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赴台“自首”?台检方表态

2019-10-20
作者: 尹艳辉 来源: 环球网

  在台杀害女友的香港嫌犯陈同佳日前表达了出狱后到台湾自首的意愿。台湾士林地检署19日称,因陈同佳已被通缉,不符合自首要件,只能称为“投案”,无法借由“自首”获得刑度的宽减。

  陈同佳将在10月23日刑满出狱(图片来源: 香港“东网”)

  据台湾“中央社”10月19日报道,台湾“刑事警察局”18日晚收到港方传真来函,函件转达了陈同佳赴台自首的意愿。士林地检署19日称,已收到“刑事局”报告此事,检方部分,仅能依刑事诉讼法处理嫌犯归案及侦查案件,也就是陈同佳如果入境台湾,警方将他逮捕并移送士林地检署归案,承办检察官会开庭讯问他,讯后做出声请羁押或交保等强制处分,检方后续依陈同佳陈述内容及相关证据进行调查。

  士林检方又称,陈同佳早就被列为杀人案被告并发布通缉,不符自首要件,无法借由“自首”获得刑度的宽减,即使陈同佳真的赴台接受侦查、审判,只能算是投案。 而实际所判刑度,则须待检方侦结起诉,案件移审地方法院,由法官判刑。

  检方说,去年底已对陈同佳发布通缉,时效至2055年,若陈同佳赴台将依法办理,若没来则不影响通缉时效。

  陈同佳(左)资料图(图片来源: 香港《星岛日报》)

  去年2月,陈同佳涉嫌在台湾杀害女友潘晓颖,后独自返回香港,因涉嫌盗窃女友财物被捕,过程中揭露事件背后涉及在台杀人弃尸。 由于香港、台湾之间无“引渡协议”,香港警方只能控告陈同佳盗窃及处理赃物罪,无法引渡他赴台湾调查。 今年4月,陈同佳承认4项被俗称为“洗黑钱”的“处理犯罪得益罪”,被判处监禁29个月。 经扣减刑期,陈同佳将于本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

  香港《星岛日报》18日曾引述消息称,陈同佳深知犯下大错,感到内疚,愿意承担罪责,但不希望被判死刑。 对此,台湾《联合报》曾在18日报道引述岛内法律界人士分析,陈如果赴台接受侦办,不符合“自首”条件,顶多算投案,未必能获减刑。

  不过,《联合报》的报道也引述律师叶庆元分析称,陈如果能在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主动赴台投案,相信法官会认为其构成“犯罪后态度良好”的减刑事由,“所以被判死刑的机会应该会很低”。

  此外,针对陈同佳赴台投案一事,台陆委会声称香港特区政府是推卸责任,别具用心。 对此,有岛内网友批评称,“无厘头的陆委会,看不懂是在唱哪出”; “这案不是由司法机关处理吗? 陆委会明显在干预司法! ”还有人表示,台当局只问统独不问是非,“选择性的执法真倒黑白,令人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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