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记录要不要封存,为什么公众和法律界的认知如此割裂?

2025-12-02
作者: 洪广玉 来源: 往事陈列馆

  法律界认为,轻罪者已经接受了法律的惩罚,其对社会危害风险较低,但是企业单位和个人不这样认为,他们不想承担任何风险

  这两天有个话题很有争议,2026年起,包括吸毒记录在内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封存”,只有特定情况下可查询。

  官方对此解释为,违反治安管理属于轻微违法,此做法可以减少社会歧视,帮助已悔改者回归正常生活,降低"一次违法终身污名化"的负面影响。

  但是反对者接受不了,最为最强烈的一种声音是,吸毒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为什么吸毒行为的记录也要封存?

  甚至有人认为,所谓的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封存,只不过是替封存吸毒记录打掩护,即为了一碟醋包了一盘饺子。

  我梳理了一下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来龙去脉,可以确认,所谓的“为了一碟醋包了一盘饺子”的推测是不成立的。

  为什么呢?

  中国关于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提议和实践已经超过20年。换句话说,这不是某几个专家心血来潮或因某事而起的提议,而是一个法治进程。

  早在20年前,中国就有一些省市在开始探索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如200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率先试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此后山东、上海、江苏、贵州等地陆续尝试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2012 年版《刑事诉讼法》第275 条( 现第286),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纪录应封存。

  需要注意,一开始业界尝试的路线是“前科消灭制度”,不是封存,而是消灭,只不过后来发现这些路线有很多问题,就退到了“违法纪录封存制度”。

  我在知网搜索了一下,这十多年前,探讨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论文多如牛毛,而且无论是哪个作者,发表在哪类刊物上,鲜有反对建立这项制度的,多是探讨法律现状、法理和制度建构细节。

  而且,业内探讨的是建立一个整体性的轻罪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而不只是停留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业内探讨这项制度时,也没有说要把吸毒记录单独摘出来处理的意思(原因后面具体分析)。

  所以,新闻里说这个法律的修订是“法律界的共识”,那真的是共识,没骗大家的。

  此外,你可能想不到的是,这个制度的建立已经上升到国家决策层面。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大家看时间节点,就会明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版从二审稿到终稿为什么会突然变动。二审稿发布的时间是2024年6月,其中规定治安处罚违法记录封存适用于未成年人,但是,7月份《决定》发布,目标是“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果连轻罪都算不上的治安管理违法记录封存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那么这个步子是不是太慢了?所以,终稿中将此条款改为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人,也算是响应了《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版一审和二审稿第一百三十六条

  当然,我上面只是梳理基本事实,不代表我的立场。我认为,这只是一项制度,不管是法律界的共识还是其它,只要有理有据,都是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

  回到这个问题本身,“违反治安管理的个人记录”是否应当封存?如果要封存(包括建立轻罪封存制度),吸毒记录是否应当作为一个特例摘除出来?

  支持一方认为,当前轻微违法的人占据了主要构成,且人数非常巨大,同时现实社会中存在对这些人贴标签,在升学、就业给予歧视的现象,导致这些人在被法律处罚后还面临其它正当权益被剥夺,甚至牵连到他们的亲属(法律术语叫轻微犯罪附随)。建立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其违法记录不再为普通单位和个人所查询,那么就有助于减少歧视,帮助曾经的违法者融入社会,降低其再犯的机率。

  当前,社会上对于曾经违法者确实存在各种明文或隐性的歧视现象,如大家耳熟能详的“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政审不过关”,导致这部分人的升学、就业受阻,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反而不利于预防犯罪。

  违法行为封存制度既是一项政府强制实施的对曾经违法者的公益救助行为,也是社会治理的迫切需要。

  那么,法律界和当前公众的认知存在如此剧烈的割裂?我认为,本质上是对风险认知的不同。法律界认为,轻罪者已经接受了法律的惩罚,其对社会危害较低,不应该再将他们排斥在正常社会生活之外。

  为什么企业甚至体制单位招聘时,又会对轻罪者另眼相待呢?因为大家心里都知道,危害低、概率低不代表没有风险,反正可以招的人那么多,为什么非得承担这个风险?别扯什么就业是人权,如果我的企业因为招聘轻罪者而出现了意外的损失,会有人赔偿吗?

  不管是企业、具体的体制内单位还是个人,首先考虑的肯定是自身利益,而不是从社会治理的大局出发。

  这种矛盾是天然存在的。

  从政府来说,如果真的想减轻对轻罪者的歧视,应当加大力度清理体制内招聘的禁止性条款(比如公务员报考),不论其实际效果如何,但至少起了表率作用,否则难以扭转社会的整体认知,也无法让公众信服。

  我认为泛泛地争论要不要建立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并没有太多价值,因为轻罪记录封存本质上只是一个“档案系统”,关键是详细观察封存的犯罪行为种类、范围以及可供查询的情形和权限。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可供查询的情形可以足够宽,也可以足够窄,宽窄本身可以对应到公众对各种风险的关切。

  一个好的封存制度,必然是科学的、精确的、可动态调整的,同时要适当顾及到公众对于风险的关切。比如,轻罪封存是不是应该有一个考察期?为什么法律界人士不将这些关键点向公众进行解释?

  如果政策的出台不事先进行大量的公众沟通,等出现了反对声音再科普,那就被质疑。

  再回到吸毒者的记录封存问题,不得不说,单挑出吸毒者来挑起这个话题的人真是个营销天才,因为吸毒者确实复吸比例很高,容易勾起公众对高风险的联想,同时吸毒问题又叠加了深厚的民族情感,特别容易让人上头。

  当然,我不认为可以因吸毒这一违法情形就影响封存制度的存废,但是,吸毒违法者是否可以作为可查询的例外情况呢?这是可以探讨的。

  对于吸毒者的管控,首先是一个社会公共治理的问题,如何尽可能降低这一群体潜在的社会风险,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寄望于《禁毒法》,尤其是《戒毒条例》这样的专门性法规。

  当前,《戒毒条例》是有规定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的,即会进行定期回访和检测,并将结果进行公布。如果公众觉得法规内的措施仍然不足以降低风险,完全可以提出更细致有效的措施。

  当然,公众还有一些个性化的需求,比如,一个人婚恋时,能去公安局查询对方曾经是个瘾君子吗?这个问题很难回答,这取决于这到底是个真需求,还是伪需求,又或者这个需求有多大?

  吸毒者记录是否要封存,可能更大的意义在于其象征性,即对“吸毒者可耻”这种耻感文化的影响。减轻这种耻感文化,是更容易让吸毒者更回归社会,还是更可能会削弱对吸毒的防范效果?这才是立法者应该慎重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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