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木:日美韩涉台表述差异及其对中国两岸统一的外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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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张文木教授此文原刊于《看世界》2009年第4期,收入《张文木战略文集》第二卷《世界地缘政治中的中国国家安全利益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74~288页。现经作者授权发布,以飨读者。

  目录:

  一、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声称“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二、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三、韩国只是“尊重中方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之立场”

  四、日美韩涉台表述差异及其对中国台海统一的外交影响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关系到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在台湾问题上,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台湾问题上都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但细究有些国家的具体表述,其含义还是有相当的差异。下面我们以日本、美国和韩国对华外交文件为例,研究并剖析其涉台表述的差异,这对于我们认识在国际事务中涉台斗争的复杂性和我们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必要性,是有益的。

  一、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声称“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我们知道,现在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是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11月26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那么,被中国视为核心利益的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日本方面在这几个文件中是如何表述的呢?

  我们先看第一份文件。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是中日三个文件中最基础性的文件,凡九款条文。内容如下: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在第二款中,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在第三款中,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重申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在这两款条文中,日本方面有意义的承诺是“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立场”。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是这样写的: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关于台湾,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的《开罗宣言》是这样规定的: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曾解释说:

  “《开罗宣言》规定台湾归还中国”,“我国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场是理所当然的”。

  但我们如果仔细查一下《开罗宣言》就会发现,大平正芳在此通过偷换概念回避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实质性立场。

  如果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的说辞可以表达日本放弃在台湾权利的含义,但现在日本建交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不再是《开罗宣言》中所说的“中华民国”,并且日方也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那么这时日本再以波茨坦第八条搪塞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显然就不合逻辑了。尽管大平正芳代表日本政府宣布“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蒋条约》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但日本方面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还是刻意规避了台湾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日本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只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只是“理解和尊重”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政府重申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尽管日本与台湾当局实行了“断交”,但并不能由此推导出它法律上承认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则。由此必然产生的逻辑是,日本方面“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不包括台湾的,日本与中国建交的主权关系只限于中国大陆,日本方面废除在1952年4月28日签署的《日台条约》,不与台湾发生正式的官方关系并不是基于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而是基于“理解和尊重”中国立场的表态。1972年11月8日,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就《中日联合声明》中“台湾条款”的问题,代表日本政府给予官方的统一解释。他说:“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我国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并予以尊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台湾之间的对立问题,基本上是中国的国内问题。作为我国,希望这一问题能在当事者之间和平解决,并且认为这一问题实际上不会有发展成武装冲突的可能性。”这实际是“两个中国”隐喻式表述。若一定要从积极意义上看,日方的这个表述只是明确承认了台湾不属于日本,日本放弃在《马关条约》中获得的对台湾的所有权利。但对于当时已为战败国的日本而言,这是一个没有意义但是必须有的法律表态。

  倒是由于日本人贪欲太重,以至在这份文件的法权关系上留下签约主体与条约内容相冲突的如下悖论:即如果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坚持认为日本将台湾主权转交的是其交战对象中华民国,那么日本就不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战争赔偿的要求”,因为后者——按日本的逻辑——不是交战国及其权利继承者;换言之,只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曾经的交战对象即中华民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合法继承者,那么日本在法权关系上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赔偿”的施惠客体。对此,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联合声明发布的当天的记者招待会上有明确的表态,他说:

  关于第五条中表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赔偿问题……中国方面处于战胜国、被害者的立场,因此,尽管处于可以提出任何要求的地位,但中国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力。因此日本应采取对此进行坦率地评价的立场。

  这就是说,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国是“尽管处于可以提任何要求地位”,但又“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力”的战胜国。1945年在中国战区日本只有一个投降对象即中华民国,那即然现在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交战国”和“战胜国”,那法逻辑上就确定了曾经的中华民国的主权权力已归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此以来,《波茨坦公报》规定的“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主权的归还对象就不应当再是“中华民国”,而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然而日本却不顾这样的法律悖论,既不想赔偿中国又不想放弃台湾,在“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间两面通吃,并想以此瞒天过海,在事实上造成“两个中国”的后果并在未来台湾问题上实现咸鱼翻身的目的。但聪明反被聪明误,这一内在悖论也导致日本在第三款和第五款中二者必居其一:要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主权的合法继承者,要么就不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的第五条款。这种“既看碟里的,又吃锅里的”的小把戏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正是由于日本在这份文件中预留了这些自相矛盾的法律问题,以至从文件签署迄今,中日关系始终没有步入良性互动的轨道,中日战略合作的政治基础始终没有形成。

  再看第二个文件。日本方面关于台湾问题的上述隐喻最后在1978年8月12日中日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中得到反映。该条约共五款条文,均未涉及台湾。《友好条约》第一款“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其中的“领土完整”的含义,如结合1972年《联合声明》第二、三款的解释,对中国而言,是将台湾地区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这实际上已远离了中国政府一直坚持的中日建交“政治三原则”,是“两个中国”隐喻式表述,这一隐喻后来便自然转成日本对华外交始终不变的基调。

  最后我们来看第三个文件,这就是1998年11月26日中日双方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宣言凡三部分,在第三部分中,双方重申:“恪守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和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所阐述的各项原则,确认上述文件今后仍将是两国关系最为重要的基础。”关于台湾问题,日方在第三部分专列自然段重申:“日方继续遵守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重申中国只有一个。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

  值得注意的是,当历史进入21世纪,日本在对华关系的文件中关于台湾法律地位的隐喻通过单列条款强调的形式渐转向明喻。2007年4月11日,中日双方发表《中日联合新闻公报》。中日双方在公报第二条款中确认,“将继续遵循《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的各项原则”,台湾问题单列第三条款称,“关于台湾问题,日方表示坚持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立场。”2008年5月7日,中日双方发表了《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双方再次确认了三个文件是两国关系的基础,关于台湾,在日方声明中再次单列第五条“日方重申,继续坚持在《日中联合声明》中就台湾问题表明的立场。”

  如果我们理解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的日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就不难看出,时至36年之后的2008年,日方的“一个中国”的表述仍是不包括台湾的。在2007年的《新闻公报》和2008年《联合声明》两个文件与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相比不同的只是,中日双方关系的定位已上升到“战略互惠关系”(即“基于共同战略利益的互惠关系”),但日本方面对台湾法律地位的表述不仅不变,而且日益直截了当,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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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1972、1998年、2007、2008年的中日文件,可以看出,日本对中国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已经日益不再满足于“理解和尊重”隐喻式表述,而是转向日益鲜明的“重申”式表述,意在特别提醒人们在1972年文件中“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所表达的特别含意,即1.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2.日本“坚持和遵循”《开罗宣言》中关于“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的规定。

  二、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与日本相比,美国在中美建交的文件中对台湾主权归属是明确无误的。1972年2月28日,中美共同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即“上海公报”)中关于台湾问题,表述如下:

  中国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场: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

  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关心。考虑到这一前景,它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在此期间,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在这里,美方对“一个中国”的原则认可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认为它是“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问题。这尽管与中国政府的立场有相当的距离,但与日本比,却更为积极。这个立场到1979年1月1日的《中美建交公报》中被大大向前推进,美方在《公报》表示: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上述立场在1982年8月17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八一七公报”)第一条款中形成高度凝练的表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发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此范围内,双方同意,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继续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在此基础上,中美两国关系实现了正常化。

  与日本不同,在中美三个公报中美国对台湾的地位表述非常确定,即“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时又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在法权逻辑上也就承认了中方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

  与美国不同,日本上述文件对台湾主权归属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立场,如果硬要说有什么立场的话,那就是《开罗宣言》所规定“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由此推出与美国的表述的意思完全不同的结论就是: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如此类推,还有“满洲”、澎湖群岛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归属于所谓的“中华民国”。

  三、韩国只是“尊重中方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之立场”

  最后我们再简单地看一下韩国在中韩建交文件中的立场。1992年8月24日《中韩建交公报》共六款。关于台湾问题,韩方表示:

  大韩民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尊重中方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之立场。

  由于中国与韩国在台湾问题上不存在法律认可问题,但需要韩方对中方关于台湾问题立场的政治表态。显然,韩国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尚不如日本的“理解和尊重”,与中国的立场相去甚远。

  四、日美韩涉台表述差异及其对中国台海统一的外交影响

  通过上述历史文献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从1972年迄今凡三十多年,日本对台湾不仅从未死心,其觊觎之情反而日益强烈。对台湾归属的立场是检验日本是否放弃昔日“大东亚”政策的试金石。三十多年来日本坚持不承认而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这表明,与美国对台湾政策相比,中国与日本在东海有着绝对不可调和的事关亚洲战后和平体系即雅尔塔体系的结构性矛盾;中日间的东海问题,并不是什么石油问题,它实质就是台湾问题。邓小平曾对美国人说“中国人不解决台湾问题会死不瞑目的”。

  进入21世纪的中日关系的特点是在双方改善关系的需求日益增大的同时,双方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也日益南辕北辙。日本方面不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一部分”的表态在中日双方的文件中日益鲜明和突出,如果在中方的核心利益即台湾问题上日本不仅不做让步,反而还日益强调,那么双方主张的“建立战略互惠关系”就成了空话。

  最后,必须提醒的是,目前我们所讨论两岸统一的历史背景前提,是日本北方与俄国存在的北方岛屿争端尚未解决,朝鲜半岛尚未统一;而在可预见的时期,这个前提不会改变。但是,日俄之间的岛屿争端的解决有以及朝鲜半岛的南北统一,与台湾回归中国一样,是或迟或早要发生的事。对中国具有紧迫意义的是,如前日韩两国的上述变化的早于中国两岸统一,那届时台湾问题向有利于中国方向解决的难度将会成倍地增大。

  历史的量变是漫长的,但历史的飞跃却是突然和出乎意料的。2008年8月8日,就在第29届奥运会在“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主题下在北京开幕的同时,格鲁吉亚在南奥塞梯与俄罗斯爆发大规模冲突。这个突发性事件向我们警示:国家分裂的危险不知什么时候就会降临,对中华民族有历史责任感的人,都要对祖国两岸统一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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