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宏:作协应该起诉方方


  总有一些大逆不道的人凭借大逆不道的事,在网上爆红。一部《软埋》没有把民众恶心死,却把一个长相凶恶的老太婆捧红;一部名为日记实为文学的网络作品,成为在全世界构陷中华民族的有利证据,作者有恃无恐,面对广大民众的质疑和批评,竟然声称起诉张三李四们诽谤,更有甚者,竟然有那么多人力挺她,声称今晚我们都是方方,就像东莞扫黄那年的“今晚我们都是东莞人”、“东莞,挺住!”

  网络可以是无良之地,但方方却不是法外之人。中国作协对处理方方负有首要的责任:除了审查一下方方的会员资格外,它还可以起诉方方,要求方方消除影响,并向全国人民赔礼道歉,理由是:

  一、方方日记是商业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责任

  据方方自称,今年一月25日即初一那天,《收获》杂志主编程永新通过微信找方方约稿,写个“封城记”,就写写日常生活,面对疫情灾难的态度。于是方方就根据道听途说编造了所谓的武汉日记。方方把“日记”发表在微博上,然后又授权国外发表,其行为是支付报酬或者通过新媒体盈利的商业行为,客观上侵犯了中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观上是故意,因而构成侵权,应承担消除影响,并向全国人民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对方方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是有法律根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由此可见,公益诉讼并不仅仅限于民诉法和司法解释具体列明的情形,一切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都是公益诉讼的对象。另外,虽然作协不是法律明确授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但是方方是作协的成员,也是用作品来侵害中国社会,因此作协有责任提起公益诉讼,而且中国法律原则上是允许作协提起公益诉讼的,如果作协自认为是“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就没有机关予以否认。此处,作协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相关行政权力的行使,并不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限制。最终,法院会受理吗?判例在我国有一定的地位,法院会受理此案,会以判例的形式完善法律规定。

  二、方方的日记不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作家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创作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什么是自由?自由也来自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交易和契约。契约赋予公民,而国家法律没有确认的个人正当权利,就是自由。一句话,自由就是法律之外、契约之内的个人正当权利。这个概念,西方人不懂,因为西方人不懂社会契约,他们把社会契约误解为社会个体之间的契约。其实,社会个体之间的契约只是社会契约之间的基础层次,基础层次之上还有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契约。人类社会的自由、财产、人权、正义等等基本概念都来自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契约,比如人权。所谓人权是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就人的基本权利达成的契约或者共识。人权是指“人,根据社会契约所应享有的权利”或者“人,作为社会契约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也好,自由也好,一旦触犯社会整体利益,就啥也不是。方方触犯了社会整体利益,跟社会对着干,法律就应该教会她什么是社会整体利益。司法是国家的职能,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社会的服务员,一旦社会整体利益被冒犯,司法就会被唤醒,就会通过惩罚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修复社会秩序。

  作协是一座庙,神灵众多,不好管,但是像方方这样下界为妖,作协你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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