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法院为何深陷司法腐败舆论漩涡
- 陕西攀越汽车公司原股东刘某退股后打砸抢走公司核心账簿资料,办案单位在事实未查清、证据未夯实前提下,以职务侵占罪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立案侦查
- 王睿因代理维权、持续披露案件程序违法问题,被新城分局跨区域至三原县传唤并行政拘留,其手机被扣押、被强制体检
- 王睿向三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新城分局全程零举证,未提交任何事实证据和执法依据,仅提交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 三原法院在未调取原告申请的异地办案备案材料、被告举证完全缺位情况下,裁定将案件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变更立案审查结论
- 知情人士爆料案件移送裁定由法院领导层直接定调,非合议庭依法评议得出,质疑存在人为干预和司法偏袒

深陷舆论漩涡的三原法院:疑点重重的行政诉讼,为何背离司法常理?
法治的底线,是公开、公平、公正。
我国法律明确赋予每一位公民监督公权力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人民法院、公安等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依法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近期,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却因一起疑点丛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深陷司法程序失范、裁判逻辑存疑的舆论漩涡,引发大众对司法公正性的强烈质疑。
事件缘起:企业维权,牵出系列办案疑点
一切争议,始于一起民营企业的正常维权事件。
2025年,陕西攀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遭遇股东纠纷风波。已完成退股的原股东刘某,因对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满,在退股数月后,暴力打砸公司办公场所,强行抢走公司经营五年的核心会计账簿、大量合同文件及经营资料。
此次恶意打砸抢行为,直接导致企业账务核查中断、经营全面停滞,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被彻底打乱。
然而案件后续走向,却完全偏离了正常法治轨道。案发后,涉案人员刘某经新城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私下运作,相关单位在案件事实未查清、证据未夯实的前提下,突兀以职务侵占罪对攀越汽车法定代表人立案侦查,该案主办民警为曹某,且至今未对外公示明确立案时间,程序透明度严重缺失。
因办案单位违规扣押企业核心账务资料、存在明显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导致企业深陷大量账务纠纷、举步维艰。万般无奈之下,攀越汽车正式书面委托王睿,通过网络渠道实名曝光案件疑点、依法维权。
王睿依托实名认证公众号“天狼三叔”、微博账号“正义风铃”,持续梳理、披露新城分局经侦大队办案过程中的诸多程序违法问题。正当舆论逐步还原案件真相时,相关舆情触动个别人员利益,一场针对维权人的“控评打压”悄然展开。
执法争议:程序漏洞百出,强制措施疑点丛生
为压制舆情、掩盖办案程序瑕疵,2026年5月,新城分局在案件存在多项违法违规情形的前提下,刻意推进办案流程,授意经侦大队民警杨光对攀越汽车原法定代表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随后由民警曹某带队实施逮捕。
此次逮捕操作,全程违背基本刑侦程序,引发当事人家属及舆论的强烈质疑。
按照法定办案流程,传唤、拘传、刑事拘留、讯问是逮捕前的必经前置程序。但本案中,办案单位未对当事人宋文鑫开展任何拘传、拘留、讯问工作,直接跳过所有法定流程实施逮捕。
面对质疑,办案人员仅以“同案立案、一并逮捕”敷衍回应,可案件文书却暴露了致命漏洞:同案被捕的两名当事人,一人文书标注“批准逮捕”,另一人却是“决定逮捕”。
同一案件、同一抓捕时间、同一办案单位,却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逮捕文书定性,执法依据、办案标准全然无法自洽,合法性、严谨性彻底存疑。
为揭露此次违规执法行为,王睿继续实名曝光案件细节。此举彻底引发相关部门打压,2026年6月,一场针对维权人的跨区域执法管控骤然发生。
2026年6月15日,新城分局抽调大量警力跨区域前往三原县,对王睿实施传唤,且至今未公示立案理由、立案依据。彼时王睿正处于执法履职状态,无法即时配合到场,申请电话沟通也被警方直接拒绝。
2026年6月17日下午2点,新城分局警方经过周密布控,在王睿下班返回小区途中将其当街拦截,强制带至三原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期间,王睿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10名民警分批轮番审讯,个人手机被无故扣押,还被身着市场监管制服、佩戴党徽的人员当众强制体检(两次验血),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诉讼迷局:三原法院裁判反常,司法程序形同虚设
2026年6月25日,王睿行政拘留期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6月30日,王睿正式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新城分局跨区域执法、非法扣押财物、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违规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行政机关执法违法撤销相关决定。
2026年7月1日,三原法院立案庭接收案件材料;7月15日,案件正式立案,案号为(2026)陕0422行初27号。
案件立案后,原告王睿积极配合诉讼流程,主动向主审法官提交全套证据材料,并依法书面申请法院向三原县公安局调取新城分局异地办案的官方备案材料,用以核实跨区域执法的合法性。
然而,截至2026年9月2日王睿依法阅卷时发现,本案卷宗材料出现严重的司法程序乱象,完全违背行政诉讼核心原则:
整本案卷数十页资料中,没有被告新城分局提交的任何事实证据、执法依据,法院也未依法调取原告申请的异地办案备案材料。卷宗绝大部分内容均为原告自行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仅提交了一份简简单单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熟悉法律的人都清楚,行政诉讼核心原则为“被告举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自行举证证明行为合法有效,举证不能则视为行政行为违法。
但在本案中,本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的被告新城分局,无任何有效举证;本该依法核查证据、依申请调取材料的三原法院,却全程放任被告举证缺位,让法定举证规则形同虚设。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案件管辖权的裁定反转。
2026年8月20日,王睿收到新城分局的管辖权异议副本后,第一时间提交答辩状,并明确向主审法官阐明核心法律依据:本案行政诉讼管辖法院依法由原告自主选择确定。原告选择在三原法院起诉,三原法院立案庭已完成立案实质审查并正式立案,足以证明对本案拥有法定管辖权。
可就在2026年9月2日,原告阅卷、固定被告举证不能的全部证据后,三原县人民法院突然作出裁定,自行认定自身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业内知情人士爆料:“该案移送裁定并非合议庭依法评议得出,而是法院领导层直接定调,合议庭仅走流程、做表面文章。”
直击灵魂拷问:司法裁定,究竟依法律还是依人情?
纵观全案,三原法院的裁判逻辑处处违背法律常识与司法常理,诸多疑点无法自圆其说:
被告新城分局主张“未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完全未履行行政诉讼法定举证义务,为何管辖权异议能够成立?
三原法院裁定自身无管辖权,裁定依据的核心证据是什么?仅凭被告一纸异议申请书,即可推翻原告的法定诉讼选择权、推翻法院自身的立案审查结论?
原告依法申请法院调取关键备案证据,法院置之不理;被告全程零举证,法院却径直采纳其异议主张,裁判尺度为何双重标准?
如果没有私下勾兑、没有人为干预、没有司法偏袒,何以出现如此违背法理、反常至极的裁判结果?
若裁定合法合规,唯一的可能,便是合议庭法官未审阅原告海量证据、未依法研判案件事实、未恪守司法底线,仅凭主观意愿草率出判。
维权不止,坚守法治底线
司法的公信力,源于每一起案件的公平公正。一次失范的裁判,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面对本案中暴露的程序瑕疵、裁判疑点、举证乱象,王睿明确表示:绝不放弃合法维权,将持续通过正规法律渠道逐级申诉、追责到底,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平正义。
我们始终相信:舆论监督始于疑点,终于真相。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干预、任何背离法理的偏袒、任何暗箱操作的司法乱象,终将暴露在阳光之下,受到法律的制裁与公众的监督。
静待真相大白,期待司法回归公正本源。
本文应三原老张转达三原县某部领导建议,监督类稿件最好不要提及相关人员姓名。本文将完全答疑解惑,为什么王睿和新城分局的矛盾突然就演变成和三原法院的纠纷了。未完待续,下一篇稿件名称暂定为《四年不立案请三原县法院退还我350元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