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快递费不得低于成本价弊大于利
近日,浙江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快递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等手段阻断快递经营者正常服务;平台型快递经营者不得禁止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其他快递经营者进入。
浙江的这个规定(草案)引发广泛争议。正方认为,快递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无非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到后期都是消费者买单。反方认为,这样一规定,还有企业会想方设法地去降低成本吗?
俗话说,亏本的生意没人干。但成本价本身就一言难尽。同在一个市县里快递行业的老坂,仅年薪就相差好几倍。何况还有中国邮政这个老大夹在里面,他们的快递企业,不仅人力资源配比与私企有明显差异,一些历史欠债,如退休人员社保等,可能也会被摊入企业经营成本。所以,笼统的一句“快递费不得低于成本价“,似乎说不过去。所谓成本价,至少得通过公示且经得起消费者推敲。
其实,担心快递费低于成本价,会导致恶性循环大可不必,只要监管跟上了,快递服务业市场任由资本竞争,谁愿意干“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事?最终受益的还不是消费者?应当鼓励他们学雷锋!
总之,这个规定明显弊大于利。但我听说浙江的一些地方已经亮剑了,草案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当缓行为妥!文/郑智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