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回来了,美国“黑手”仍在

2021-09-27
作者: 阿里·拉伊迪 来源: 瞭望智库

  孟晚舟虽然回到了祖国的怀抱,孟晚舟的案件却并未结束,最终结果要看她所签署的延缓起诉协议(DPA)能否得以遵守,而这也与美国的长臂管辖直接相关。

  另一边,据英国《金融时报》9月24日报道,美国政府日前以涉嫌偷税漏税为由逮捕了一名俄罗斯高管。

  2021年9月25日晚,孟晚舟乘坐中国政府包机抵达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图|新华社

  其实,美国赋予自己的这项特殊“权力”,最初起源于其自身打击贪腐,那么本是对自身问题的反省与肃清,如何摇身一变成了打击全球企业的利器?

  1974年8月,“水门事件”后尼克松的引咎辞职坐实了无论是在美国本土,还是在境外企业和政党间都存在权钱交易。

  1975-1977年,代表选民的众议院议员目睹参议院议员由于“多国境外支付问题”不断卷入听证会丑闻,为了应对这种情况,1977年12月19日《反海外腐败法》应运而生。该法主要是为了禁止美国公务员在境外受贿。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就从《反海外腐败法》讲起。

  为了厘清这部法案的诞生始末,先介绍70年代影响极其恶劣的两大案件——洛克希德公司行贿案和香蕉门案。

  1

  跨国行贿

  20世纪50年代末期,航空制造业巨头洛克希德公司以在多国毫无廉耻地贿赂中间人的行为而出名,上至身居要位的政客,下到帮派头目,都受其“恩惠”,其腐败网络极为庞大,但其所作所为在该企业高层看来不过是“收买”市场的必需之举。

  洛克希德公司的重要销售主管约翰·肯尼斯·赫尔曾被派往日本,肩负向日本空军售卖F-104战斗机的重任。

  为了更快速地完成任务,赫尔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日本黑社会头目儿玉誉士夫接上了头。儿玉誉士夫拥有一张极其庞大的关系联络网,他与执政的自由民主党副主席极为熟识,与时任日本首相岸信介也交好。

  【注:日本自由民主党由自由党和激进党合并而来,而激进党正是由美国中央情报局一手缔造并慷慨资助的。】

  借着如此得天独厚的人脉网络,洛克希德公司不费吹灰之力就向日本空军卖出了200架战斗机。而其竞争对手,同为美国企业的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则惨淡出局。

  洛克希德公司发现,将政治、投机与犯罪联结起来的做法十分奏效,便在民用航空市场如法炮制。时运亨通的洛克希德公司又恰恰赶上交际甚广的儿玉誉士夫与日本新任首相田中角荣有交情,田中角荣本人又出自自由民主党,因此只需引导这位大权在握的首相在洛克希德的订单上轻轻划几笔便大功告成。全日空航空公司购入了许多洛克希德L-1011三星客机,作为交换和酬劳,儿玉誉士夫获得了数百万美元。

  田中角荣。

  1976年,美国媒体曝光了这一丑闻,已于1974年卸任的田中角荣被捕,洛克希德公司的伎俩和美国中央情报局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成为各大报纸的头条。这一事件在美国引起巨大轰动,国务卿亨利·基辛格忧心忡忡:中央情报局的秘密及其内部网络的曝光对美国的国际形象极为不利。他致信美国联邦检察官,令其遏制参议院报告中包含的敏感信息的扩散趋势,随后亲自促成众议院、检察官与洛克希德公司的法律顾问秘密协商解决该案。

  图为被逮捕的田中角荣从检察院去往拘留所的路上,图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美国民主党参议员、跨国公司小组委员会席弗兰克·丘奇却没有听从基辛格的安排。1976年,他揭发洛克希德公司为了垄断市场动用30亿日元作为暗箱活动资金,公司内部将这一行动命名为“落花生”。

  【注:英语中“落花生”可代指一笔微不足道的小钱。】

  这显然名不副实:贪污者所贪何止小小的花生。数百万美元被其收入囊中,其中的一部分,约6亿日元(折合约200万美元),被用于贿赂日本政府官员。

  洛克希德公司并非唯一行蝇营狗苟之勾当的企业,但由于它的做法已成反面典型,所以定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在由弗兰克·丘奇参议员牵头组织、杰克·布卢姆具体执行的调查中,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与洛克希德竞争的航空企业)的总裁宣称,他亦受到洛克希德公司做法的影响,贿赂了多国公务员,其中包括一些欧洲国家的公务员。

  1975年8月15日,洛克希德公司丑闻被揭发的6个月前,弗兰克·丘奇参议员曾向参议院负责银行案件的同僚咨询过一些相关信息,此时他已对美国飞机制造商洛克希德公司在欧洲市场的所作所为有所怀疑。随即,参议院发现洛克希德公司曾以向德国政党领袖行贿的手段,向联邦德国售出多架F-104战斗机。无独有偶,在意大利和荷兰,洛克希德公司也如法炮制。这一案件带来的恶劣影响已超出社会道德准则,舆论哗然,洛克希德公司的声誉也受到严重冲击,美国国会迫于压力,决定出手力挽狂澜。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另一丑闻又占据了各大报纸的头条,即香蕉门事件,涉事企业向南美某个国家总统行贿,以求其尽可能少收取该企业的香蕉出口税。

  2

  总统发财

  拉丁美洲是全世界最大的香蕉生产区域,美国则是其最重要的买家。换言之,香蕉出口价格有任何波动,都会给美国进口商带来巨大影响。

  1974年,香蕉出口国联盟决定对每箱40斤香蕉收取1美元关税。这引起美国跨国公司的怨怼,它们威胁要撤出市场,然而掌握着生杀大权的生产国并不理会它们的抗议。但同年,洪都拉斯却通过了一项规定香蕉关税为每箱50美分的法律,不久后又毫无预兆地将其降至每箱25美分。

  危地马拉城,一名男子在搬运香蕉。

  美国当局对此表示极为惊讶,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即展开调查。一场自杀戏剧性地为调查赢得了很多时间。1975年,美国三大进口企业之一的联合商标公司的总裁伊莱·M.布莱克自杀。

  通过调查他生前的举动,证券交易委员会很快就查清了洪都拉斯关税突降的原因——联合商标公司用250万美元贿赂了时任洪都拉斯总统的奥斯瓦尔多·洛佩斯·阿雷利亚诺。250万美元对该公司来说着实是一笔巨款,但与回报相比还算值得,关税降低为其节约了750万美元。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还显示,该公司还向一位意大利高层官员行贿75万美元,以求阻止意大利降低进口价格。

  图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标志

  事实上,对于这种贿赂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本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让其感到困扰的是,这些钱并没有计入公司账目。在当时,美国法律并没有把贪腐行为定为一项罪行。相反,向持股人隐瞒各种信息却司空见惯,即使是贿赂中间人这种重要信息。

  比起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制裁惩罚,联合商标公司更担心这一事件对公司声誉的影响。也正因如此,负责该公司案件的律师们刻意接近美国国务院的斡旋人,让他们对证券交易委员会施压,把事态平息下来。他们的主要论据是,这一事件既有损涉事企业,又让美国在外交舞台上颜面无光。但这一做法并未奏效,1975年春天,媒体还是曝光了联合商标公司的这起丑闻。

  航空制造业和农业并非被腐败荼毒的两个特例行业。1977年9月,美国国会的一份报告显示,逾400家美国企业曾有可疑或非法的转账交易,“不少企业供认曾对外国政府领导人、政客或政党行贿,金额累计超过3亿美元”。历史充满讽刺,调查显示,大部分涉事企业的贪腐行为都不是为了和外国企业竞争,其目标往往是本国的竞争者。总之,报告认为,这些经济把戏玷污了美国的国际形象。

  3

  法律出台

  参议员弗兰克·丘奇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但比起美国老板的道德感和良知,他更担心美国的对外政策何去何从。“我们对公共良知或者私人道德感问题并不感兴趣。让我们备感焦虑的是美国的对外政策。”因此,美国国会决定出手整顿秩序。但如何禁止这些不法行为呢?当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可以禁止这些贿赂行为,即使受贿的外国公务员触犯了他们国家的法律,美国司法也无权干涉。

  图为参议员弗兰克·丘奇

  更何况,卷入丑闻的国家常常没有财力、物力进行调查或者组织证据,“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实施调查着实困难,因为它们掌握不了证据。我们有这些证据,但是不能展开调查,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

  那么,仅仅呼吁广大企业家的良知和道德感就够了吗?参议员们持否定态度,他们担心如果坐视不管,这种行为会越发猖狂。

  为什么众多企业节衣缩食也要行贿呢?归根结底,是微小的风险能换来巨大的利润,所得远偿所失。民主党参议员威廉·普罗克斯迈尔注意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因此锒铛入狱,仅有三位企业主管因行贿被解雇。更糟糕的是,即使丑闻频出,像洛克希德这样的公司仍然在持续攫取利润。结论就是,要改变法律,并禁止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

  1976年,由美国总统杰拉尔德·福特担任负责人、经济部长埃利奥特·理查森直接领导的立法工作小组正式组建,该小组的任务是推出一部约束性不那么强的法律。福特希望这部法律仅要求企业公开申报它们行贿的金额,违者将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这部法律迫使企业必须将情况告知股东,但法律的权限被严格限制住了,且执法范围只在美国本土。

  福特最主要的反对者是民主党的吉米·卡特。卡特强烈反对这一法律,他认为总统的回应太软弱,对企业及其高层领导太过宽容。在1976年大选中,卡特作为竞选人猛烈抨击了福特的政策,甚至驳斥福特在某种意义上立法许可了腐败贿赂。卡特当选后就立刻摒弃了福特的计划,并将贪腐定罪量刑。国会议员们认为,“将贪腐贿赂定罪是抵制其不断蔓延的最有效方式,也是对企业的限制最少的做法”。

  1977年12月,联邦305号法案——《反海外腐败法》被表决通过,参议员们才长舒一口气,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得以巩固。这部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美国企业的竞争优势。从此,企业只要展示其道德感,并且将专注度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就可以拿下合约。

  然而,如何保证在面对不服从美国法律的竞争者时,这个金科玉律仍然有效呢?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让它们遵守相同的法律。

  时任总统卡特深知这一点,他呼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并推动其他多个国家在本国也通过类似的法律。美国甚至想帮这些国家借鉴自己的道路,尤其想将这套打击国际贸易合约缔结和谈判中贪腐行为的体系推广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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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广艰难

  吉米·卡特明白,推动《反海外腐败法》绝非易事。美国政府内部已将此问题置于最高优先级谈论数次,但无任何实质性结果。

  图为美国第39任总统吉米·卡特,图源:人民网

  1975年,联合国通过3514号决议,意在打击所有违犯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腐败行为,美国力邀联合国成员国一起签署相关国际公约。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将相关公约整理成2041号决议,并于1976年8月5日通过了该项决议。

  该项决议提出,要组建一个世界贸易反腐败行为政府间工作小组。该小组组建三年后转变为“非法交易特别委员会”。非法交易特别委员会起草了一份计划书,旨在将企业视为法人追究刑事责任,美国大力倡议签订该计划书,但无功而返。1979年,非法交易特别委员会由于各方意见出现分歧而停摆。“尽管大家,特别是美国代表付出了诸多努力,但各方并未达成共识……”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反转呢?

  分歧主要源自西方阵营,法律和政治问题是阻碍协议达成的两大主要因素,发达国家将国家主权看得比什么都重。哪一方的司法审判权能更有效地展开调查、追踪案件并打击犯罪呢?域外管辖之争依然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谁都不甘心屈从于一部外国的法律,让其来监视自己国家的企业。“关于司法上的问题,很多国家的代表表示,即使存在一个强有力的域外管辖机制,它也无法和本国法律相容。”大家已经开始惧怕美国会主导世界市场。

  美国人没有退让,他们通过国际商会从中斡旋,继续提倡这一主张。起初,国际商会组织了一项关于清查各国反腐败立法的国际调查。然后,它联络各个国家和企业,希望它们同意相关规定。很多跨国公司从中受到启发并制定了自己的内部战略方针,但也仅此而已。

  由于联合国和国际商会的尝试接连失败,美国政府开始反思:是否要减轻对企业的约束,抑或是继续提升《反海外腐败法》在全世界的影响力?联邦检察官菲利普·海曼思考,究竟能否阻止美国企业出于抢占市场、击败本国竞争者的目的进行的贪腐行为,而放任它们在面对外国竞争者时这样做?《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界限究竟在哪里?

  1988年,《反海外腐败法》的修正案允许在某一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向该国公职人员馈送礼物和提供好处。美国的各大跨国公司认为这依然是对法律的粉饰,远不足以捍卫权益,它们呼吁要求统一法规。美国的游说人员便重新拿起他们的“魔法棒”,再次出山,准备为实现这一目标奔走造势。联合国这条路行不通,他们就决定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入手,向其兜售他们的计划。

  5

  一石二鸟

  一场旷日持久的游说和司法外交拉锯战打响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终于在1997年12月17日通过了《反对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简称《反贿赂公约》),这部公约的条文几乎照搬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约很明显至少在四点上借鉴了《反海外腐败法》”: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外国公职人员收取酬劳;限制主动行贿(追查行贿人而非受贿人);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对不法行为实施一定惩戒(不可出于私人目的行贿,制裁为行贿而伪造或隐瞒账目和资产负债表的行为);允许跨国执法。

  公约第五条明确规定,签约国要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即使这样做会对其涉外政策有一定的影响。“对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调查和审讯,会在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规则和准则下进行,不受国家经济利益、与别国的关系或涉事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影响。”

  美国的目的达到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经济主体都加入了美国的反腐败标准体系。《反海外腐败法》的推动者们大喜过望,这部法律不仅直接影响了打击跨国腐败行为的国际公约和国家立法,如今还成功地使美国有权约束很多外国企业,堪称完美的一石二鸟:美国法律在世界范围推广开来,还将外国企业置于美国司法的审判台上。

  44个国家批准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反贿赂公约》,其中有8个国家非该组织成员。该公约自1999年2月15日正式生效,从理论上来讲,这标志美国方面展开调查已经是完全合法的了,但在最初,美国刻意有所收敛。两年后,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导致一条新的战线被开辟,美国领导人把精力都放在打击恐怖主义上了,但他们没有停下向经济领域进军的脚步。

  美国是如何做到的呢?切断恐怖主义组织的财源,打击腐败等一切疑似资助本·拉丹及其他极端组织的肮脏交易。美国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以及财政部工作人员变身为商业“特工”,他们的目标不只是企业、基金会或者近东和中东的非政府组织,他们的任务是扫描这个星球上经济领域发生的大事小情。

  6

  众法加持

  在此期间,美国借口反恐,陆续出台几大法案,补充和加强了赋予自己的“长臂管辖权”。

  1996年,美国国会表决通过了《古巴自由民主团结法案》,这个法案还有个更为人熟知的名字——《赫尔姆斯-伯顿法》。这个名字来源于两名提交者,一位是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共和党参议员、保守主义人物、坚定的白人至上主义者杰西·赫尔姆斯和印第安纳州共和党代表丹尼·李·伯顿。

  《赫尔姆斯-伯顿法》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强化卡斯特罗政府的国际制裁”;第二部分只关于扶持一个向美国俯首称臣的新政府;第三、四部分则是制裁的具体内容。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对“不干涉他国内政”这一基本国家关系规则的戏弄和违背,美国对此心知肚明,却完全不放在眼里。

  图为被誉为“古巴国父”的菲德尔·卡斯特罗,图源:中青网

  《赫尔姆斯-伯顿法》在谈及与古巴的商贸往来时,特地用了“trafficking”一词,该词在英文中通常指非法交易,美国国会显然是有意借此给所有与古巴有经济往来的经济体蒙上晦暗不明的色彩,并劝阻一切想跟古巴进行贸易的企业。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共和党代表鲍勃·利文斯顿认为:这背后的逻辑就是,众多跨国公司必须做出一个基本的选择,要么维持与卡斯特罗的往来,要么远离全球最大的市场(美国)。

  紧随《赫尔姆斯-伯顿法》之后,1996年8月5日,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伊朗与利比亚制裁法》,其家喻户晓的名字是《达马托-肯尼迪法案》,同样来自两位提交者。这次轮到伊朗和利比亚来接受美国的经济隔离政策了。

  依照《达马托法》,任何企业和个人在伊朗或利比亚年投资额超过4000万美元(一次或分期),并且投资将直接或间接扶持两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应当受到惩罚。

  违反《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这两部法律的,将面临被美国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的风险,这是份颇具威力的“经济死刑”名单,由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建立。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是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的利器,专门负责对禁运国家执行制裁,禁止任何国家的企业与特别指定国民名单上的个人、企业发生往来关系。

  1996年,时任法国外交部长的赫维·德夏雷特宣称:这两部法案已经超越了红线,体现了美国的单边主义立场……这是对国际贸易原则的严重违反,而且两部法案与反恐毫不相关。

  2002年3月21日,美国休斯敦,安然公司办公大楼。

  2001年,安然公司丑闻发生后,美国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也称《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这是自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在金融安全领域推行的最重大改革。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以后,公司必须明示身份:账户要经过验证,由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名并注明日期;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至少3年一次的审核;公布资产负债表外的财务信息;实时更换外聘审计人员……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无论是美国本土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或者是美国公司的境外子公司,都要符合其要求。该法案让公司高度透明化,并允许审查及监督机构访问所有信息。这意味着,在美国开展业务,要接受一切商业机密都受到美国政府支配的条件。

  2001年10月26日,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了《爱国者法案》,其中部分条款使《反海外腐败法》的力度得到强化,其实质在于扩大安全、监视和情报部门的权力。

  图为乔治·布什,图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在众法的“加持”下,各大银行和企业家进入了他们的雷达区。2004年左右,第一批案件结案送审,美国国库充盈了。罚款金额从每年1亿美元上涨至2010年全年超过18亿美元,直到2016年罚款金额从未回落至2亿美元。

  7

  长臂已开

  《反海外腐败法》全文有二十几页。它的执法范围包括外国公职人员、已注册证券发行人、有权限呈交各类报表的人、各类领导人、行政高层、证券发行人或股东的代表或为他们工作的人的腐败行为,以及上述人群以权谋私、渎职违纪、收受各种形式的贿赂,包括各种口头或书面约定承诺等,以操纵国际贸易或利用权力对公共代理人行使职权而构成恶劣影响或唆使其收受好处、违反其法律义务的,或协助证券发行人刻意为某一方占有或保留市场或协助某方占有市场的行为。

  无论是在哪里发生的案件,只要涉事企业或其旗下任何一家分公司(抑或仅有一个贸易办事处)与美国有某种联系,比如用美元进行交易等,美国司法部门就可以对其展开调查或实施制裁。

  哪怕其间的联系非常小,比如一封简单的电子邮件。2011年美国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联合向匈牙利电信公司开出一张数百万美元的罚单,其贪腐行为涉及该企业在马其顿和黑山的市场。匈牙利电信公司的母公司德国电信也因监管不力吃了罚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大楼。

  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对匈牙利电信公司的三位前高管展开了调查,其中就包括公司的前任总裁埃莱克·施特劳布。这起案件和美国本土并无关联,但美国司法部却可以对这三位高管展开调查。为什么呢?因为其中一人使用在美国有服务器的电子邮箱发送了一封承认贪腐行为的邮件!2013年12月,美国纽约一法院判定证券交易委员会应用《反海外腐败法》对这三人展开调查是合法的。换句话说,只要使用了在美国有服务器的电子邮箱,美国司法部就可以摧毁一个企业,制裁它的高层管理者和雇员。

  美国司法部拥有了这个无懈可击的搜刮金钱的“武器”,使用它可以调查任何有财务腐败方面问题的外国企业,只要有一个模棱两可的罪名,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查阅企业母公司的所有加密账目,借以得知其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对财务腐败问题的调查会使罪名叠加,让罪行越发严重,如违犯《反海外腐败法》、违反财务规范(账目与记录)、违反内部管控规定等。罪名越多,涉事企业受到的惩罚就越重,对其声誉的影响也就越恶劣。

  再回过头来看西门子案。2006年,美国司法部从德国媒体得知,德国司法部正在调查西门子在全球范围内的行贿案。美国司法部轻而易举地获得了这个案子的调查权,它召集西门子的高管,责令他们进行内部调查。尽管该案件与美国没有任何联系,而是涉及阿根廷、孟加拉、俄罗斯、伊拉克等国,尽管受到怀疑的西门子旗下子公司的注册地在孟加拉、阿根廷和委内瑞拉,未曾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这些都不重要。

  图为位于德国慕尼黑的西门子总部,图源:新华社|美联社

  美国司法部何以能够起诉西门子?

  有两个理由:第一,为了在美国市场上市,西门子曾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股权证书(美国存托凭证);第二,几笔疑似行贿的款项通过美国境内的银行账户转移。西门子与美国的联系就此建立,美国司法部因此能够对其提出指控。西门子只需进行内部调查,自证其罪。它聘请纽约德普律师事务所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34个国家展开调查。它们严格审查了数以百万计的文件,同时无数详细的报告被送到美国司法部。

  美国司法部对彼此合作得天衣无缝感到很满意,但并没有让它手下留情:西门子遭受了双重罚款,不仅分别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了4.5亿美元和3.5亿美元罚款,而且还在2008年向德国政府缴纳了5.96亿欧元罚款,总计超10亿美元。

  8

  巨头陨落

  阿尔卡特的前身是法国电力总公司,它经历过辉煌,也陷入过低谷。

  在20世纪捌玖十年代,阿尔卡特是全球电力设备行业的佼佼者(业务包括数字电话转换、海底电缆、移动网络、呼叫中心、卫星等),该公司还在光学网络市场、DSL(数字用户线路)接入系统和路由器等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20世纪90年代末,阿尔卡特的业务遍及130个国家,营业额高达几十亿欧元。然而之后,公司情况却急转直下。2000年初,因经济形势变得更加严峻,阿尔卡特经营损失惨重(2002年约为50亿欧元),被迫裁员30000人。公司的解决办法就是,于2006年与美国朗讯公司“联姻”。这次合并得到了金融市场的积极响应,两家公司强强联手:阿尔卡特带来欧洲市场,而朗讯则能带来美国合同。合并后的新公司为全球重量级企业,其价值达到210亿欧元,并占领了40%的DSL接入系统市场份额。在将自己卖给美国伙伴之前,阿尔卡特谨慎地处理了敏感的业务部门:它将卫星和安保部门出售给泰雷兹集团,这些战略资产最后还是留在法国人手中。

  但是这场“联姻”很短暂,两家公司的管理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为此屡次受挫。阿尔卡特-朗讯没能守住原本的市场,更不用说占领新的市场了。接踵而来的就是裁员、缩小公司规模。这次合并最后以失败告终。与此同时,阿尔卡特从2006年开始在法律纠纷中苦苦挣扎。

  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调查阿尔卡特于2001—2006年在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中国台湾和马来西亚行贿一事。2007年,在迈阿密被捕的阿尔卡特前高管承认向哥斯达黎加的国有公司领导行贿,因此被判处30个月的监禁。他的认罪行为有助于美国司法部起诉其前雇主阿尔卡特,阿尔卡特在2010年支付1.37亿美元罚款以终结此案:分别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9200万美元和4500万美元罚款。

  5年后,阿尔卡特-朗讯被芬兰诺基亚公司收购。第二年,公司被巴黎证券交易所除名,阿尔卡特-朗讯不复存在。

  9

  欧企难逃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提供了一组诉诸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案例数据:1999年有3例,2001年有5例,2006年有7例,2007年上升至19例……1977—2016年,美国政府共做出478项制裁,其中138项涉及非美国的个人及企业,包括13项对法国个人及企业的制裁。

  2006年10月,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首次制裁了在美国境外行贿的一家外国企业:挪威国家石油公司违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在2001—2002年向一名伊朗代表行贿数百万美元(贿款总计1500万,分11年付清),以换取其帮助公司获得未来的天然气合同,当然都是油水特别足的合同。挪威国家石油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事实,但同意支付1050万美元罚款。而两年后的2008年12月,上文提到的德国西门子则被处以8亿美元的罚款,高出80倍!

  在浏览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时,人们看到的是,欧洲企业不仅腐败至极,还违犯美国实施的禁运令。它们在美国的制裁黑名单中高居榜首:“1977—2014年,在美国以违犯《反海外腐败法》为由发起的公开调查中,有30%是针对外国企业的,而它们却支付了罚款总额的67%。”甚至连美国媒体都对此感到十分意外。

  2012年,《纽约时报》的一篇文章揭露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美国国库贡献了30多亿美元的收入。该报记者在文章开头指出,美国司法部制定的公司名单中存在一处异常:“名单中鲜少出现美国公司的身影。”实际上,仅有一家美国公司(凯洛格-布朗-路特公司,哈里伯顿的子公司)在2009年支付了5.79亿美元的罚款而位列处罚最重的公司榜单前十。排在它前面的是西门子的8亿美元罚款。

  事实胜于雄辩:被处罚的大多是欧洲企业,而且大部分是银行。2004—2014年,只有一家美国银行(摩根大通银行)被处以罚款,金额是8800万美元!这与法国巴黎银行(90亿美元)、英国汇丰银行(19亿美元)、德国商业银行(15亿美元)、法国农业信贷银行(7.87亿美元)等因行贿、违犯禁运令或不遵守美国合规法律而被罚的金额相比,判若云泥。

  总之,在一系列法律的“加持”下,美国赋予自己的“长臂管辖权”如入无人之境,被这套“夺命组合拳”打击到的企业大多无力重整河山、东山再起,它们别无选择,只能被竞争者收购,正如阿尔卡特、德希尼布和阿尔斯通所遭遇的境况。

  一位曾在数家上市公司任职的前高管表示,“美国人到处都有耳目,专门监视他们的外国竞争对手,从来不会针对本国公司。因此,美国人可以通过隐藏在避税天堂的公司,坦然自若地行贿或违犯禁运令。在这场游戏中,我们始终就是被愚弄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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