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监察委员会由这些人组成

2016-12-20
作者: 长安街知事 来源: 长安街知事微信

  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论是王岐山书记调研京浙晋,还是三地试点改革工作小组会议,都明确了一个关键环节——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认真完成好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任务。

  这一环节,今日落地。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结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原先就是监察部门的主要机构。检察院在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主要设有反贪局、反渎局和职务犯罪预防的专门机构,这些部门将面临转隶。

  正因为这些部门的加入,监察委员会就能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

  长安街知事APP此前曾做过介绍,监察体制改革要“走三步”。

  一是试。北京、山西、浙江是试点地区。近期,三地在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正在全面推进工作。党委书记、人大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和检察院检察长等“关键少数”都参与到改革试点领导当中。

  二是转。关于怎么转的问题,是此次草案重点说明的。哪些部门要加入,监察委员会行使什么职权,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被纳入了监督范围。值得关注的是,新部门可以说是“有纪有法”,一方面在党的领导下预防腐败,一方面严查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其职能比现在政府序列的监察局、监察厅要扩充很多。不难判断,未来的领导层次、管理模式、监督手段都会发生相应变化。

  三是硬。职能充实了,手段丰富了,权力增强了,是执纪监督问责“硬”的开始。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对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 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与一个部门的人员构成“发生了关系”,这可视作部门“后盾”加强了。同时,按照王岐山书记在江苏调研的精神,执纪者也要有人监督,因此,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此次也有规定,由此可见改革的缜密程度。

  不难判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三地监察委员会就将初现雏形。每年年初,是各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密集召开的日子。改革试点,无疑是明年开年大事。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
赞赏备注
确认赞赏

评论(我来首评..)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