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喜峰:与鲁品越教授商榷关于“消灭私有制”思想
2023年8月24日,学术界杂志社公众号发表鲁品越教授文章《马克思主义“消灭私有制”思想在中国的伟大实践与理论创新》。
https://mp.weixin.qq.com/s/I_auB1x6PiFwPJIQ4sdmTg鲁教授文章的摘要和小标题为:
《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论断与我国经济制度的历史变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允许和支持私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未解之重大难题。由此产生了“两个三十年”相对立的论调、围绕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噪音杂音。而这些噪音杂音由对马克思主义“消灭私有制”和对我国民营企业政策的孤立肤浅的解读所致。应当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思想体系、中国社会历史发展总体进程着眼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马克思主义“消灭私有制”的主旨不是简单地消灭一切私有制,而是消灭那种驱使人们利用私有财产奴役他人劳动的社会力量。这就要从社会总体制度、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历史发展的辩证作用、人类社会“自然史”过程三个方面理解其丰富内涵。这一普遍原理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虽然表面上差异很大,但本质上都是《共产党宣言》普遍原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伟大创新成果。
一、马克思主义“消灭私有制”原理的多层次含义:目的、对象和怎样消灭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消灭私有制”的表现形式:建立公有制计划经济体系
三、改革开放时期“消灭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上的基本经济制度
……
鲁教授文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认为,鲁教授曲解了《共产党宣言》,由此得出的“消灭私有制”的目的、对象和怎样消灭的结论都是没有意义的。如何曲解,说明如下:
鲁教授在文章中指出:“首先,《共产党宣言》在讲‘消灭私有制’之后接着解释:‘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其意思很清楚:‘消灭私有制’并不是‘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也即允许人们占有社会产品(社会产品当然包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而只是剥夺利用这种私人占有的产品来‘奴役他人劳动’,也即奴役人民,所以人民必然最终将其消灭。换言之,如果某种私有制没有成为奴役他人的权力,则不是消灭的对象,就不会被消灭。总而言之,‘消灭私有制’不是为了消灭私人对社会产品的占有,而是消灭利用这种占有来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这不仅是道义要求,而且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客观需要。这就是‘消灭私有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