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资本:工资支付条例修订

2021-07-09 10510 0
作者: 李游 来源: 服务业劳洞

  1994年底,劳动部为配合第一部《劳动法》的实施同时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其核心在于协助厘清劳资双方最为关心的工资组成、工时制与加班计算、支付时间、工资调整和拖欠等一系列问题。严格意义上,这是一部以制约和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的条例,确保劳动者最终可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暂行规定”鼓励各地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在地条例。

  这一部看似从劳动者视角出发的暂行规定,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里“寂静地躺”在各地施行,实则在劳资双方中存在感并不高,政府的执法监管力度亦弱,这一点可以从常年高发、屡禁不止的工资拖欠现象可以看出。随着市场劳动形态的变化,及对于灵活性和低成本用工的追求,“工资支付条例”的部分条款开始被视为阻碍市场活力的核心因素。部分地市在过去几年开始修订该条例,在工资支付时限、加班费计算、奖金发放等方面为企业松绑,如广东、上海、江苏、深圳等。这一系列以“营商”减负为目的、以资本利益为中心的修订举措,正在悄然改变原有条例的核心精神——在创造更多市场灵活性的同时,却也催生更多的劳动境况不确定性。

  回溯既往的修法发现,上海市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深圳市的《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分别在2016年和2021年进行了重大调整,且趋势极为一致。本文将一一对照,尝试深入解读其中的修订变化,理解以劳动者为本位的“工资支付条例”是如何走向为资本“披荆斩棘”。

  2016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修订

  2016年8月,上海市政府根据过往的劳资争议司法实践,对实行了近15年的工资支付办法首次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该修订虽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厘清和更新了原文本中相对模糊的概念,但同时也呈现了对企业极大的偏颇倾向,强化了企业在管理上的灵活性。

  1、企业延期发放工资无需提前报备,且拖欠工资无需补偿滞纳金。新办法第十条删去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延期支付工资需要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即单位因迟发工资的不再需要报备,只需要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便可延期一个月支付工资。该办法删除了“备案”条款,在企业工会实质由管理层控制的情况下,无疑令企业可以合法不受限制的延发工资,增强了企业管理的灵活性。

  此外,原办法规定,企业被认定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在补足工资时还必须同时支付劳动者25%的补偿金,而新办法删去了“25%的补偿金”条款。新办法只要求,只有在人社部门提醒后逾期不支付的情况,才需要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一点改动为企业免除了违法代价,企业大可一再延期和拖欠劳动者工资数月,但劳动者却毫无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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