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担保”引出刑案,“涉嫌被诈骗案”为何久判不决?
央广网北京7月3日消息(记者佟威)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据【(2019)苏0682执5057号】执行通知书,将山西省介休市紫光大厦综合服务公司(下称“紫光公司”)的账户查封,资产冻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全部限制高消费。这起民事执行案还关联着另外一起刑事案件。
两次债务转换,借款合同以外的“担保人”被执行
为了解如皋法院【(2019)苏0682执5057号】执行通知书的判决和执行情况,记者在6月3日至5日期间,多次电话联系案件原告沈某国核实相关情况,电话中沈某国对记者说:“我在外面,等我回太原联系你。”但截至发稿记者一直未得到沈某国回话,随后记者又给沈某国发去短信,希望对接采访,也可以去他所在地当面采访,一直未得到回复。
据了解,2009年上半年,紫光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下称“江中公司”)和山西钲泰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钲泰垄公司”)开始多次磋商、筹备合作开发“介休市紫光苑”城中村改造项目。
2009年9月28日,江中公司负责人沈某国找到紫光公司负责人蔺某春,让蔺某春为江中公司向钲泰垄公司出借款项提供担保,并要求蔺某春在担保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9月30日,在江中公司与钲泰垄公司165万元的实际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并没有紫光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周某敏、康某生、王某恩等三位担保人。
紫光公司给江中公司出的担保书承诺书(受访者供图,央广网发)
钲泰垄公司与江中公司的实际借款合同(受访者供图,央广网发)
根据借款合同显示,2009年12月30日为借款到期日,同年12月24日,沈某国拿着钲泰垄公司给江中公司出具的借款收条找到蔺某春,要求将紫光公司担保的165万元转换为江中公司与紫光公司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保证金。后因两公司作为合伙人合作开发的“紫光苑”城中村改造项目被介休市政府叫停,2011年5月25日,沈某国要求将该165万元及其他保证金等款项769.4万元转换为紫光公司向其个人的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
江中公司将担保承诺金额转换为工程质量进度保证金收据(受访者供图,央广网发)
2018年11月22日,沈某国将紫光公司起诉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下称“如皋法院”),要求按照借款协议偿还165万元及其他保证金等款项769.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如皋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8)苏0682民初10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紫光公司偿还沈某国本金及利息。紫光公司对此判决并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