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出新规: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可获经济补偿

2026-09-10
作者: 记者 来源: 广东发布

AI摘要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9月7日发布《关于探索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9月16日
  • 征求意见稿明确五种情形列入重点鼓励引导范围:城镇落户已有住房者退出闲置宅基地、拥有多处宅基地者自愿退出、宅基地面积超过每户150平方米标准者自愿退出超出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占用宅基地者、不具备宅基地使用资格者
  • 补偿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市、镇相关片区集体土地补偿地价等标准,通过村规民约、集体讨论、双方协商等方式给予货币补偿
  • 退出条件要求权属清晰(已依法确权登记)、房地一体(地上房屋一并退出)、有兜底保障(退出后有其他固定住房)
  • 退出的宅基地将统筹推进和美乡村建设,可向符合资格人员流转、用于老旧村庄连片更新改造、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引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
本摘要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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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

  《关于探索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依法自愿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可获相应经济补偿

图片

  五种情形列入重点鼓励引导范围

  哪些情形适用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根据《征求意见稿》,重点鼓励引导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已在城镇落户且已有住房保障、选择退出农村闲置宅基地以获得经济补偿的;

  二是名下拥有多处宅基地,自愿选择一处或多处退出的;

  三是宅基地面积超过东莞规定的每户150平方米标准,自愿退出超出标准部分面积的;

  四是因继承房屋等原因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

  五是因未经用地或规划建设审批、不具备宅基地使用资格等原因,无法使用持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

  此外,因“村改居”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涉及退出的,可适用本指引。其他因纳入土地征收、土地整备、城中村改造、现代化产业园、城市更新项目等范围,需退出宅基地的,则按相关补偿及安置政策执行。

  参照片区集体土地补偿地价等给予货币补偿

  《征求意见稿》称,符合“权属清晰、自愿申请、房地一体、兜底保障”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其中,“权属清晰”要求拟退出的宅基地已依法确权登记,即已取得《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三证之一;未依法确权登记的,需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讨论、公示无异议并审核后出具的权属来源材料。

  “房地一体”是指,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建(构)筑物所有权须一并退出。

  “兜底保障”则要求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应有其他固定住房;退出后再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补偿方式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市、镇相关片区集体土地补偿地价、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相关标准,并结合属地实际情况,通过村规民约、集体讨论、双方协商等方式,对拟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给予合理货币补偿。

  退出补偿费用及盘活利用收益,按东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规范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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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出的宅基地将分类盘活利用

  农户们退出的宅基地将如何使用?《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多元路径。总体而言,退出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鼓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属地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推进“百千万工程”、和美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工作,做好盘活利用。

  其中,可向本集体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的人员进行流转,或将连片退出的农村宅基地用于老旧村庄连片更新改造,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住房需求。

  此外,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可拆除腾退用于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具备综合整治条件的,可将零星分散的宅基地化零为整后,结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产业社区建设等工作,引入符合村庄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

  符合相关经营要求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出租,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等。

  提醒:

  公众若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于9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书面意见:

  一、登录“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8楼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管理科(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769-2283086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探索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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