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私有制是最大的毒教材


  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猥亵、辱骂、殴打等欺凌行为的恶性事件,引发了全网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对欺凌者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欺凌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学校管理者和教师作出一系列处罚。

  然而,对于这一处理结果,很多网友直言“处理轻了”。

  央广网刊发评论员文章指出,“是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出了严重问题”,并给出三条进一步加重责罚措施的建议:

  “尽管由于年龄因素,相关欺凌行为不能受到法律惩治”,“是否该将其送入包括特殊教育系统在内的环境中接受管教”;

  “欺凌者与监护人仅仅是向受害者和监护人‘诚恳道歉’,显然有失公平”;

  “对于学校相关管理者在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应予以进一步追责”。

  就连一些曾经鼓吹“祸不及家人”的自由派也呼吁:“恶霸监护人应受到法律制裁”,“两个恶霸虽不能受刑收监但是一定把恶劣行为入档,让他们终身‘收益’”。

  还有律师建议效仿英美法系,确立“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对于犯罪行为极为恶劣,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观恶意大,这种“恶意”可以把自然年龄差的部分补上。

  对于上面这些建议,笔者是完全赞同的。

  毕竟资本主义制度在英美已经发展了二三百年,与社会制度相匹配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的确更加健全;而私有制今天在中国已经全面复活了,甚至有些方面还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么在法律上的确可以作出一些借鉴,甚至针对少年犯问题,还可以追加惩处监护人的法律条款,通过“严刑峻法”去遏制犯罪。

  不过,仅仅通过“严刑峻法”能否彻底遏制犯罪,笔者却是严重怀疑的。

  近年来报道出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越来越令人触目惊心,似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犯罪年龄也越来越低龄化。最高检给出的数字也佐证了这一情况:

  不过这一情形,却并非尚未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中国独有的,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情况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地发生着:

  可见,哪怕引入了英美法系,也无法真正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趋势。

  要探究其原因,大同未成年人猥亵事件其实给出了一个很鲜明的案例:

  从网络上最早流传出的侵害细节来看,很难想象这些竟然是由两个9岁的未成年人干出来的禽兽行为;

  而从猥亵、欺凌长达近两年时间无人发现、无人处理,受害学生家长交涉之后校方、施害学生家长应对的傲慢、低效来看,社会人际关系已经到了多么冷漠和撕裂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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