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青松:法律失语就是民族失血
当法律缺位与性别叙事叠加时,社会公平与民族根基会遭遇双重坍塌。先看一则南方都市报的最新消息:惠州回应:并非网传刘某1人。
这则声明不痛不痒。不是说好的处理诈骗么?
这下面的高赞留言更是让人心寒: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留言。高赞留言以“自愿签字”“无溢价”为挡箭牌,其实是用民商法外观混淆刑法实质,故意混淆“自愿性”与“意思表示真实性”。
诈骗罪的核心要件绝非“价格是否合理”。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本质是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购房者签署合同的“自愿性”建立在 “与婚恋对象刘佳共建家庭”的错误认知之上。若无婚恋欺诈则,根本不会产生购房意思的表示。如果说“签字自愿”就等同于“意思表示真实”,那太好了,那希望有正义的网友用枪顶着这位高赞留言作者阿翔的脑袋,让他也多签几个字。
不溢价,反而证明这帮房地产诈骗团伙深谙规避刑事风险的技巧——通过 合法外衣包裹非法目的,比如,伪装正常交易逃避明显不合理对价的入罪标准。这恰恰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新型诈骗的典型特征,也是国家严厉打击的。一个市场价交易的说辞,就可以否定诈骗性质?还有王法吗?这明明就是用合规性外壳包装欺诈内核啊!
即使购房价格未偏离市场价(不构成显失公平),但这36个你们口中的“底幻男”、“普信男”所做出的购房决策,难道不是因婚恋身份欺诈而产生(《民法典》第148条)吗?房屋作为婚恋承诺的物质载体,其购买动机与普通投资性购房存在本质差异,怎么能简单地以一个“市场价”就否定了意思表示瑕疵?所以,购房者仍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购房款数额是不是合理,与交易目的是不是合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维度的事儿。行贿者以市场价购买官员字画,不会改变权钱交易本质,那么,到老百姓这里,咋就不保护了呢?诈骗者以正常房价出售房屋也不改变以虚假婚恋关系诱骗缔约的违法事实。所以,这位无耻龟蝻高赞留言者将“等价有偿”原则异化为“给钱交货即无过错”的市侩哲学,彻底阉割了法律对人性尊严与情感价值的保护功能。
高赞留言龟蝻对36个购房男性进行恶毒的语言攻击,说“自己长什么样没照镜子”,这不仅是肆意传播受害者有罪论,羞辱劳动人民,羞辱受害者,更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嚣张嘲笑。诈骗团伙通过交友平台精准筛选渴望婚恋的大龄工薪男性,利用心理学话术制造情感依赖(如高频聊天、结婚暗示),本质上是对人性弱点的工业化剥削。要求受害者在热恋期保持理性人的绝对清醒,就好比要求人在缺氧状态下自主呼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