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还能容忍这样“无法无天”吗?——再评香港“法治”问题


  笔者曾多次评论过香港的“法治”。核心观点——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香港的“法治”,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据此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如今的香港已经没有了法制:有人敢打出美、英国旗,闹“港独”;暴乱分子敢肆无忌惮地搞“打砸抢”,任意破坏公物,瘫瘓交通,袭警,直至杀人、放火……。所有这些,那里还有一丁点的“法治”影子?纯属“无法无天”!

  更为荒谬的是:面对“乱”了近半年的香港,特首为稳定局势,遏制“蒙面人”犯罪,出台了一个《禁止蒙面规例》,居然被同为特区政权的司法机构所否定!(按:香港高院“裁定”的“违宪”之说,纯属胡诌、也无效,已被全国人大、国务院港澳办表态所否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香港司法当局敢于如此“裁定”,是不是想纵容暴徒去继续“蒙面作恶”、且逃避依法制裁?抑或是认为香港当前的“乱局”还不够“热”,需要再“火上浇油?!能作出如此的司法“裁定”,不能不说也是国际司法界的“当今一绝”!也难怪要让正常思维的人士大呼“匪夷所思”了。看来,香港之“乱”,其“患”既在“外”,亦在其“内”也!

  香港为何会“乱”成如今这般模样?这是它长期来自行破坏“法治”的恶果,是香港有关当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一种必然。核心问题是,香港长期来不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从而也就虚化、恶化了它的“法治”环境。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经过百年苦斗,新中国终于洗刷国耻、收回国土——实现故土回归。为防止汉奸、买办势力和英国等新、老殖民主义内外勾结、继续搞破坏、进行捣乱,落实“二十三条”内容,理所当然,这是一个主权国家为捍卫自身利益所必须。

  然而,香港回归22年了,特区政府至今未能就此条内容完成“自行立法”!这就为新、老殖民主义外来势力勾结内在汉奸、买办势力祸乱香港创造了条件,导致祸港、乱港的“港独”势力不断坐大,香港俨然成了“法外之地”,这才酿成今日之“乱”。

  历时半年的香港暴乱,已给香港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已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香港发出旅游安全警示,直接导致对香港零售业、旅游业的冲击,商户销售额和酒店入住率大幅下跌。据统计,到8月份止,仅旅游业的损失,或已近300亿港元!除了经济上蒙受的严重损失,更令香港的良好国际形象遭到破坏。随着暴乱犯罪分子的猖獗,如今暴乱已不只影响市民诸如上下班等正常秩序,还直接危及750万香港居民的人身安全。11月11日中午,香港居民李先生在沙田区马鞍山被暴徒——蒙面黑衣人淋上易燃液体,并放火焚烧!全身50%以上被大面积烧伤,生命垂危;13日,又一香港无辜市民、系七旬老人,在北区大会堂附近被暴徒用砖砸中头部,被紧急送医,据香港“东网”消息,该市民已被诊断为“脑干死亡”,于次日去世。

  面对这一“无法无天”向局面,怎么办?

  本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西利亚的国际论坛上,已庄严地向世界宣告:香港暴乱,“严重践踏法治和社会秩序,严重破坏香港繁荣稳定,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时香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外部势力干涉香港事务的决心坚定不移”。

  对暴力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香港人民的残忍。香港特区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理该步调一致,依法施政,严正执法,依法惩治暴力犯罪分子。

  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树欲静而风不止”。许多事情,往往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为此,国家应该有多种预案,以备不时之需。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中国的内政岂容他国干涉?我们自己的事,只能靠自己来解决。我们的立场坚定不移,我们的决心不可动摇。

  总之,再也不能听任暴力犯罪分子在香港为所欲为,再也不能容忍他们这样“无法无天”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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