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千万不要提前给取件码”引关注!律师提醒

2026-07-31
作者: 记者 来源: 新华社

AI摘要
  • 话题"退货千万不要提前给取件码"登上热搜,有消费者因提前给取件码后未及时取件被要求支付额外快递费
  • 《民法典》规定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司法实践中多数退货纠纷倾向于实物当面交付快递员视为完成交付,货物损毁丢失风险随之转移
  • 提前给取件码可能导致系统揽收记录与实际货物交付状态不一致,后续若发生丢件或商家拒退款,举证难度较大
  • 律师指出退货纠纷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若维权需完整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包裹留存照片等证据
  • 建议消费者退货时坚持实物当面交接后再提供取件码,包裹未交付前拍摄留存商品照片视频以备举证
本摘要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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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话题“退货千万不要提前给取件码”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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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友发帖称,因为提前给了快递员取件码,但是由于天气原因没有第一时间取走快递,重新发出后需要支付额外快递的费用。据发帖人分析,正是因为提前给了取件码才导致额外费用产生。

  不少网友称自己有相同的经历,提醒大家退货的时候一定要当面给“取件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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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从法律层面来看,若因退货提前给出取件码引发纠纷维权难度较大,建议消费者尽可能当面交接后再提供取件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司法实践中,多数退货纠纷案件的裁判逻辑倾向于消费者将实物当面交付快递工作人员,视为完成退货商品交付,货物损毁、丢失风险随之转移至商家及物流方。

  提前交付取件码但实物尚未交接可能会造成系统揽收记录与实际货物交付状态不一致的矛盾。仅凭借“已揽收”的电子记录,无法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货物交付行为。但该类纠纷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若后续发生丢件、商家拒退款争议,消费者可能需要自行举证证明“仅提供取件码,未实际交付商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包裹留存照片等证据缺一不可,举证难度可能会提升。

  针对运费险提前核销问题,平台运费险服务属于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服务合同,取件码录入即核销运费险,属于平台预设规则。若快递员主动违规提前索要取件码,进而造成消费者运费险权益受损,消费者或可以向快递企业主张过错赔偿。但该类索赔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消费者能否举证证明快递员主动索码,个案裁判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律师提醒,针对当前频发的同类纠纷,建议如下:

  第一,坚持实物当面交接后再提供取件码。如需改期取件,直接在平台修改上门时间,无需提前发送取件码。

  第二,完整留存证据。若已提前提供取件码,第一时间保存微信、电话沟通记录、平台订单截图。包裹未交付的,拍摄商品留存照片、视频,证明实物仍在本人管控下。

  来源:新华社微信公众号综合中国青年报(记者: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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