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能合法生三孩?托幼问题咋解决?最新政策来了!

2021-07-21
作者: 记者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何时能合法生三孩?托幼问题咋解决?最新政策来了!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7月21日电(记者 张尼)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对外公布。

  什么时候可以合法生育三孩?社会抚养费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托幼问题咋解决?这些公众关心的话题都有了最新政策回应!

  资料图:准妈妈做瑜伽 中新社发 陈文 摄

  ——什么时候可以合法生育三孩?

  《决定》提出要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那么,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根据国家卫健委网站20日刊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目前,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法律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在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另外解答中还强调,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退出历史舞台

  《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中予以明确——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

  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此次公布的《决定》专门提出要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决定》明确,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另外,要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

  在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方面,《决定》也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这其中就包括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此外,要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决定》中还提及要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另外,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在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方面,《决定》提出,要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决定》明确,要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

  此外,要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

  在女性就业问题方面,本次公布的《决定》中也专门强调,要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

  《决定》还提出,要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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