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挺后人回应“暴走漫画”“道歉信”: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不应只是英烈家属的事

2018-11-08
作者: 孝金波 曹佳慧 来源: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孝金波 曹佳慧)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11月5日,西安摩摩公司在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上刊载道歉信,对此,叶大鹰认为,“没有体现出对于判决书中违法行为认定的应有态度和悔意”,“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不应只是英烈家属的事。”

  11月7日,叶大鹰在接受人民网独家采访时补充了几点个人意见,并强调“不代表叶家全体”,“如果再发生这种事,我一定选择报警,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当他们辱骂英烈的点击量超过500次时,就是诽谤罪。青少年是‘暴走漫画’的主体受众,他们才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叶大鹰认为,这起事件是在“英烈法”发布之后公然以身试法,“事实上,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既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声援和支持,也感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不解、曲解甚至误解,有些人的言行混淆是非,价值错乱。我们在等待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各种来劝和游说的‘朋友’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开价和解。”

  而对西安市文广新局5月30日作出的“罚款三万,停业整顿30天”的“一般性处罚”,叶大鹰回忆:家属是在7月底经过层层申请才看到了这个行政处罚,取件时我们被要求“不得对外公开”;由于行政处罚只字未提“英烈保护法”和“叶挺”字样,我们随即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9月30日,我们收到西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回复。

  对“暴走漫画”的“道歉信”,叶大鹰说:“我认为对于事实的描述与判决书并不相符,没有体现出对于判决书中违法行为认定的应有态度和悔意,明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道歉却避实就虚。这样缺乏诚意的道歉信能得社会的原谅吗?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吗?”

  叶大鹰感慨,当“英烈保护法”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有各种“小鬼大鳄”现身,上蹿下跳。虽然有了英烈保护法,但光靠烈士后代自己维权,还远远不够。因此,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不应该只是英烈家属的事,而要靠全社会尊法、护法、依法、用法,要让那些亵渎英烈的人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让炒作的媒体和牟利的公司付出沉重代价。

  叶大鹰特别声明:“我们起诉‘暴走漫画’,既是为自己先辈讨回公道,也是为了唤醒全社会的良知,维护无数英烈的尊严。”

 

  【事件回顾】

 

  “暴走漫画作品涉嫌侮辱英烈 叶挺后人起诉

  今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然而就在5月8日,“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一条视频内容引起了公众关注。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因涉嫌损害烈士叶挺名誉,违背了《英烈保护法》,该公司被叶挺后人告上法庭。

  5月24日,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

 

  法院判决“暴走漫画道歉 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

  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此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西安摩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11月5日,“西安摩摩公司”发布的道歉信称:我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在视频中篡改了《囚歌》的内容。该视频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引发了舆论关注,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不仅给叶挺烈士近亲属造成了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对此我们深感内疚和悔恨。我公司现向叶挺烈士近亲属及社会公众致以最诚挚的歉意,承诺在今后的网络创作中定当尊重历史、弘扬正气,同时感谢社会各界的监督指正。

 

  叶挺后人:将赔偿金10万并另筹10万捐赠 用以宣传保护英烈工作

  在西安摩摩公司刊发道歉信后,叶大鹰在微博中发布署名为“叶挺后人”的声明称,依据叶挺后人起诉“暴走漫画”侵犯叶挺烈士名誉权案的宣判结果,“暴走漫画”需依法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除此之外,叶挺后人还将另外筹集10万元,将共计20万元一并捐赠给海南省英雄公益基金会,用于英烈宣传和保护方面的工作,带动全社会一起维护《英烈保护法》。 叶挺后人表示:英烈名誉不容亵渎,作为先烈后人,必须要用法治手段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坚决惩治威慑相关责任人,以保护英烈权益,弘扬烈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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