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东:苹果公司在中国6年少缴税3000多亿元?


  摘要:本文根据苹果公司披露的销售额和利润等数据,按照中美两国税法和税率估算苹果公司在中国6年的营销活动,需要交纳的税款,分别为1869和2639亿元;按照美国税法,苹果公司需要多交近50%税款。然而,根据我国税务部门披露的数据,2014-2016年间,苹果公司每年交纳的税款不足10亿美元,平均交纳税款比例仅为14.5%,而且交税比例逐年直线下降。估算六年少缴税款高达1599亿元。虽然苹果公司在欧美大量避税,但在中国利润率仍比欧美高20%左右,这也间接说明,苹果公司逃税严重。更为恶劣的是,增值税本是消费者支付由销售者代为征收,上交给税务部门的,然而,苹果公司却通过不开发票等方式,拒不上交。本文按其少缴税额比例等估算,苹果公司少缴增值税款很可能高达1437亿元。因此,苹果公司最近六年在中国少缴税3036亿元,占其在中国市场所卷走的6300多亿元利润中一半。放任苹果如此取得竞争优势,等于配合美国打击我们的华为公司,我们应严格追查苹果公司。

  一、引言

  二战后,美国和西方各国建立了同盟,通过推动同盟内部的经济合作和融合,促进经济一体化。这一方面是他们需要合作对付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和反抗;另一方面是有共同的基督教文化基础;还有对过去两次世界大战相互争斗的反思。其主要手段之一,是在同盟内部逐步加大开放经济主权,推动商品和资产的流动,形成了以跨国公司作为主要垄断企业,控制各国市场的经济模式。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之一是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和各国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设计出巧妙的公司结构,合理规避税收。

  其最早设计出来的避税方法是基于不同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率差异,例如,美国的公司所得税率高达35%,而爱尔兰的公司所得税率仅有12.5%,将企业赢利转移到低所得税国家,就可以减少交纳所得税。更巧妙的方法是利用两国税法在征税对象上的差异,从而完全避免纳税[1]。其原理在于美国税法征税的对象是美国注册的公司,而爱尔兰税法的征税对象则是在爱尔兰的收入,如果其收入不是来源于爱尔兰人的消费和采购,则不征税。将海外赢利转移到设置在爱尔兰的子公司,就避免交所得税。早在1980年,苹果公司在美国上市前,就在爱尔兰设立了三个子公司,如苹果公司国际运营公司。苹果公司利用其在爱尔兰的国际运营公司采购在中国的富士康等公司生产的手机等产品,加价转售给其设在他国的销售公司,从而将利润留在了爱尔兰公司,却不需要向任何国家交所得税。例如,苹果公司设在爱尔兰的国际运营公司在2010年的收入是220亿美元,但缴纳的税款仅有0.1亿美元,如果计算税率,则不到0.05%,几乎等于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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