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是自杀吗?

2023-02-04
作者: 张子渊 来源: 传媒特训营

张子渊:做了5年自杀报道后再看胡某宇案,作为记者我很惭愧……

  做有关自杀案件的报道,从很早就开始过,比如十几年前的热线突发报道,但那个时候都是仅仅针对事件本身,而从来没有挖掘过自杀事件背后的问题。

  2018年5月底,当时在法制晚报工作的我接到了一个热线电话,一个自杀青年的父亲打电话给我们希望媒体报道他儿子和别人一起相约自杀的事情,从那开始,我才较为深刻的去报道自杀事件,去理解自杀事件。

  当时连续做了两篇报道,分别是《三小伙QQ群相约自杀后离世》《儿子自杀后父亲进约死群 劝生十余年轻人》。

  这两篇报道,当时也引起了一些反响,一方面是其他诸多媒体都追踪报道此事,而且还有导演和作家想把我报道的这件事改变成电影剧本和小说。另一方面,互联网大厂对社交和搜索引擎中引诱自杀的问题做了整改,让“约死群”基本绝迹。

  通过这两篇报道,后来我结识了现中国经营报记者郑丹,当时的郑丹还是江西师大上大二的一名学生,她和几个同学正在做一项关于青少年自杀问题的调研,做这个调研的缘起是郑丹采写了一篇特稿《“梦时代”跳楼少年之死》,该篇报道描写了南昌梦时代广场上跳楼自杀的少年的故事。

  而后,在调研中,郑丹走访了多个媒体报道过的自杀案例的当事人亲属,完成了她的那份调研报告,名为:失控的想象。

  通过这些报道,以及和郑丹的交流,我们开始探讨青少年自杀的本源问题,我自己开始对心理问题产生了兴趣,随后报名了中科院心理研究所的心理学专业学位学习。后来我的报道选题也向心理危机和心理健康方面倾斜,采访过几名抑郁症患者、心理咨询师或医生以及抗抑郁症的有关组织。

  在一次采访过程中,我认识了“渡过”的张进老师。他曾是财新的副总编辑,也曾是一名抑郁症患者,他离开新闻行业后开始做青少年抑郁互助平台“渡过”,帮助了不少抑郁症患者,对于抑郁症和心理危机的问题,我跟张进老师也有过几次交流。

  这些背景加在一起,当我再回头看自己当年做“约死群”的报道时,觉得自己还是非常浅薄。这两年媒体也关注了一些自杀类事件,比如成都四十九中学生自杀事件以及此次的胡某宇事件,在关注的过程中,也引发了媒体对于自杀事件报道的讨论。

  恰好,2021年前后,我从北京回龙观医院得到了一份《预防自杀:供媒体工作者参考》的文件,该《参考》原著为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预防自杀协会,这份《参考》中的内容对于媒体报道自杀事件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其中很多内容都值得媒体同行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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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疑点来源于对自杀的不了解

  在胡某宇案件中,警方很快就判定“非刑事案件”,也就是认定为自行走失或者自杀。当时便引发了各界的质疑,后来警方又在通报中表示了胡某宇日常学习压力大、失眠、厌学等问题,而且胡某宇在失踪前还曾经一度想要离开学校,后来在母亲和家人的安慰下才勉强继续学习。

  但在后来媒体的报道中,总能看到这样的疑问:“他为什么自杀?”也有网友至今还在说:“他没有自杀的理由”。

  自杀需要理由吗?自杀一定要有原因吗?

  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预防自杀协会曾经发布过一则针对媒体记者采访自杀事件的工作参考,该参考由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翻译成中文,并曾经发布给一些长期关注心理危机事件的媒体记者。

  在《参考》中明确提到:“自杀从来不是单一因素或事件的结果。导致个人自杀的因素通常是复杂多样的,不应以简单的方式进行解读和报道。要理解自杀行为,需要考虑到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应激性生活事件、社会和文化因素。”

  《参考》中还写道:“将自杀原因归为某个特定事件,比如考试失败或关系破裂,几乎总是会有误导性。在死亡原因尚未充分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不宜对死亡的原因和促发因素过早下结论。”

  《参考》中的说法,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完全不同。在深入了解心理危机乃至整个心理学知识前,我也曾认为,某人自杀的原因就是他自杀前遇到的某一件“受刺激”的事。

  在胡某宇事件的中,外界曾经一度将其失踪(或自杀)的原因归咎于学校的严苛,还有的认为是其父母给他施加的学业压力,这些都只是“多因一果”中的一个“因”而已。

  在较多的采访或者关注自杀案件以后,会发现该类案件往往有一个共性,就是自杀者的家属往往是最不能够接受自杀事实的人。胡某宇事件中,尽管警方很早就指向自行走失,但胡某宇的父母家人是完全不相信的。这与前不久在成都四十九中发生的学生自杀事件极其相似,家属总是会说“之前见到的时候还好好的,怎么一转眼就自杀(走失)了?”

  事实上,正如《参考》中所说,自杀并不是很容易解释其原因的。既然是无法解释原因的事情,当然会引起家属的质疑。所以,在采访的过程中,应该慎重的处理这些质疑。

  例如前面所说的“刚才还好好的,怎么突然就自杀了”这句话,其实质是来源于自杀者家属的个人认知,“刚才还好好”的这句话本身就是纯主观的。

  很多家属还认为,自杀只会发生在精神障碍患者或者重度抑郁的情况下,自己亲人没有那么严重的情绪上的问题,所以是“刚才还好好”的。

  《参考》中对此也有解释:自杀行为表明个体非常不快乐,未必是得了精神障碍。许多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不一定有自杀风险,也不是所有自杀的人都有精神障碍。

  很多自杀者确实会在实施行为之前隐藏自己的情绪,情绪更加糟糕的人,也未必一定会马上自杀。我曾经采访过一个重度抑郁的女生,她说自己有一次站在天桥上想跳下去自杀,一直挣扎了很久,这种自杀的想法在几个月之内都有过。站在天桥上的那一刻,她内心是很矛盾的,她的心里有两个声音,一个是“跳下去”,一个是“不能跳”。

  不要以为是她心里“撞鬼”了。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佛洛依德认为,人有“生本能”和“死本能” ,当生本能还能够对抗死本能的时候,她可能就不会自杀,但是如果生本能完全被压制,则可能会发生自杀行为。

  所以,在《参考》中澄清了一种说法:“考虑自杀的人下定决心就要死”是错误的。恰恰相反,考虑自杀的人其实是矛盾重重,犹豫不决的,在这个关键时刻获得情感支持就可以预防自杀。

  《参考》中明确指出,大多数自杀事件之前都有警示信号,无论是言语或者行为上的信号。了解征兆信号是什么,并且留意这些警示信号是很重要的。

  2018年我采访“约死群”这篇报道的时候,曾经采访过回龙观医院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的童永胜博士,他当时就告诉我,每个自杀者的警示信号不同,但往往在自杀行为发生后才会有迹可循。比如,有的人在自杀前会把自己最喜欢的东西送给身边的人,或者去完成自己一直以来的一个心愿等等。

  在“约死群”这篇报道中的胡靖就是如此,他在自杀前不久,用自己的几乎全部工资给弟弟买了个新手机,然后还去欢乐谷玩了好几天。这些行为在其自杀之前都并不引人注目,但当自杀行为发生后会发现,这些都是所谓的“预警”。

  从我采访和关注过的自杀事件或重度抑郁症患者的回述中都能够发现,几乎每个人在自杀前都有过“求助”,前面所说的“预警”也是求助的一种,而另一种则更加明显的,是向身边的人,无论是亲人还是陌生人,发出求助信息。

  胡某宇也发出过求助信息,他在失踪前就曾经跟家人表示过学习压力大,想要休学。这或许在家人看来是一种“叛逆”和“逃避”,但回过头来看,其实这就是他的一种求助。只是,这种“求助”跟“预警”一样,是隐性的,他不可能跟家人说:“如果你不让我休学,我就要去死。”那样是威胁,而不是求助。之所以求助如此隐性,也是因为求助者即自杀者,他自己也没有意识到何时会选择自杀。

  生本能与死本能剧烈冲突的时候并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生本能一点点被死本能蚕食,变得越来越弱小。

  此外,还有很多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前会向陌生人求助,这可能是因为他们向父母、师长、朋友求助无果后的行为,向陌生人求助的优点在于成本极低,只需要在网上发个帖子或者写一两句话即可。

  我采访过的“约死群”这篇报道中的胡靖,郑丹采访过的《“梦时代”跳楼少年之死》报道中的王家新,都曾经在网络上向陌生人“求助”过。胡靖走进了约死群找“同路人”,王家新在自杀前曾经跟一个被他成为“妹妹”的网友说过自己的想法。他们得到的回答要么是负能量的,要么是冷漠的。

  这一点其实也很好理解,陌生人没有必要为你而操心,他们也不了解你的处境,无法与你共情。

  就我采访过的案例中总结发现,向陌生人“求助”基本上已经意味着是自杀者的最后一步可能的“自救”,如果这种“求助”得不到积极的回应,那么其实施自杀行为的可能性会非常之高。

  在“约死群”这篇报道中,很多有自杀倾向的年轻人后来向胡靖的父亲胡大哥“求助”,都被胡大哥劝了回来。我也曾经帮助过胡大哥劝过几个有自杀倾向的年轻人,当时胡大哥跟我说,这种“劝生”的效率其实很高,只要你听他倾诉,并且给与他支持和鼓励,多一半的人都能够回心转意。

  当然,也有些人是无法劝回的,我的邮箱里至今还保存着一封邮件,那是一个自杀者发给我的遗书,遗书是用定时发送的方式发过来的,我收到的时候,她已经实施了自杀。

  2018年的时候,我为了调查“约死群”,曾经在这样的群里待过一段时间,也尝试的聊过几个有自杀倾向的青年。令人吃惊的是,在这个群里聊天的人,每天都会讨论很多匪夷所思的自杀方式,其中一些细节涉及到新闻伦理,不宜展示,但我们这些每天生活在阳光下的人,是无法体会产生自杀念头的人的内心。可以这么说:如果他们想死,可以用任何你想象不到的方式。

  胡某宇案中,各界质疑胡某宇的自杀方式,包括鞋带、高度、位置等等,这种质疑在我们每个人看来,都是合理的质疑,因为我们想象不到自杀者的世界。我个人接触过的自杀方式,有的比胡某宇的要复杂好多倍,有的比胡某宇选择的位置更隐秘,有的甚至还要耗费很多财力物力和时间,他们的目的可能就是无声无息的消失。

  郑丹在做青少年自杀的调研时,她曾经在《失控的现象》一文中认为,对于青少年来说,自杀行为可能是一种“表演”,一些青少年的自杀行为看起来更像是一种“仪式”,他们会选择对他们来说有特殊意义的时间或者方式。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传达自己内心深处的声音,希望以此来获得关注。

  一方面是想无声无息的离开,另一方面又是想通过自杀的方式“表演”来获得关注。这听起来很矛盾,但对于一个陷入到极度狭窄认知的人来说,又很符合逻辑——无声无息的离开是不想让肉体打扰别人,而表达的诉求才是真实的内心。尤其是,当此前的预警、求助都被无视后,只能通过这种“表演”的方式来传达信息。

  往往家人或身边人无法分辨这种隐形的“求助”或“预警”,才认为自己的孩子“刚才还好好的”,于是就很不理解为什么“刚才还好好的,居然自杀了”。然后,家属就会把矛头指向学校的管理,指向警方的侦查结果。

  社会心理学认为,人在归因时当遇到不利局面的时候,总会先归于外因。这是人的一种心理本能,无可厚非。但这也往往成为自杀类事件中家属产生质疑从而引导媒体去质疑的根本。

  反过来说,如果家人能够意识到这些“求助”和“预警”,他们也就不会认为孩子“刚才还好好的”,同时家人会给孩子以陪伴、共情、支持,那样也就有很大可能不会发生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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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道自杀我觉得很惭愧

  2018年和2019年那段时间,我采访报道了几起自杀性事件,但从那以后,鲜少再涉足该类事件的报道,而是转移到对抑郁症的科普和干预方面的报道。因为在跟一些心理危机专家交流并学习心理学之后,我开始意识到与其报道自杀,不如报道如何干预自杀。

  一方面是因为,报道多起自杀事件以后,我也曾经陷入到自杀的情绪中,在“约死群”的报道中,我在自杀群中待过一段时间,也出现过用自杀寻求解决生活和工作压力的想法,并且曾经有过那么一瞬间,自己试图开车从高架桥上直接冲下去。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做青少年自杀调研的郑丹身上,她曾经告诉我,在调研的最后阶段,在压力下勾起了她很多不适的回忆,若不是学校心理老师的及时介入,可能会有不好的后果。

  这一点在世卫组织和国际预防自杀协会的《参考》中也有所提示:“要认识到媒体从业人员自己可能会受到自杀报道的影响”,其中指出,准备自杀相关报道材料的过程可能会引起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经历的共鸣,媒体机构有责任确保对从业人员提供必要支持,比如给予倾诉的机会和给予督导。个体的媒体从业人员如果感到负面影响,要毫不犹豫的去寻求帮助。

  但自杀也是客观存在的,作为一个媒体记者,遇到这样的选题,尤其是类似胡某宇这样的事件,不可能袖手旁观。因此,媒体在自杀事件报道中所起的作用就很重要。

  《参考》中提到:自杀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会带来深远的社会、情绪和经济后果,全世界每年大约有80万人自杀死亡。据估计,一人自杀至少有6人会受到影响。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媒体在增强或削弱预防自杀的效果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2018年采访童永胜博士的时候,他就告诉我:“自杀是可以效仿的”。《参考》中也明确指出,自杀易感个体在媒体报道自杀后会有模仿自杀行为的风险,媒体报道增加自杀危险的现象被称为“维特效应”。而相反,媒体有关自杀的负责任的报道所起的保护作用在科学上被称为“帕帕盖娜效应”。

  所以,媒体报道自杀案件时应该慎之又慎。在《参考》中明确指出负责任的媒体在报道自杀事件时有至少六个“不要”。包括:不要将自杀报道放在显著位置,也不要一直重复这类报道;不要使用将自杀敏感化或者将自杀正常化的语言,或者将自杀视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方法;不要清楚的描述自杀所使用的的方法;不要提供有关自杀地点/位置的详细信息;不要使用耸人听闻的标题;不要使用照片、未经剪辑的视频录像或者电子媒体链接。

  我看到这份《参考》的时候,是在2021年前后,当比对中六不要的时候,我感觉很惭愧,自己在此前的报道中,并没有做到《参考》中所注意的这几点。

  今天,在胡某宇的报道中,“六不要”依然适用。比如说胡某宇同学用鞋带上吊在粮仓内一处隐秘树丛中,衣服疑似反穿等等内容。《参考》中是这样说的:使用不常见方法自杀可能使死亡更有新闻价值,但报道自杀方法可能会激发其他人使用该方法。研究表明,与自杀行为相关的图片会被易感的读者在处于个人危机等负性情况下激活,并可能促发他们的自杀行为。

  现在想想,如果按照《参考》中所说的话,鞋带人人都有,会不会有人效仿胡某宇?我个人认为是会的。至少以我在“约死群”中所见到的那些内容来说,那些准备约死的人,每天都在转发大量有关自杀的报道,并且将自杀的方法拿出来分享和讨论。

  在四川成都四十九中的那起学生自杀事件中,外界一直呼吁警方公布当时的视频影像,并以此质疑警方“缺乏有力证据”,阴谋论者甚至认为,监控视频中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但《参考》中对于此类事件的影像资料等也有明确的表述,《参考》中说,“自杀死亡者的自杀笔记、遗书、社交媒体帖子、电子邮件等信息不应该公开。”

  现在想想,如果按照这份《参考》的标准来说,包括我在内的记者朋友们,都“越界”了。

  当然,我知道这里面也有一个问题,就是在自杀事件中,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如何体现。例如胡某宇案,媒体一步步的披露事件疑点,确实推动了事件的进展,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但在这个过程中,难免触及到自杀这个敏感问题中某些不宜公开的环节。

  我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是,对于自杀事件或者疑似自杀事件,媒体舆论监督是必然的,但是监督的重点或可以放在公权力在管理和调查的缺位上,例如,胡某宇案中,学校监控的不完整、粮仓值守的不严格、搜索工作的不精细、侦办过程的拖沓等等。而在胡某宇自杀行为的细节和背景上或应慎重表态。这些细节并不能成为“民间福尔摩斯”破案的工具,反而更像是人们茶余饭后八卦的谈资,可对于自杀易感者来说,或许又是致命的。

  正如《参考》中最后的一句话:媒体专业人士应谨慎对待自杀报道,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对大众不利的风险。

  当然,在研究中也发现,媒体报道自杀事件也有积极的影响,有研究显示,媒体对一些人处在负性环境中仍采用积极的建设性策略应对他们的自杀想法的一些报道,与自杀行为的减少显著相关。

  世卫组织和国际预防自杀协会在《参考》中明确何为“负责任的报道”,即与“六不要”相对应的“六要”:要提供寻求帮助的准确信息;要教授公众有关自杀和预防自杀的相关知识,而不传播自杀相关流言;要报道如何应对生活压力或者自杀想法,以及如何获得帮助;要特别谨慎小心报道名人自杀;要谨慎采访自杀者家人或者朋友;要意识到媒体工作人员自身可能会受到所报道的自杀事件的影响。

  反思我自己,在这方面做的并不好。以后再有机会报道自杀事件或抑郁症问题的时候,我可能会在文中植入心理危机干预热线或抗抑郁社会组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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