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洪洞县原公安局长 实名举报临汾副检察长

2014-09-16 12880 0
作者: 记者 林红 来源: 法制晚报

  原标题:山西洪洞原公安局长 实名举报临汾副检察长

  法制晚报讯(记者林红 于海强) 2014年7月下旬开始,原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开始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希等人。

 

  李青明称,李国希女儿曾持有多个户口及身份证号码,其中一个户口已迁进北京。

 

  2014年7月至8月,《法制晚报》记者在北京、山西调查发现,临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希的女儿“李某”,曾持有身份证号码相同的两个洪洞县户口,此外,还曾有一个临汾市尧都区户口及身份证号码。

 

  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第三条中也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另据法晚记者调查获悉,“李某”2008年5月获得的北京市小城镇户口,就是从其中一个洪洞县的户口迁移而来。目前其户口已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迁至海淀区。

 

  据举报者李青明透露,李国希的家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望河园拥有近千万房产。法晚记者从该小区物业处证实,该小区内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业主,系“李某”。

 

  洪洞原公安局长实名举报临汾市副检察长

 

  2014年7月下旬,曾担任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开始实名举报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希。

 

  李青明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实名举报李国希,是因为他认为时任临汾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李国希在主办自己当年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时,存在证据造假等问题。

 

  根据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08)尧刑再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2年7月,时任洪洞县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因涉嫌贪污罪被临汾市检察院刑拘,同年8月被批捕。

 

  2003年9月,临汾市浮山县人民法院以李青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7年,李青明提出申诉,2009年,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宣布再审判决结果:“原审认定李青明犯贪污、受贿罪的三项事实的主要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存在瑕疵,因此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最终,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浮山县人民法院(2003)浮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青明无罪。

 

  但彼时李青明已被“双开”,坚称自己清白的李青明,也曾多次向山西省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遭遇,自此走上举报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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