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餐厅男侍应保释被拒,而黎智英能被保释?

2020-08-24
作者: 记者 叶蓝 来源: 环球网

  【环球时报记者 叶蓝】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一些被告获保释,但又一些被拒绝保释,引发香港社会对保释问题的关注。

  据香港《东方日报》22日报道,23岁的餐厅男侍应唐英杰因七一回归日在湾仔驾驶插有“港独”中英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冲过三道警方防线,而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7月申请保释被拒后又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及保释。法官周家明及李运腾21日颁布书面判词称,唐英杰申请人身保护令是错误采用程序去挑战裁判官拒绝保释的决定。

  报道称,申请方提出香港国安法第42条列明“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才能给予保释”,而“不会继续实施”像是要求被告须承认自己曾经实施、亦需承诺未来不会再实施,有违普通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不过,法官认为申请方错误诠释该条例,其说法完全不合逻辑。法官同时认为,申请方欲挑战香港国安法的合宪性,并不能以司法复核或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去处理,因此不接受其希望保释获批的证据。特区政府称,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如本地法律与香港国安法不一致,香港国安法亦适用。因此,法庭应按照香港国安法第42条严格执行。

  22日,香港入境处工作人员涉嫌起底案也被拒保释。25岁的孔颖琛被控在2019年12月至今年8月,身为入境事务处文书助理,却故意做出不当行为,包括主动或应其他身份不详人士的要求,未获授权而取用入境事务处的计算机,搜索及撷取特定人物的个人资料,包括政府高级官员、区院法官、裁判官、立法会议员、警务人员及其家人等225人的个人资料,再非法发布至社交媒体,导致受害者受到恶意滋扰、网络欺凌、起底等。她被控一项在公职中行为失当罪及5项目的在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计算机罪,22日被带到东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由于案件证据强并涉及违反诚信,为防止被告在保释期间继续操控社交账号发放资料,或有机会销毁证据或弃保潜逃,因此拒绝其保释申请。

  此前香港警方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等罪名拘捕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前“香港众志”成员周庭等人,之后他们被保释。对于有民众不解,黎智英等人祸港乱港为何还能保释?香港“橙新闻”在报道中引用如下网民评论:“看港片都知道,警察只能拘留疑犯48小时,案件还没到法庭,他现在的身份还是嫌疑人。除非是严重伤人的案件,其他案件,香港法律都是允许保释的。”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撰文称,黎智英等人被捕后,警方可以有48小时进行讯问调查,到期警方有3个选择:一是无条件释放;二是将他们提堂,正式在裁判法庭提出检控,然后由法庭决定是否让他们获得“法庭保释”或继续羁押;三是让疑犯做“警方保释”,外出候查。国安法贯彻“羁押为主保释为辅”原则,如果是“法庭保释”,则必须遵循香港国安法第42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因为香港国安法涉及的是四种特殊犯罪,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些都是危害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只有当行为人涉及这四种特殊犯罪时,香港原有的‘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原则才不适用”。

  据了解,黎智英等人属于“警方保释”,警方只能扣留48小时,还没起诉到法庭。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曾解释过,香港司法制度中的保释制度不等于直接把人放了,而是类似于内地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这是根据行为人的危害性,及他(她)事后是否能够配合刑事诉讼程序而做出的一种权衡。

  顾敏康称,保释不是“放虎归山”或逃脱法律追究,不管是警察保释还是法庭保释,保释只是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等待被调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保释的优点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而其缺点也是显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弃保潜逃,重新犯罪,或者串供作伪证等。所以,无论保释与否,实际上是一个利益的综合平衡,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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