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红领巾”事件被立案调查

2018-09-30
作者: 记者 来源: 法制网

  法制网济南9月29日消息,昨天(9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的“万达红领巾”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今天(9月29日)了解到,菏泽市当地有关部门已对涉事的广告主和广告制作人立案调查,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等3名主要责任人被解聘。

  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向学生发放的红领巾上竟然出现“万达”商业广告,对此,菏泽市开发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发放的。今天,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官网发布信息称已给予丹阳路小学校长吕咏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有法律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万达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红领巾上惊现商业广告

  红领巾代表红旗的一角,象征无产阶级的革命传统,由于佩戴者为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所以红领巾也常作为少先队员的代称。然而,这次丹阳路小学发放的红领巾和小黄帽上,竟然印有“菏泽万达广场”以及“11月16日盛大开业”的字样。

  菏泽市开发区教育局一位高姓负责人说,9月25日下午的活动共向丹阳路小学三年级发放了一百余条红领巾,当时并未拆封发现印有商业广告。活动结束不久后学校就放学了,放学后有老师发现了商业广告这个问题,马上就在家长微信群中发布了不要佩戴的提示信息,9月26日上午便全部收回了。

  “由于发现及时,并未出现学生在街面上大规模佩戴的现象。”高姓负责人说。

  今天,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印广告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称责成丹阳街道党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查,丹阳路小学校长吕咏梅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要求各学校深刻汲取教训,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

  此外,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今天发布信息称,9月25日,万达商管集团下属济南区域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在未经企业内部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印发一批带有商业信息的红领巾,造成不良影响。事件发生后,万达商管集团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解除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等3名主要责任人劳动关系,对济南区域总经理等3名上级管理人员和菏泽万达广场招商营运副总经理等5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取消年终晋级资格和扣除岗位工资的处罚。

 

  万达的行为理受道德谴责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说,红领巾是红旗的一角,是用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是中国少先队的标志,代表了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情怀,本案中,虽然学校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将发放的红领巾全部收回,但广告主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亵渎了中国少先队的荣誉,伤害了中国人民朴素的爱国主义情感,理应受到严重道德谴责。

  “红领巾在未成年的孩子心中具有崇高的意义和神圣的价值,如今商业广告堂而皇之地印在红领巾上,会使孩子们误认为红领巾是广告的载体,就是广告的工具,这扭曲了他们正确的价值观,极大伤害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说。

  新闻曝光后,万达的这种行为引起了网民们的极大愤慨,大家纷纷在各大网站留言。一位网友说:“万达广告特新颖,居然侮辱烈士血,广告做到红领巾,靠烈士来促销,烈士鲜血染国旗,国旗一角做红领巾,广告做到红领巾,创意想的真新颖。”

 

  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从法律层面上讲,对于红领巾的使用,是有规章约束的。

  记者查阅发现,《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少发[2005]20号 ;),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红领巾作为中国少年先锋队的象征和标志,有严格的制作和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菏泽万达广场在红领巾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向小学生发放的行为,违反了红领巾的制作和使用规范,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这位检察官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红领巾制作和使用的严肃性,对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少先队的凝聚力、弘扬无产阶级革命传统有重要意义。

  菏泽市工商局广告科邬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事立案调查,主要涉及广告主和广告制作人两个主体。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万达在红领巾上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广告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邬科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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