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纵容支持上百种中药被转基因!
附录18:农业部纵容支持上百种中药被转基因!
农业部对众多中药转基因安全性承担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发布与生效)的规定:
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60315.htm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1-5;生效日期:2002-3-20;修改日期:2204-7-1)的规定:
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63419.html
“第三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的单位,在工作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向农业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应用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验总结和生产计划与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的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年度实际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这说明“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的单位,在工作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向农业部...提交试验总结和生产计划与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即,农业部对众多中药转基因安全性承担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中药转基因”由于三个原因荒谬之极:
长期关注转基因危害的学者提出:
1、 “食用安全性”:
中药服用患不同病症的患者。为了证实转基因中药对于这些患者的“食用安全性”,无法用患这些疾病的动物做毒理学动物试验。如何证实这些转基因中药对于患这些基本的患者,特别是对于病重体衰患者的“食用安全性”?
2、 “疗效”:
为了证实转基因中药对于这些患者的“疗效”,无法用患这些疾病的动物做临床疗效试验。如何证实这些转基因中药对于患这些基本的患者,特别是对于病重体衰患者的“疗效”?
3、 “副作用”:
“转基因中药”如果有某些无法预料“副作用”,有可能对患者,特别是对于病重体衰患者,造成致命恶果。如何证实这些转基因中药对于患这些基本的患者,特别是对于病重体衰患者是否造成任何不可预料“副作用”?
开发这些转基因中药的机构与研究者,如果在未核实其“食用安全性”、“疗效”与无法预料“副作用”前,有意或无意让它们释放出去进行种植,这与出售未经检验未经批准的“假药”甚至“毒药”犯罪行为无异!
附录:经检索确有证据已经转基因的中药数量众多(注:这仅是一部分)
农业部对众多中药转基因安全性承担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发布与生效)的规定:
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60315.htm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1-5;生效日期:2002-3-20;修改日期:2204-7-1)的规定:
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63419.html
“第三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的单位,在工作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向农业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应用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验总结和生产计划与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的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年度实际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这说明“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的单位,在工作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向农业部...提交试验总结和生产计划与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即,农业部对众多中药转基因安全性承担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中药转基因”由于三个原因荒谬之极:
长期关注转基因危害的学者提出:
1、 “食用安全性”:
中药服用患不同病症的患者。为了证实转基因中药对于这些患者的“食用安全性”,无法用患这些疾病的动物做毒理学动物试验。如何证实这些转基因中药对于患这些基本的患者,特别是对于病重体衰患者的“食用安全性”?
2、 “疗效”:
为了证实转基因中药对于这些患者的“疗效”,无法用患这些疾病的动物做临床疗效试验。如何证实这些转基因中药对于患这些基本的患者,特别是对于病重体衰患者的“疗效”?
3、 “副作用”:
“转基因中药”如果有某些无法预料“副作用”,有可能对患者,特别是对于病重体衰患者,造成致命恶果。如何证实这些转基因中药对于患这些基本的患者,特别是对于病重体衰患者是否造成任何不可预料“副作用”?
开发这些转基因中药的机构与研究者,如果在未核实其“食用安全性”、“疗效”与无法预料“副作用”前,有意或无意让它们释放出去进行种植,这与出售未经检验未经批准的“假药”甚至“毒药”犯罪行为无异!
附录:经检索确有证据已经转基因的中药数量众多(注:这仅是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