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公务员考试因试卷雷同被淘汰 被告知考场监控失效

2017-12-29
作者: 记者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据《中国青年报》12月29日报道,在今年的天津市公务员考试中,笔试第三、面试第一的刘伶(为保护隐私,化名)本以为就等着去新单位上班了,却不料等来了“试卷雷同,成绩无效”的结果。

  

  2017年4月22日,全国24个省(市、区)同日举办公务员考试  图源:东方IC

  以下为全文:

  笔试第三、面试第一,体检合格,刘伶就等着到新单位上班了。可等来的却是一场意想不到的约谈。

  今年4月下旬,31岁的刘伶参加了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报考天津市教育系统某机关处室。

  5月12日,她在网上查到了笔试成绩,排名第三;6月10日的面试中,她取得第一名,总成绩升至第一。

  这下刘伶觉得自己铁定会被录取了。她对考录程序并不陌生,当年她就是参加公开招考获得现在的工作。

  然而,接下来事情发生了逆转。8月30日,她被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约谈告知,她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被判定为雷同试卷,成绩取消。公务员考试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大部分。她不服:“我没作弊,凭什么取消我的成绩?”

  从口头抗议到书面申诉,又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她得到的回复始终是:试卷雷同,成绩无效。

  得满分的考生,是不是都该取消成绩

  刘伶现在天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参加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第一并通过体检后,她以为板上钉钉了。8月29日,她突然接到次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面谈的通知。

  “当时就有点纳闷,心想是不是哪里出了问题。”刘伶特意带上自己的学历证、学位证等个人履历证明,“万一有什么误会,也可以解释清楚。”

  刘伶记得,等待她的是考评中心的两位主任、两位工作人员和她报考单位的一位代表。一位姓施的主任向她询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一些情况,包括“考试难度如何”“有无参加过笔试培训班”“有无发现考场有何异常情况”等。

  刘伶回答,自己没参加过培训班,在考试中只认真作答自己的试卷,并未注意考场有什么情况。

  随后,她被告知“本次公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被判定为雷同试卷,取消成绩”。她一下子蒙了,“头一次听说试卷雷同,觉得这是不可思议的事。”

  刘伶本能地反问:“笔试成绩取消为什么还让我参加面试、政审?”“怎么判定试卷雷同?”“谁和我雷同?”“为什么不看一下现场监控录像?”

  工作人员回答,公务员考录期内任何阶段发现违纪问题,都要处理并追究责任。同时她,因为没有发现她的违纪行为,不会被禁考,只是本次成绩取消,以后还可以再考。

  据工作人员解释,这是一种为了防止高科技作弊行为而使用的作弊甄别方式,“雷同试卷”不一定只出现在邻座之间,还有可能出现在不同考场。存在一种可能——有些考生参加了考前押题培训班。

  这样的解释并不能让刘伶信服。9月4日,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向刘伶送达了《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同时也说明“如有异议,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辩”。

  刘伶多次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申辩,表示她无法接受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雷同原因、没有违纪证据却取消成绩的“自相矛盾”的处理办法。

  她请求人才考评中心回应3个问题:第一,申请公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鉴定雷同的材料,明确雷同百分比是多少?判定技术和流程是什么?谁和我雷同?第二,要求对雷同的试卷重新鉴定比对,公开详细过程。第三,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调阅考场监控录像、考场记录、无线电监测记录等。她认为,仅用“雷同试卷”判定成绩无效,像是对未经查实的“违纪嫌疑”的折中处理,“考试中只有违纪和没有违纪两种可能,如果违纪决不能姑息;可如果没有证据,为什么要取消成绩?”

  刘伶说,天津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都是单选题,如果考生作答思路巧合,答案相似度高的小概率事件是客观存在的。得满分的考生,答案都是“雷同”的。“照这个逻辑,得满分的考生,是不是都该取消成绩呢?”

  考场监控录像“已经失效”

  但她的申辩无效。9月11日,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向她送达了《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你在参加2017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环节中有与其他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情形,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第9条第1款规定,给予你当次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从“告知书”到“决定书”,刘伶的问题一个都没有得到解答。人才考评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她,只有通过向上级行政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得到进一步材料。而对于刘伶一再要求看到用于取证的监控录像,该工作人员称:“由于时间太长,监控已经失效无法查看。”

  刘伶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理决定。

  12月1日,她收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的结果是维持之前的处理决定。

  在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首次答复了刘伶“雷同试卷”的一些细节。“经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北京语言大学考试安全研究中心甄别,申请人与参加本次考试的同考场同排相邻考生为雷同试卷”。

  该中心同时答复,在作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过程中,既不对雷同答卷的成因进行任何推论,也不对申请人具体的行为作出假设,是依据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机构甄别出的雷同试卷这一客观事实按规定作出处理。

  天津市人社局认定,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刘伶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拿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天津市人社局给她看了另一份材料,不允许她拍照记录。根据这份材料,她和邻桌的试卷被认定为雷同试卷,120道题中108道题答案完全一样。

  她认为,自己的试卷可能是被邻桌考生抄了才出现“试卷雷同”,“凭什么别人的抄袭行为要我来承担后果,而真正作弊的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从口头、书面申诉,再到行政复议,她不理解:“他们都说是按照规定执行,为什么就不能去实际调查一下?”

  她认为这是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懒政,只依赖所谓科学手段监测,却对考场监控视频等其他调查手段视而不见,没法给考生交代,“作弊就该按照5年禁考或其他方式处理,这种只取消成绩的做法算什么?”

  这位考生希望看到考场监控录像,她认为那可能是唯一能证明自己清白与否的证据,但人才考评中心工作人员早就告诉她“已经失效了”。

  “概率雷同”和“作弊雷同”相混淆的可能性

  无论从天津还是从全国范围看,在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而取消成绩的,大有人在。

  参加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的另一位考生,经历与刘伶如出一辙。同样是笔试、面试、体检全都通过,却于8月底被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告知“试卷雷同,成绩取消”。多方申诉未果后,她也只能把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告上法庭。

  今年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为全国省级同步招考,有20余个省份参加,参考人数超过300万人。为了严惩作弊违纪行为,多地都在今年考试中采用了技术手段进行雷同卷检测。

  如4月18日,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考生须知”,强调“公务员招录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检测,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生(含抄袭和被抄袭),将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表示,他们按照国家要求,对全部考生答题信息进行了分析和雷同试卷甄别检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作出了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据了解,今年天津市对多名被认定“试卷雷同”的考生作出了取消成绩的处理。天津市人社局方面表示,他们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局的规定。

  目前,各地对“试卷雷同”考生一票否决的依据,均为《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9条。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注意到,较之以往,这一办法加大了违纪处理力度,并新增了关于“雷同试卷”处理的条款,即:“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对于“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情形记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5年或长期记录。

  而关于“雷同试卷”的处理,《办法》说明,“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从2009年度中央直属机关招考公务员时起,阅卷主管部门就专门成立了雷同试卷检测小组,目的是为了打击隐蔽性较强、考试现场不易发现的作弊行为,包括各种高科技手段作弊。

  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发布的一些信息,将这种甄别作弊试卷的方式称为“防火墙”,即运用4种国际公认的科学方法同时甄别,得出同一甄别结果的误差率小于10的17次方分之一。一则信息中,一位“考试主管单位负责人”称,“当时社会上有一定的争议,后来通过各种渠道验证、核实,无一冤枉。”

  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有湖北、湖南、西藏、辽宁等多个省份考生发布公开信,均对自己被认定“试卷雷同”取消成绩表示不服。

  刘伶对这种方式提出质疑,认为依据过于单一。她认为,这存在把“概率雷同”和“作弊雷同”相混淆的问题。好比彩票中奖的概率约为百万甚至千万分之一,但每期几乎都有人中头奖,有时还不止一人。

  “从各个方面看,仅靠单一认定显然不够科学,应进一步调查核实违纪行为。”刘伶同时认为,主管部门在考试监管方面也存在缺陷,如应把前后左右考生的答题卡填涂顺序打乱,或是通过高科技手段防止作弊,但这都不是某一个考生的责任。

  为了讨个说法,她决定向法院起诉,较真儿到底。“为自己讨个公道,也希望真的能推动一项政策更加完善,让每一个普通人都看得到希望”。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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