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18口被判刑,自费建桥竟成寻衅滋事!
为了给乡亲们建一座渡河的桥,老黄家一家18口被判了刑。
这件事我前两天刚写过,应后台读者所托,今日再展开谈谈。
吉林省白城洮南市有个振林村,振林村前有条河,村民们想出门采购或者办事,必须绕行七八十里路才能出去,而由于水流大、落差急,常有村民因过河而溺亡。
村民黄德义自小生活在村中,深知当地村民无桥渡河之苦,于是在2014年,自掏积蓄13万元,跟亲友一起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
当地村民张某某,家住河的西岸,自家的4垧地中却有3垧在东岸,每天开着农用车去耕地,光来回路上就要7个小时,但有了浮桥之后,出门十几分钟就到地里了。
为了能收回一些建桥成本,黄德义决定,过桥者可以自愿交费,多少不限,交不交也随意。由于出行一下变得方便了许多,大多数村民都感念他的善举,主动交了一些费用。
但好景不长,从浮桥修好第二年开始,当地水利部门就以非法建桥为由开始对其罚款,从2015年到2017年,连续三年,每年1万。
到2018年,没人催他交罚款了,因为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不得已,黄家人又自费拆除了浮桥。
但事情到这里还没结束。2019年,此事升级为刑事案件,黄德义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一同被判刑的,还有另外17名亲属,用黄德义的话说,“除了两个小孩没判,全家都判了。”
此前村民们交的“过桥费”,又陆续被退了回去。交费交得最多的,是超市老板李某某,因为需要进货,他几乎每天都要过桥一趟。在收到退回的2万过桥费后,他左思右想,始终过意不去,于是又将钱直接退给了黄德义。
这件事对黄德义造成了巨大打击——他本来是位教师,被判刑后丢了饭碗,只能到处打点零工维持生计。
而在黄德义被判刑的同年,因为没了桥,两位村民过河溺亡,据黄德义说,亡者均为31岁,其中一人的母亲现在已精神失常。
2021年底,黄德义曾向洮南市法院提出申诉,后被驳回。
今年6月,该案在网上曝光并获得关注,黄德义再次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
或是舆论起了作用,这一次,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而告之,决定对其申诉立案审查。
案件目前还未有实际进展,但网上关注度很高,很显然,公众的核心疑问在于:此事是否适用刑法?判寻衅滋事是否合理?
对此,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作出了解答:
“如果修桥收费并未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构成行政违法,但对其刑事处罚则有可能系适用法律错误。在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下,群众自发修桥并适当收费,具有朴素的正当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毕竟,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增加社会福祉,而非减损。”
这段话总结起来有两个重点,第一,私自修桥收费只构成行政违法,不应办成刑事案件;
第二,这起案件没有受害者,没有谁的法益受到了侵害或者损失,是公共服务的缺位在先,导致村民自发修桥,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还具有其朴素的正当性。
法律是一门专业,但法律判断离不开常识。公众对此案有质疑,正是因为它与人们朴素的情理常识有悖离之处,就像一位网友所说:
看到“寻衅滋事”四个字,我就知道确实没有什么其他理由抓他了。
按照常理来说,寻衅滋事者,需在主观上符合无事生非的特点。如果硬要把黄德义一家往寻衅滋事这个思路上靠,其实倒也并非找不出“潜在受害者”。
私人都能修桥了,安不安全是个大问题,以后不能修了拆、拆了修也是一个大问题。
修了也就罢了,还广而告之只花了13万,一下子树立了价格标杆,简直是丧心病狂的便宜啊。
要知道,南通小学修个大门就是一千万,两相对比,让那些动辄报批几百万几千万的项目以后还怎么上?
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何况杀得还是老爷们的父母。黄德义寻了谁的衅,滋了谁的事,这不就呼之欲出了吗?
除此之外,黄德义还触了一条逆鳞,即,陷公权力于不义。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自古以来,许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奥妙都比做事本身更重要,我们的智慧先祖孔子,早就勘破并指出了这一点。
孔子的学生子路在蒲邑为官,为防治水患,率领当地老百姓一起兴修水渠。期间又因怜惜辛苦劳作的老百姓生活贫寒,便用自己的钱财为每个人发放了一筐食物、一壶汤水。
孔子得知此事后,立刻派另一名学生子贡前去制止子路这样做。
子路既不服又不解,便去问孔子:“我之所以带领老百姓兴修水利,是因为担心暴雨来了后,当地会出现水灾,现在因为看到老百姓很辛苦,干点活忍饥挨饿的,就为他们每个人准备了点饭食。夫子你一向以‘仁’的思想教育我,现在却阻止我施行仁德,这是为什么呢?”
孔子肃然告之:“我这是为了救你的命!你这样做,是在用‘国君没有恩惠’,对比彰显自己高尚的德行。你立刻停止这种做法还来得及,否则你必将被治罪。”
正所谓乱必自下作,恩必自上出,功高震主者身危,名满天下者不赏。这是掌权者绝不会宣诸于口的小心思,亦是普通人不可不察的暗礁。无论行善还是作恶,凡涉名利之地退一步便安稳,只管向前便危险了。
在各路思绪和考量千回百转错综交杂的世界,是非善恶并不是事情的评判标准,利益分配才是。
用这种思路再回头看这件事,一切便豁然明朗——老黄家修桥得了善名,当地村民得了便利,可当地政府得了什么?名无名,利无利,还凸显了自己的不作为。
所以,这桥,是必须要拆的,这人,是必须要办的,这权威,是不容挑衅的,至于村民们渡河的需求嘛,还是得建桥,但必须我来建。之前为什么不建?这不是重点,我深刻反思还不行吗。
借徐江的一句糙话:什么档次,也配跟我一样谈惠民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