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媒:爱国不是生意 举报应有依据
上周,我们关注了华中农大11名研究生举报导师事件,谈到举报人权益保护。今天,我们换一个视角观察举报制度,看看举报的另一面。
话题缘起于一名ID为“战马行动”的博主对南京一家商场的举报,这位“爱国博主”指责商场贴旭日旗。但是,消费者若以正常的视角和心理观察那家商场里那些装饰画的全景,很难将图案与日本旭日旗划上等号。这种咄咄怪事的出现已非首次,不久前,某地地铁站的广告图也被断章取义地认为是旭日旗,但观察整体图案,实则是太阳、梅花、折扇等传统元素组成的节日气氛装饰,但当事方还是向所谓的“爱国者”妥协了。
关于此事,大致有两种声音。一方以为,爱国无罪,即使举报事实有问题,也应给予理解;另一方则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挑动情绪吸引眼球的行为,是蹭爱国主义流量的恶意举报。
争论之后,终究要有个办法,给各方一个说法,一个契合法理、公理、情理的公鉴,而不能总是和稀泥,也不必动辄封杀谁,更不可一味的妥协。
根本出路还是要回到法治轨道上。控告和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能找到相关举报投诉条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线索进行判断并进行市场监督的基本手段,也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
但举报有时也是一柄双刃剑。因为门槛不高,举报行为不时沦为借公器打击异己、为个人牟利的工具。特别是近年来,在虚拟网络空间中,一些居心不良、心术不正的人肆意捏造事实、毁人名誉,给当事人造成无尽的困扰。更有甚者,部分“正义感”“道德感”爆棚的人士,望文生义、夸大事实、生搬硬套、胡乱联想,故意碰瓷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同时为博眼球、刷“存在感”,试图以“众人皆醉我自清醒”的姿态成为网络大V,渐成一种网络风气。
这种泛滥式举报对个人、对企业、对整个社会可谓有百弊无一利。如何克制这种弊端,刹住这种风气?一是,要讲程序、讲证据。实名举报也好,匿名举报也罢,都要有事实、有来源、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要给被举报人质证与申辩的权利,受理机关更要对举报事实进行全面、详细、公允的核查,保持执法机构高度的独立性、客观性,而绝不能被网络情绪裹挟,更不能拉偏架。这一点极为重要。
二是,要有惩处、追责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民法典》等对此亦有明确规范,不再一一列举。有些恶意举报影响的已不仅是公民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还有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必须对这种恶意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惩处。但遗憾的是,现实中,恶意举报者受到相应法律惩罚的屈指可数,这也是近年来类似案例层出不穷的重要因素。
释放无限光明的是人心,制造无边黑暗的也是人心。举报制度的意义已不需多议,但对其现实与潜在风险亦要预防。法律在此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应该通过有效的规范,为合法的举报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对恶意举报进行有力的打击,从而推动一个宽容、良善且有底线的社会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