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久:日本核污染水和正常核废水岂可混淆
尽管国际社会已表达了强烈反对, 日本仍然坚持将福岛核电厂的核污染水排入大海。
而为了给这一行为背书,转移国际和国内社会的视线,日本一些官员和媒体搞起信息战,贼喊捉贼,污蔑中国核电厂的废水辐射物质含量比福岛高6.5倍。
他们说得煞有介事,不明就里的人可能真容易被他们糊弄过去。但这些话术完全经不起推敲,其居心叵测的意图更是上不了台面,无非是想为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背书。
首先,日本福岛核电站的核污染水与未发生事故的核电站正常运行中的冷却水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为了阐释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何为福岛核污染水。2011年日本大地震引发海啸,使大量海水涌进了核电厂,沾染放射性。为了应对事故,技术人员向已经损坏的堆芯注入海水和淡水用于冷却,这些水也都直接沾上了放射性。待情况稳定后,地下水和地表降水又持续进入厂区,亦感染放射性,成为核污染水。由此可知,福岛核污染水沾染了大量放射性物质。
那什么是核电厂废水呢?未发生事故的核电站在正常运行中,其冷却水吸收热量之后变成蒸汽推动发电机运行,之后进入冷却塔重新变成水,再去受热变成蒸汽,循环往复,作为核动力发电的介质,一般是不会排放出来的,此为运行中核电站的第一套冷却水系统。运行中的核电站还有第二套冷却水系统,即为第一套冷却水降温的水,这些水主要输入冷却塔中让冷却塔变凉,为第一套冷却水降温,以维持整个核电站的热平衡。第二套冷却水并不会进入核辐射区,也不会和第一套冷却水有直流交集,基本不可能遭受放射性污染。因此,将运行中的核电站的冷却水系统与沾染核辐射的福岛核污染水相提并论,无知得可笑,其用心之险恶更是让人感慨。
其次,我国针对核电站产生的核废水处理和排放制定了并严格实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确保其排放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包括放射性废液在内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我国《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也对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做了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涵盖了方方面面,条例清晰,在此不一一列举。
近年来,我国运行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量均低于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限值,运行核电基地外围监督性监测自动站测出的环境空气吸收剂量率也在当地本底辐射水平正常范围内,未监测到任何核电机组运行引起的异常或是放射性流出物的异常。
不仅如此,我国一直秉持着核安全信息公开的原则,依据《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包括各类流出物实际排放量与监管部门批复的流出物排放限值,营运单位还要公开核设施周围环境放射性水平、与核设施运行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种类浓度(活度)等辐射环境监测数据。
反观日本,在国际社会与其国内民众普遍反对向海洋排放福岛核污染水的情况之下,仍旧一意孤行,现在又试图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然而不论其如何狡辩,核污染水入海都是对其国际法义务的违背。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例,日本于1996年6月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日本作为条约的缔约国之一,负有积极履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的义务,尽最大可能防止污染海洋。《公约》第195条更是明确规定各国有“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其他的都先不提了,只单说这两项规定,试问日本满足了那一项呢?(作者是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