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这一荒谬提法的本质是什么
“恶意讨薪”这项新罪名,出现在公安部会同人社部发出的正式文件中,着实让人震惊。而加在“恶意讨薪”之前的“严厉打击“四个字,更令弱势人群不寒而栗。
那些农民工、城市打工者,一年到头辛苦劳作,却长期拿不到工钱,眼看家中无米下锅,迫于无奈,上门讨薪,却被老板拒之门外。不得已之下,聚在一起,打出几面横幅,希望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支持。多数情况下,我们的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会及时赶到现场,安抚情绪,维持秩序,通过积极沟通调解,力求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或在调解无望的情形下,帮这些讨薪者寻求法律援助。这不失为处理纠纷的正确方式。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我们的公安部却下了一道“严惩不贷”的檄文。将本是受害方的讨薪者冠以“恶”名,视为“蓄意作乱”者,要求予以严打。
看到这一针对本已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发出恫吓的官方告示,真有种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感觉。旧社会的官府衙门,不是常把“恶”字强加在那些不甘忍受剥削压迫的劳动人民头上,把他们叫作恶民、恶匪吗?这是对他们的污蔑和仇视。而今天讨薪的是什么人?是劳动阶级,是弱势群体,是那些无权无势的底层百姓。也许采取这种做法,是为了保证民营企业家的经营活动不受影响,但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就算有成千上万个理由,也不能容忍把恶名加在那些无辜的劳动者头上。难道他们不再是你们“自己人”了?试问:既然欠薪违法,讨薪又何恶之有?即便讨薪者做出了某些过激举动,那也是被老板、包工头逼的。对他们的过当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是不可以,但决不能把他们讨薪定义成恶意行为。这关乎是非善恶,关乎社会良知,关乎人心向背。讨薪是正当维权,争取合法权益成为一项罪名,既不合逻辑,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总之,“恶意讨薪”这一荒谬提法,本质上是对劳动阶级的敌视,是人民民主专政对象的错位,是社会主义法治天平的倾斜。
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法机关捍卫的是人民利益,而人民绝无贵民、贱民之分。务必要把劳动阶级作为自己人对待,这是由我们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文/桃李不言,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