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平邦:章莹颖案的拷问:不能铲除极端犯罪是法律之耻
今天接着聊聊发生在美国,却让无数中国人牵肠挂肚的章莹颖案。美国时间的6月24日,该案的检方和辩方做了最后的结案陈辞,经过独立陪审团单独讨论后,裁定被告克里斯滕森3项指控有罪,其中包括“绑架谋杀罪”“虚假供述罪”,本案将于7月初进入量刑阶段,也就是中国同胞们最为关心的那件事,即克里斯滕森会不会被判外极刑?但现在这个杀人狂至今还没有供出章莹颖遗体的下落,这位博士学位的杀人狂有着异常强大的心理能力,他可能正在把交待出被害人遗体下落作为向法院寻求不死的砝码。
其实,即使他被判处死刑,依照美国现在的法律环境,克里斯滕可能20年之内都不会被执行死刑,而且,还有一种很明显的可能,在7月的法院最终裁定中,克里斯滕森很有可能根本就不会被判处极刑,因为只要陪审团中有一人不同意,他就会就此逃过。
难道这真叫现代、文明、进步的法制社会的法律吗?
这些天,克里斯滕森在审训中的一些细节交待更是恐怖得令人震惊,他如何一步步残忍地杀害与他素不相识的中国女孩,以及他在交待时流露的表情和心理细节,我甚至都觉得那些内容对其他人有教唆和鼓励的作用,这个畜牲正在教会某些罪犯如何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应得的惩罚。
本月的22日,在中国大连市的甘井子区发生了一宗刑事案,这天凌晨,一个姓王的31岁男人,因为与女朋友发生矛盾,又有些醉酒,走在路上遇到一个素不相识的女孩吴某,他突然没缘由地对吴某实施暴虐的袭击,光用拳脚直接击打吴某的头部就达到19次。王某施暴过程恰好被监控拍到,视频上网,其行为之残忍已超出人们承受的底线,整个互联网都炸了营,这才推动警方很快破案,抓到了王某。但这里又出现一个歧义,即被袭击的吴某并没有被打死,在接受治疗之后已经出院,且据警方通报,她只是脸上软骨组织损伤,伤情与视频里王某的残暴程度颇为不符。
已经有法律界人士说,若按吴某现在的伤情,王某不可能被判重刑,但在当初人们只看到那段残暴视频时,无数人都恨不得一枪毙了这个施暴者,从那段视频看得出王某就是想置人于死地。
人类发明法律,本来是用来惩罚和震慑犯罪行为的,但眼前就有中、美两国发生的这两起案件,即使犯罪分子被依法惩处,但他们并不能受到对等的惩罚,甚至还可能产生另一种效果,即在某种微妙层面上教唆和鼓励犯罪,法律漏洞之大之多令人瞠目结舌。
比如大连这宗案件,即使因受害人伤情不重不能对施暴者判重刑,我看也应该在判刑之前,先依照他伤害别人的方式,对他进行一次对等的野蛮暴力惩罚,然后再对他进行文明审判--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厢情愿而已。
所以说,现代法制社会说起来虽然一直在进步,但也有更多的漏洞需要修补,我们平时愿意拿人道、人权的说辞来解释为什么像克里斯滕森这种邪恶至极的犯罪分子不能得到足够的罪、刑对等的判决,但有这样的解释就够了吗?
当然这些对围观者来说可能是够了,但对于死去的章莹颖,以及恨不得食其肉寝其皮的章莹颖的家人来说,恐怕是万不及一。我认为,既重视人道,同时也重视罪、刑对等的法律才是更文明更进步的法律,这两者一样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