恶意举报的内容,有目的、针对性地编造讯问笔录。

  律师称,尚旭于2020年9月18日被抓走后,在37天的审讯期内多次遭到刑讯逼供。办案人员用两根电棍同时电击尚旭的生殖器、腿部、肛门,直到没电。37天后,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全案不予批捕。办案人员为掩饰刑讯逼供伤痕,违法将拘留变更为“指居”,将王洪杰、尚旭、王刚、王强安排在宾馆养伤,两个月后才办理取保。2022年7月6日,尚旭再次被抓走。

  “办案人员在2024年12月4日提审尚旭,做笔录之前,曾向其道歉。”这被律师视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间接证据,要求法院调取看守所监控。“警察在提审嫌疑人的时候,没有必要向其道歉。”

  杜鹏于2022年2月23日被取保回家当天,家人发现其胸部、背部有伤痕并进行了拍照,其称是被办案人员电击所致。

  辩护律师认为,应当对尚旭、杜鹏身上的伤痕形成原因进行鉴定,进而确定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是否要将相关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直接关系到本案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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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鹏家人称杜鹏遭电击致伤。受访者提供

  昌图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予支持。但辩护律师指出,侦查机关提交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大量缺失,部分录像没有声音。

  “2025年8月14日,律师向昌图县法院提出了对杜鹏等人伤情成因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然而该院未经鉴定就直接开庭审理。”王洪杰等人的家人称,几年来,他们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刑讯逼供问题,却始终没得到结论性答复。

  被告人家人称,正是因为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制作笔录,才出现了明明王强不在国内,但在尚旭、李映、李岩、王晓宇等多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却不约而同出现了王强在国内案发现场的虚假内容。公诉人虽然撤回了对王强的相关指控,但仍将上述刑讯逼供形成的非法证据,作为证明王洪杰等其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予以当庭出示。

  “司法机关为了让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尚旭、杜鹏撤回申请,在2025年底为他们办理了取保,让他们认罪认罚。在本案重一审庭审过程中,昌图法院以尚旭、杜鹏已撤回排非申请为由,不再对本案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

  对此,王洪杰的辩护人刘校逢当庭提出异议,称王洪杰一方有权对包括尚旭、杜鹏的讯问笔录在内的全案证据提出排非申请:虽然尚旭、杜鹏撤回了排非申请,但是王洪杰及其辩护人并没有撤回对尚旭、杜鹏讯问笔录的排非申请。在王洪杰及其辩护人提出明确具体的线索和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启动排非程序,对尚旭、杜鹏等人的讯问笔录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

  05

  办案人员“跨越时空”“分身询问”

  更令律师质疑的是,本案多份询问笔录存在“跨越时空”“分身询问”“复制粘贴”的情况,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相关询问笔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刘校逢在重一审庭审中指出,2020年6月4日,两名侦查人员在新宾县平顶山镇淏龙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询问证人丁某,时间为12时20分至14时50分。2分钟后,两人又出现在新宾县苇子峪镇抚顺市塬浩粮油加工有限公司,询问证人于某臣,时间为14时52分至15时30分。“百度地图”显示,两地相距38.9公里,驾车需要1小时12分钟。“但侦查人员却能在两分钟内赶到,时速高达1167公里/小时,居然比飞机还快。”

  同日,另一组两名侦查人员也出现类似情况:13时30分至14时20分在新宾县平顶山镇国吉华猪场询问证人董某顺,45分钟后出现在苇子峪镇,询问被害人单俊安,时间为2020年6月4日15时05分至15时35分。“百度地图”显示,两地相距43.4公里,驾车需要1小时9分钟。“但侦查人员在前次笔录结束后45分钟就开始了新的询问,还不算在询问后所需的收拾材料时间,以及下一次询问前需要的必要准备时间。”

  律师当庭指出,侦查人员还存在复制、粘贴笔录的情况。比如在公诉人出示的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中,侦查人员对高某2019年9月18日的询问笔录和对韩某发2019年9月20日的询问笔录中,就存在这种情况,甚至连名字都没有换过来,这种询问笔录显然不具有真实性。

  被告人家人还反映,办案人员为了获取本案被害人证言,硬靠黑恶犯罪,人为拔高拼凑业绩指标,还存在给被害人购买土特产,让被害人“配合”做笔录的情况。

  06

  债务人被指为逃债诬告陷害债权人

  “这些债务人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的企业早就经营困难,欠了一堆钱。”王洪杰的家人称,债务人的公司存在大量未履行债务,均被限制高消费。“他们不是在维权,是想把民间借贷纠纷变成涉恶刑事案件,不用还钱!”

  王洪杰的家人称,单俊安向王洪杰公司过桥贷款前就已资不抵债,却谎称企业年利润千万,并向侦查机关作虚假陈述;王鹏借款时属于无能力偿还,却欺骗王洪杰,其借款实际被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借款和信用社贷款,无力偿还后又编造王洪杰断贷、空白合同、逼迫签约等情节;国吉华以经营猪场为名,不断套取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进行放贷,被多方要债,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取王洪杰借款,为逃避债务恶意诬陷王洪杰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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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中院。张梦云 摄

  辩护人认为,相关债权债务经法院判决、调解和执行,均属合法。部分债务人为达到不还钱的目的,通过微信群恶意串联,诬告陷害王洪杰等人,企图利用扫黑除恶行动“以刑化债”。

  相关录音证据显示,部分债务人在微信群内教唆、指导群成员虚构王洪杰等人违法犯罪活动细节,企图统一口径,串通编造虚假证言;在群内公开辱骂公检法机关及工作人员,鼓动群成员利用信访政策,策划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并试图集结人员上访,通过施压而非事实来影响案件;在群内讨论并通过发布、转发不实视频内容进行网络炒作,意图制造舆论压力。

  “本案完全是人为策划和干预司法的结果,案发至今已经五年多了,仍未走出一审程序。”王洪杰等人的家人称,“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再无期限拖延,还王洪杰等人一个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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