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对日本公然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声讨与经济索赔

2023-08-28
作者: 弘毅 来源: 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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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由所有主权国家全权外交代表参加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8月24日,日本政府无视国内外反对呼声,公然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福岛核污染水排入太平洋。根据计划,日本今年分4次排放3.12吨,整个排海工作预计持续30年,每年平均排放16.6万吨,将共计倾倒500万吨。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10年后全球海洋将都被污染,世界环境和人类生存正面临严重危机。首先受到污染的太平洋沿岸国家谴责声一浪高过一浪,中国率先对日本打出第一枪——“全面暂停进口日本的水产品”。为了蓝色海洋生生不息,为了人类命运前途,必然需要世界各国人民联合起来,对日本展开基于国际公约的法治声讨,对已经并正在产生的巨大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一、日本核污染水排放公然违反《联合国海洋公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5条“海洋环境的保护”,规定“应按照本公约对‘区域'内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切实保护海洋环境,不受这种活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尤其强调“(a)防止、减少和控制对包括海岸在内的海洋环境的污染和其他危害,并防止干扰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特别注意使其不受诸如钻探、挖泥、挖凿、废物处置等活动,以及建造和操作或维修与这种活动有关的设施、管道和其他装置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福岛核污染水的废物处置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并对海洋生物和人类生存构成严重威胁。回望1946年至1958年间,美国在马绍尔群岛进行的67次核试验,对太平洋岛屿、海洋生态以及民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至今犹在,众多岛国民众只能背井离乡。必须坚定不移遏制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对太平洋沿岸国家乃至全世界人民带来的生存性危机!

  根据《公约》第194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之2,“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福岛核污染水排放太平洋必然使沿岸国家及世界各国生存环境遭受严重伤害,已经远远扩大到日本行使主权的200海里之外。之3“依据本部分采取的措施,应针对海洋环境的一切污染来源”,尤其强调“(a)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核污染水含有氚、碳14、钴60、锶90等60多种放射性物质,并且很多具有漫长半衰期,如碘129的半衰期为1570万年,碳14的半衰期为5730年。放射性物质将引发白血病、肿瘤和多种癌症、损害人类DNA。其中,碳-14在鱼体内的生理浓度可能是氚的5万倍;钴60在海底沉积物中,富集浓度可能会上升30万倍;铯含量达每千克18000贝克勒尔,已经超过日本食品卫生法所规定标准的180倍。

  根据《公约》第195条“不将损害或危险或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强调:“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日本将核污染水直接从福岛转移到整个世界,不仅违反《联合国海洋公约》,而且是毁灭人类生存环境的反人类行为。尤其,日本的真的没有解决核污水的能力吗?日本真的没有解决核污水的能力吗?可以“废水蒸发”,但日本说会影响空气质量,而不说干净无害了;可以“电解回收”,但日本说耗电量极大,需要上千亿日元财政;可以“地下填埋”,但日本说会影响土地质量和民众健康,又不说干净无害了;可以“将核废水继续储存”,但要不断扩大储存区面积。但是,斥资700亿日元用于核污染水的“战略性外宣”,公然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核污水排入大海,必然需要世界人民联合起来,拿起法治武器保卫健康权、生存权与发展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0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福岛核污染水排放违反如下所有条款:1. 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的控制倾倒对海洋环境的污染。2. 各国应采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3. 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应确保非经各国主管当局准许,不进行倾倒。4. 各国特别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尽力制订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以防止减少的控制这种污染。这种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应根据需要随时重新审查。5. 非经沿海国事前明示核准,不应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沿海国经与由于地理处理可能受倾倒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适当审议此事后,有权准许、规定和控制的这种倾倒。6. 国内法律、规章和措施在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方面的效力应不低于全球性规则和标准。

  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化国际联合应急

  日本公然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危害损害的将是全球人类的共同生活:中国政府率先打出“全面暂停进口日本的水产品”的第一枪,中国人民表达着强烈的谴责;核事故发生后福岛渔业已经出口锐减,核污水排放更给渔民沉重打击,他们望着大海,无法看到下一代的命运;韩国数千人聚集在日本驻韩大使馆外抗议,16名大学生试图闯入大使馆;太平洋上的众多岛国,依赖海洋生存,渔业、民众的健康和利益都寄托在海洋之上,所罗门群岛总理说:“对我们而言,海洋意味着生命”……人类为生存环境而紧绷的神经,已经经不起几次撩拨。到了必须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现国际联合应急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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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约》第198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所规定的“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首先受到核污染水损害的太平洋沿岸国家应相互联系,加强对污染损害的破坏力共知,同时向如果不能终止核污染水排放、必然受到污染损害的全世界国家告知人类生存受到严峻挑战的现实。

  根据《公约》第199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所强调的“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此目的,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以应付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日本启动排海后生意又急转直下,部分店主甚至流露出绝望的情绪,日本渔业、餐饮、旅游等行业从业者反对日本政府排海的决心是坚定不动摇的。太平洋沿岸国家面对核污染水日益逼近,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受到严重损害,必须加快制定核污染水应急计划,应对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海洋生存环境污染事故。

  同时,根据《公约》第204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之1“各国应在符合其他国家权利的情形下,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力直接或通过各主管国际组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观察、测算、估计和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或影响”。国际原子能机构对福岛核污染水出具评估报告,但是在开头部分便强调指出“报告中的见解并不必然反映IAEA成员国的看法,报告不是对日本排海方案的推荐和背书,IAEA及其成员国不对报告引发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刚刚!日本核污染水已排海!历史会记住今天》,共青团中央,2023-08-24)。这一免责声明清楚表明,该报告不能代表国际社会的意见,也无法证明日方排海方案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为此,主管国际组织负责任地“用公认的科学方法观察、测算、估计和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或影响”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

  三、拿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捍卫生存发展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2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规定“各国依照第六节所采取的措施如属非法或根据可得到的情报超出合理的要求。应对这种措施所引起的并可以归因于各该国的损害或损失负责”。日本将福岛核污染水排入太平洋,是典型的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非法行为,必须要承担已经产生的各类经济损失和潜在人类健康生命威胁损失。那就让必须他们赔偿,任何国家和个人都可以一直起诉,让日本人付出无法承受的代价。8月23日,“福岛县、宫城县、茨城县等地居民组成原告团宣布,将向福岛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日本政府和东电公司取消核污染水排海计划。诉状写道,排污入海违背了污染责任者不得扩散污染物质的原则,侵害了居民的安定生活权利”(《福岛核电站储存巨量核污染水,卫星图对比触目惊心!》,新华社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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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约》第235条“责任”,之1强调:“各国有责任履行其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各国应按照国际法承担责任”;之2强调:“各国对于在其管辖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污染海洋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应确保按照其法律制度,可以提起申诉以获得迅速和适当的补偿或其他救济”;之3强调:“为了对污染海洋环境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保证迅速而适当地给予补偿的目的,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便就估量和补偿损害的责任以及解决有关的争端,实施现行国际法和进一步发展国际法,并在适当情形下,拟订诸如强制保险或补偿基金等关于给付适当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如上法条,无不为具体申诉提供了法条法理依据,具有较强的诉讼实践操作性。

  尤其,根据《公约》第223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需要着力突出“在依据本部分提起的司法程序中,各国应采取措施,便利对证人的听询以及接受另一国当局或主管国际组织提交的证据,并应便利主管国际组织、船旗国或受任何违反行为引起污染影响的任何国家的官方代表参与这种程序。参与这种程序的官方代表应享有国内法律和规章或国际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当前,面对已经严重危害人类生存发展的国际事端,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核污染水排放的探讨,虽然具有法治理性,但是畏难顾虑而非坚毅前行,将会贻误时日、延误止损。如“必须能够证明日本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实体性义务……当事国很难通过一己之力达到举证责任的要求。现阶段依靠国际法阻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存在一定的困难……这类案件提起的主体是国际组织而非国家,但是国家可以推动联合国组织来提出”(陈沁涵《核污水已排海,影响有多大?还能做些什么?》澎湃新闻,2023-08-24)等观点,需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迈向如何实践实施、法治推动的更具体定位。

  在“日本核污水排海计划让美国感到满意”的支持下,日本政府将核污水大规模排海事件,是历史上第一起由政府组织的严重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劣行为,必须坚定不移地遏制,从而捍卫对太平洋沿岸国家乃至全世界人民带来的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同时,需要揭穿1%的国际精英集团正在以生物战、智能战、污染战等杀戮世界99%人民的阴谋,世界人民联合起来抗争才是人类命运前途的唯一希望!尤其,美日政府严重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劣行为,如果得不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遏制,将意味着必然会受到世界人民最严厉的惩罚!!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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