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崔红玉案庭审纪实:认罪认罚下的无罪辩护之争

2026-07-25
作者: 人间零碎 来源: 人间零碎

AI摘要
  • 2026年7月24日崔红玉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律师依法作无罪辩护
  • 公诉机关指控崔红玉通过信访为村民维权,导致涉案企业遭受损失后被迫聘其为编外顾问,涉嫌敲诈勒索罪
  • 辩护律师提出五项无罪意见,包括疲劳审讯、程序违法、证据隐匿、被害主体不存在及因果关系不成立
  • 庭审安保升级,旁听人员需两次安检、手机统一存放,且仅部分家属获准旁听
  • 本案因涉及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并行的程序争议及信访维权与企业利益冲突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本摘要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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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24日,备受关注的崔红玉案在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作为家属,我全程旁听了此次庭审,现将庭审经过及核心争议记录如下:

  一、庭审现场:严密安保与满座旁听

  人员聚集:上午8时15分抵达法院时,大厅已聚集大量受邀旁听人员,包括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及律师协会会员等。

  安检升级:旁听人员入场前需经过两次安检,发放实名旁听券,且手机等通讯工具须统一存放于庭外指定箱内,严禁带入法庭。

  警力部署:法庭门口有三四位法警,和五六名法院工作人员。法庭旁听席共四排(48个座位),座无虚席。每排两侧各坐有2名法警(共8名),门口2名法警值守,被告人两侧另有2名法警。

  旁听限制:家属共3人到场,另有实习律师李道国与李绍忠弟弟两位朋友。虽庭前法官曾口头承诺有空位可安排二人入内,但最终仅李道国一人获准进入,另一人等候至10时30分后无奈离开。此前侦查机关曾邀请关注此案的网友旁听,现在看来更多是一种维稳手段。

  二、庭前插曲:律师安检争议

  按法官要求,辩护律师须于8时40分提前入庭查阅新增证据。但律师抵达法庭门口时被要求查验背包。律师当场拒绝,并明确指出“法律规定律师出庭不需接受安检”。实习律师李道国亦高声支持。双方发生短暂拉扯,声音渐大引来围观,后在法警介入制止下,律师方得以进入法庭。

  三、庭审核心: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并行

  上午9时整正式开庭。父亲崔红玉到庭,精神状态良好。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公诉人及法官多次询问其是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崔红玉均回答“是”。但其辩护律师当庭依法作无罪辩护。

  1.公诉机关指控概要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崔红玉通过信访、投诉等方式为某非直系亲属村民维权,导致当地违法涉事企业因信访压力遭受重大损失,企业迫于无奈聘用其为编外顾问。

  2.被告人当庭陈述父亲崔红玉当庭表示,其为村民维权结束后,时隔近半年,该企业通过中间人多次主动联系,聘用其为法律顾问。其主要职责是处理琐碎事务,包括利用自身关系协助销售砂石、平息负面消息,或在有村民维权时做出对企业有利的决策等。他强调从未主动索要或要求支付钱财,聘用及支付款项均是该企业员工多次要求的。

  3.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重点提出以下五点辩护意见:

  疲劳审讯问题:1月3日行政拘留期间,首次提审从下午1时许持续至晚11时许,期间未安排用餐与休息,属超长疲劳审讯。

  程序违法与证据隐匿:存在“先立案后取证”、无充分证据即采取刑事拘留的立案程序倒置问题;侦查机关在某一案件中隐匿崔红玉无罪证据,仅出示有罪证据;崔红玉退还款项的记录未入卷宗;其申请的录音及聊天记录等证据,截至开庭前侦查机关仍未提供。

  被害主体与证据矛盾:指控所涉被害主体在法律上不存在,且现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主客客观要件均不成立:信访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崔红玉从未主动索要钱财,与其他证人口供一致,企业也承认其没有索要行为。所以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违法事实不存在:企业对相关行政处罚系无论是否被投诉均须接受的处理,且全市同类企业均在同一天被处罚,与崔红玉的信访、投诉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崔红玉在最后陈述中向法庭提出三点请求:

  1.请审判长尽快作出判决;

  2.将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证据写入判决书正文;

  3.如不采纳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请将不予采纳的理由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说明。

  五、庭外关注

  截至发稿时,庭审已结束。本案因涉及“认罪认罚制度与无罪辩护并行”的程序适用、信访维权与企业利益冲突等复杂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目前相关报道仅抖音号《调察组》的播放量已突破20万+,后续进展将继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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