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雨潇:警惕“大法党”渗透公安干扰判案

2024-09-07 4186 5
作者: 戴雨潇 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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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公安持续上强度。官号在发布案情通报后又发了一篇对通报的“专家解读”,正文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解释”为什么女司机逆行打人“不构成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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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碧在视频中说:寻衅滋事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第一个‘无事生非’,就是完全没有理由地上去挑衅生事;第二个就是它的目的就是扰乱社会秩序。”

  她认为青岛女司机打人是“事出有因”,而且“目前的证据证明她没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陈碧这里的说法完全不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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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两高《解释》第一条第二句:“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显然,“借故生非”也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陈碧说“无事生非”是“寻衅滋事”的必要构成要件,纯属胡说八道!

  在青岛案中男司机正向行驶有路权,遇到压实线逆行的女司机之后,即便存在继续向前移动的情况,也是阻止女司机违规插队得逞,这是遵守法规符合道德的正当正义行为。他从头到尾没有做错任何事,自然谈不上《解释》中的“故意引发”或“激化”矛盾。

  反观女司机,因为别人不让她违规逆行插队这个“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然后就“借故生非”,下车反复辱骂、多次大打出手,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解释》认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明确“寻衅滋事”行为成立之后,下一步就是判断是否成“罪”,即情节是否足够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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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解释》第二条第六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注意,这里写的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也就是说,只要从事实上造成了这样的结果,那么就属于“情节恶劣”,而不是陈碧说的按照当事人主观“目的就是扰乱社会秩序”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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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女司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里是存在不同看法的。

  我认为女司机:

  一、把车停在马路中间制造了交通拥堵,导致来往车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通行;

  二、下车反复骂人、打人,不仅造成男司机面部受伤流血,而且吸引了大量围观者聚集;

  三、在周围多名路人的劝阻下仍然自行其是,继续制造破坏,而且蔑视法律法规、公然叫嚣“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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