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对日本公然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声讨与经济索赔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由所有主权国家全权外交代表参加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8月24日,日本政府无视国内外反对呼声,公然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福岛核污染水排入太平洋。根据计划,日本今年分4次排放3.12吨,整个排海工作预计持续30年,每年平均排放16.6万吨,将共计倾倒500万吨。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10年后全球海洋将都被污染,世界环境和人类生存正面临严重危机。首先受到污染的太平洋沿岸国家谴责声一浪高过一浪,中国率先对日本打出第一枪——“全面暂停进口日本的水产品”。为了蓝色海洋生生不息,为了人类命运前途,必然需要世界各国人民联合起来,对日本展开基于国际公约的法治声讨,对已经并正在产生的巨大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一、日本核污染水排放公然违反《联合国海洋公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5条“海洋环境的保护”,规定“应按照本公约对‘区域'内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切实保护海洋环境,不受这种活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尤其强调“(a)防止、减少和控制对包括海岸在内的海洋环境的污染和其他危害,并防止干扰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特别注意使其不受诸如钻探、挖泥、挖凿、废物处置等活动,以及建造和操作或维修与这种活动有关的设施、管道和其他装置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福岛核污染水的废物处置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并对海洋生物和人类生存构成严重威胁。回望1946年至1958年间,美国在马绍尔群岛进行的67次核试验,对太平洋岛屿、海洋生态以及民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至今犹在,众多岛国民众只能背井离乡。必须坚定不移遏制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对太平洋沿岸国家乃至全世界人民带来的生存性危机!
根据《公约》第194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之2,“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福岛核污染水排放太平洋必然使沿岸国家及世界各国生存环境遭受严重伤害,已经远远扩大到日本行使主权的200海里之外。之3“依据本部分采取的措施,应针对海洋环境的一切污染来源”,尤其强调“(a)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核污染水含有氚、碳14、钴60、锶90等60多种放射性物质,并且很多具有漫长半衰期,如碘129的半衰期为1570万年,碳14的半衰期为5730年。放射性物质将引发白血病、肿瘤和多种癌症、损害人类DNA。其中,碳-14在鱼体内的生理浓度可能是氚的5万倍;钴60在海底沉积物中,富集浓度可能会上升30万倍;铯含量达每千克18000贝克勒尔,已经超过日本食品卫生法所规定标准的18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