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还是迟到了:湖南一男子因1900元获刑十年 含冤而终
一宗在1985年就“尘埃落定”的案子,是什么原因导致反复申诉37年无果?2017年4月28号,黄振扬含冤而终,正义何时才能等到。
有人说,他半辈子都被贴上诈骗犯的标签,最后入了土还是没翻过来。或许能让黄振扬感到一丝欣慰的是,在他过世后,儿子从他手中接过棒,继续走他生前未走完的路。
案情追溯至38年前,事情发生在湖南省东南边陲,郴州市桂东县邮电局职工黄振扬因家境贫寒,希望能找机会做点生意补贴家用。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只有借用国营单位的身份才能做成生意。在时任领导的默许下,黄振扬借用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名义开始做生意。正是因为借用公司名义做生意,给自己埋下“诈骗”的祸根。
1948年出生于桂东县的黄振扬,是原桂东县邮电局职工。1985年,正值改革开放,号召开放搞活经济。那年35岁的黄振扬想借改革开放红利补贴家用,便利用工作之余干点介绍业务的活儿,那时俗称“提篮子”。
1984年12月,黄振扬与福建寿宁县外贸局的业务员张某民结识,张某明希望能让黄振扬帮其介绍锡锭资源,黄振扬在得知桂东城关镇李某、黄某、胡某诚有锡锭存货前提下,遂帮张某民提供货物。
因货源的特殊性,须现款才能提现货,故黄振扬就要求张某先预付货款,然后再由黄某去找货源。张某同意先将现款汇到桂东,但要求款项需进国营单位账户。
为了顺利汇款,经桂东县法院食堂工作人员的同意,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了法院食堂的公章,但该印章并未被张某民认可,随后又补盖了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公章。最后签订了一份销售锡锭15吨,总金额54万元的合同,并支付了54万元货款。
在54万元货款到账后,黄振扬为了履行交货的义务,又先后托黄某平等人去寻找货源,并根据黄某等人提供的货源情况向衡阳供货单位汇款36.5万元。
1985年6月,黄振扬通过胡某等人拿到货源,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并预付了定金,只是后来因为规格、含量、价格等因素不符合张某民的要求而没有成交。
第二天黄某就主动地退还了账户上的货款15.5万元。由于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欠银行贷款,其账户上的38万元资金被银行冻结,最后由桂东工商局处理退还,一共退还了寿宁县外贸局53.5万,最后还有5000元无力退还。随后在别人帮助下黄振扬自己还了3100元,最后只差1900元没能清还。
1985年8月下旬,桂东县工商局作出处理,查收桂东县综合供销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罚寿宁县外贸局2.6万元;罚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胡某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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