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新路径:50万元以上高收入群体或成调节目标

2021-08-31
作者: 王红茹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王红茹 |北京报道

  这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站在2021年“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会议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既正逢其时,又意味深长。这不仅意味着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促进共同富裕成为中国极为重要的长期政策,更意味着共同富裕是中国迈向未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战略方向。

  在此之前的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已经对共同富裕作出重要部署。今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表示,该项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

  一系列决策部署,让促进共同富裕正从文件走进现实,在中国逐步落子,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这是邓小平1985年10月23日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说的一段话。

  回看40年前改革的起点,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号召下,中国有效地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偏差,调动了各个方面的积极性,经济以令人惊叹的速度追赶世界。

  正是在“先富带动后富”思想主导下,强调发挥先富者的示范作用,这在当时对破除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桎梏、激励中国经济实现长达40年的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心课题:共同富裕

  共同致富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

  受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资源配置不均、部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的制约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在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不公与差距也开始出现。公开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2019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从0.317上涨至0.465,其间在2008年达到峰值0.491,此后回落,2019年为0.465。

  表现在城乡的收入差距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2189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两者存在明显的差距。

  除了城乡差距,东高西低的区域差距和行业差距亦十分显著。互联网、金融等吸金能力强的行业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收入水平。这显然与当初“由部分先富到共富”的设计有偏差。

  “在先富起来的人群中,既有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者和受人尊敬的企业家,也有不少违规或非法经营的人,甚至有部分‘官倒’和因无偿或低价占有国有资源而大富暴富的人。实践证明,要求所有先富起来的人都去带动后富者,更多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一些先富者的所作所为与老百姓的期望存在很大差距。”人社部原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事实上,形势发展早就要求把“先富带后富”方针的重心转移到加快实现共同富裕上来。这也是邓小平当年说过的——“共同致富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

  中央高度重视不公与差距问题,近20年来提出了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偏大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并取得了进展。

  从城乡差距看,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值为2.56,比2019年缩小0.08。地区收入差距也在不断缩小,从2015年的1.673下降到2019年的1.64。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对此给予肯定,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总体来看,当前收入分配状况是在不断改进,每年的人均收入都在不断增长,基本与经济增长速度同步。这是难能可贵的。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收入水平继续增加的前提下,居民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适当有所缩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成,经济总量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公开数据显示,我国的经济总量由1985年的9016亿元,快速增长到2020年的1015986亿元,增长了112倍。

  不仅GDP总量突破了100万亿元,2020年我国人均GDP也达到72447元,约为10504美元,这让实现共同富裕有了更为坚实的经济基础。

  “从经济条件看,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此时再次明确重申共同富裕,体现了党始终不忘初心使命、信守执政承诺,不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本目标;也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符合老百姓的愿望,更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以人民为本的发展理念。”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副院长厉克奥博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

  共同富裕不搞劫富济贫

  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共同富裕有全面、系统、辩证的阐述: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傅昌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共同富裕这一概念,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模样的描述,也是基于大家共识的理想社会状态的一种安排。“需要强调的是,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也不是劫富济贫,更不是平均主义,是制度保障下的共同富裕。”

  他同时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富裕仍然会有适度的贫富差距,仍然需要适度的激励,因为贫富均等可能导致人民失去奋斗的动力。”

  上述富裕水平“适度差距”论与苏海南近20年前提出的 “分层级、不悬殊”观点不谋而合。

  所谓分层级、不悬殊,就是不论是富裕程度或全面小康程度,每个家庭都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家庭年收入20万元,有的家庭年收入30万元,或者40万元、50万元及以上不等,但最高与最低收入之间差距决不过大;有的家庭买的是高档车,有的家庭买的是中档车,还有的家庭买的是低档车;有的家庭住的是别墅,有的家庭住的是双拼或联排,还有的家庭住公寓楼房。

  “从历史经验和规律看,共同富裕一定是不同步的,不能规定某年某月某日所有人都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富裕程度,那样做是不可能实现的。共同富裕更不是劫富济贫,而是依法依规来调节过高收入和不合理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依法依规来保障低收入群体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并且让所有中国人之间的生活质量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差距区间之内,确保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生活质量差距不悬殊。”苏海南说。

  杨宜勇的观点也很明确:“共同富裕既不是劫富济贫,但是高收入群体要承担更多的共同富裕责任,共同富裕是有活力的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共同富裕是有差别的富裕,不能搞大锅饭。”

  高收入群体的标准是什么?

  50万元以上高收入群体或成调节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同富裕”在中央文件中已经多次提及。

  2020年10月召开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一个分水岭。这次会议对“共同富裕”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

  此次会议让2035年的远景目标变得更为“丰满”,会议提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这一提法,与当下的现实情况极为吻合,用学者的话说:中等收入群体已逐渐成为“夹心饼干”。

  经济学家任泽平研究发现,2014年五等分群体(编者注:五等分群体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低20%的收入家庭为低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间偏下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间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增速呈现出“中间高两端低”,中间群体(60%)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均超过10%,高于高收入户、低收入户以及全国平均水平。

  但2017年以后,增速分布情况转变为“中间低两端高”。2017—2019年,中等收入群体(中间60%)收入平均增速6.3%,大幅低于低收入群体的9.3%、高收入群体的7.9%和全国的7.1%。

  在任泽平看来,低收入户收入改善主要得益于中国扶贫政策的引导,但高收入户与中间群体差距扩大仍是需要警惕的信号。

  这就不难理解中央定调共同富裕,为何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

  会议原文是这样说的: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什么标准的收入水平算是高收入?多年前广泛提及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是否是高收入?

  追根溯源,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标准之一是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此后,12万元是否是高收入的标准,多年来一直饱受争议。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相当部分人年收入都已经超过了这个数值,12万元是否还是高收入的标准,值得商榷。

  “2006年标准太旧了,应逐年随收入水平上涨相应调整。12万元肯定不能算高收入了,只能算中等收入水平。目前看,如果一个家庭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可以算得上是高收入。”苏海南说。

  到底多少钱算高收入?2019年,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曾表示,中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成长性的中等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是,以中国典型的三口之家的年收入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言外之意,年收入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高收入家庭。

  也有不同看法,杨宜勇认为,高收入是相对的,一般说来超过当地平均收入3倍的人就算是高收入。

  除了“高收入”这一概念,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还提及“过高收入”一词,提出“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截至目前,学界及官方尚未对“过高收入”标准有界定,但在经济领域,一些相似的概念或可提供参考。

  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公司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262万人;预计到2021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接近300万,而这部分人掌握的可投资资产总规模接近84万元亿人民币。

  而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1世贸港珠澳口岸城——胡润全球富豪榜》显示,中国拥有10亿美元的企业家达到1058位,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1000位已知10亿美元企业家的国家。

  1000万元和10亿美元,哪一个会是“过高收入”的界限?

  税制改革依然是首位

  房地产税只是时间问题,遗产税、赠与税正在研究之中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对高收入调节的手段和措施备受关注。基于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矛盾,探索税收制度改革被视为消除共同富裕障碍的突破口。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税制改革被放到首位,可见其重要性。

  苏海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调节高收入群体,首先就是税收。“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一定是应征尽征,要征收到位;财产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应该进一步优化调整,不能只按固定的20%税率征收;还要适时开征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他同时提醒:“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也要拿捏好‘度’,不要给人有‘割韭菜’的感觉。”

  关于房地产税,目前已在上海、重庆等地进行试点,开征只是时间问题。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十四五”规划辅导读本中发表的《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关于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席宋晓梧认为,目前我国具备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建议“十四五”期间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消费水平。

  在傅昌波看来,遗产税是全球通行的一种做法,是我们完善制度时可以考虑的选项。这是阻断身份固化的一种方式,也可以防止财富家族二代因不劳而获丧失竞争力。开征遗产税,无论是对于高收入人群家庭,还是对于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因为财富中蕴含着的是劳动和社会关系,简单地把财富给予后代,其实是对后代奋斗机会的一种剥夺。

  赠与税是与遗产税相近的税种, “亲人、朋友之间,财产赠与超过一定的额度也要交税。赠与税的调整和推出也是必须的,往往会跟遗产税同步安排。如果用于公共目的,可以有比较高的免税优惠安排。”傅昌波认为,目前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的条件已经成熟,“现在个税大家都可以在手机APP上申报,个人信息采集已经完成,遗产税开征可以采取先试点,然后再推出。”

  杨宜勇肯定地表示:“这些发展方向无疑都是正确的。‘十四五’规划已经把开征房地产税纳入了议事日程。遗产税和赠与税,也都在研究之中,这些都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

  三次分配如何促进共同富裕

  三次分配的基础是自愿机制

  分配问题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初次分配,是指市场经济体系中按照各种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进行分配,比如居民收入、资本的投资收益等。初次分配主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即以生产中要素的效率功能来进行分配。其中,劳资关系是决定初次分配水平的一个重要影响要素。

  苏海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初次分配环节,要尽可能地打破行业垄断带来的高收入,因为垄断性的收入,最后往往体现为相应行业里的资本所得,不是全体劳动者所得。此外,还要堵塞或者消除权钱交易带来的高收入,以更好地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原则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按关系分配、按权力分配、按垄断分配。

  但是,初次分配的作用是有极限的,不太可能把收入差距降到0.4以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蔡昉认为,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经验来看,初次分配后的基尼系数多在0.4以上,有些甚至超过0.5。之所以最终的分配结果都在0.4以下,有的甚至能达到0.3,是因为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实现了再分配。因此,要想把收入分配结构改善到合理水平,必须借助再分配。

  再分配,是指生产之后政府利用税收与财政支出,在不同收入主体之间进行再分配。再分配主要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及一些补贴体系等实现收入分配的相互协调。相对于初次分配,它主要体现在非生产阶段。

  在苏海南看来,再分配主要是税收调节和社会保障,税收调节包括个税调节、财产税的调节以及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的调节,再加上财政转移支付的调节,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社会保障则主要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消除社保待遇双轨制。“经过再分配调节以后,我国基尼系数变化不大,说明调节不到位。所以现在的重点还是要抓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需要进一步强化再分配工作的力度。”

  有别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值得注意的是,“三次分配”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成为此次会议中的一大亮点。这也是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后,“三次分配”概念再度提出,并上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

  三次分配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傅昌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初次分配是基于市场“看不见的手”进行的一种自然选择,是市场机制;二次分配是基于政府“看得见的手”,政府有非常明确的目标进行征税、社会保障的安排或者转移支付的安排,是政府或者公权力的机制;三次分配的基础是自愿机制,但因为有政府税费减免等安排,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和社会对于公共事务的合作机制。

  他进一步分析:“公益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是现在民间慈善的愿望和能力并没有得到充分释放,慈善领域也受到一些限制。建议在慈善事业的领导体制,包括准入和鼓励的政策、监管和自律等制度层面,进行优化和调整。”

  市场“看不见的手”,出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指的是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出自英国另一位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指的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而推动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地结合。

  厉克奥博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政府与市场要同向发力,这也能用到建设高效的共同富裕体制机制方面。

  他的依据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共同富裕这一课题上,该原则同样适用。

  “具体来说,政府应该引领共同富裕的基本方向,特别是在市场机制、税收制度、劳动用工等领域,可以通过立法等方式来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同时政府也要通过出台系列政策,来激励市场主体在共同富裕方面积极出策出力,调动市场的自发活力。”厉克奥博说。

  此外,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地理特征各异,市场基础、法治环境、人力资源的发展不平衡,因此,他建议政府可以通过试点的办法,突破现有体制机制约束。

  “中央批准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就是一个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探索,通过实践丰富共同富裕思想内涵,及时形成经验,向全社会复制推广,为其他地区的共同富裕之路找准方向、增添信心、做出示范。”厉克奥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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