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在狱中病逝
核心提要:据红星资本局9月11日消息,记者今日多方采访核实了解到,茅台集团、贵州茅台原董事长袁仁国已去世。贵阳市某殡仪馆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红星资本局,袁仁国的遗体现停放在殡仪馆,暂未火化,遗体是从贵州省某监狱运来的。
袁仁国因脑溢血于昨日在贵州一家医院去世,袁仁国,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贵州仁怀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4年4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
免去职务
2019年5月5日,政协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袁仁国同志政协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政协委员职务。
依法双开
2019年5月22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原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袁仁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袁仁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茅台酒经营权作为拉拢关系、利益交换的工具,进行政治攀附,捞取政治资本;大搞权权、权钱交易,大肆为不法经销商违规从事茅台酒经营提供便利,严重破坏茅台酒营销环境;大搞“家族式腐败”;转移赃款赃物,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大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袁仁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贵州省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当作个人和家族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贵州省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袁仁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2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原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袁仁国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袁仁国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6月28日,政协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原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袁仁国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27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袁仁国利用担任贵州省茅台酒厂副厂长、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袁仁国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公开审理
2019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仁国受贿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袁仁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辩护意见,袁仁国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贵阳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一百多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1年9月23日上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政协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袁仁国受贿案,对被告人袁仁国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袁仁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8年,被告人袁仁国先后利用担任贵州省茅台酒厂副厂长、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得茅台酒经销权、分户经销、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9亿余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仁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袁仁国受贿2050万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