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何新杂记:关于封建制度的反思
2024-10-04 在红歌会网见何新先生此文,决定加以驳斥。
我的驳文在多重括号以内,多重括号以外是何新先生的原文,敬请读者注意。
1987年我在《读书》杂志发表言论,称中国没有奴隶制时代,封建制度仅存在于两周,第一帝国之秦帝国建立后封建制度即不复存在。
此论对后来史学理论影响颇大,但实际上是个人的错误认知,不足为训。可惜后知后觉也。
【关于封建制度的基本概念】
封建主义的本质建立在世袭土地占有制度上。
《《《《《现代世界上95%以上的国家,社会生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占主要。除了中国、朝鲜、也许还有越南、古巴等国家,都存在土地私人所有制度,都是土地能“世袭”“占有”的制度,照何新先生“【关于封建制度的基本概念】封建主义的本质建立在世袭土地占有制度上”,这些国家就全都是封建主义了?
这里说的制度,是指国家社会的制度。国家社会的制度,就是依统治者制定的规矩,以暴力和暴力为威慑,并配以意识形态文化的敎化,经统治规制成人们的行为和人们之间发生社会关系的规范。在国家社会,一切私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制度,都是如此形成的,而且都是私人能“世袭”“占有”的制度,为什么唯独土地所有权的“占有制度”就能成“封建主义的本质建立”于其之上的制度?
还有一个问题,什么叫“占有”?
“奴隶使用奴隶的牛马是不是叫占有?不占有,怎么使用?
生产资料的‘占有’,有两种:[1]是指对生产资料本身的‘占有’;[2]是指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占有’或拥有。 人对生产资料本身的‘占有’,一般来说是人能动地对物的物理作用关系。奴隶使用奴隶主的牛马是奴隶对奴隶主拥有所有权的牛马的物理作用关系。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占有’,与其它财富的所有权的‘占有’一样,是统冶者依其制定的规矩,就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的‘占有’,经统治规制的人与人之间(包括人与人的组织之间和人的组织之间)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就事物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的‘占有’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说法不能区分,而是混淆了以上两种‘占有’的不同。不妥。【见我在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的《驳余云辉<关于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探讨>的一些论断》】”
所以,“土地占有制度”是个糊涂概念。应是土地所有权的制度。
这里的封建主义是指一种国家形态或模式,不是指人头脑中的一种主义。所谓“封建主义的本质”,是指一种国家形态或模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