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味走样的劳务派遣——兼评“奋斗者承诺书”的认定

2020-10-27 2548 3
作者: 马志远 来源: 红歌会网

  劳务派遣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新的劳动用工制度。所谓“劳务派遣”,自然也是一个“舶来品”,搜索“百度百科”,就可以发现介绍它的文字里面使用了诸如“labor dispating” “renteheip”等洋文——这已经是多年来我国经济学界、法学界还有其他若干学界介绍外来新事物的一个光荣传统了。

  什么是劳务派遣呢?“百度百科”说:“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排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r dispating,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当时一家名叫samuel workman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renteheip”“后来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19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用11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这几个条文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性质——只能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且还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对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数量比例作出限定。2014年3月1日实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规定是如此明确,但在我们这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经成习惯而且这对策还花样百出的国度里,这些严格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相反地,劳务派遣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大变其味、大走其样,越来越地成为企业甩掉用工包袱的新手法。

  法律不是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吗?企业主们偏不,偏要反其道而行之,偏要把派遣用工当作主要形式,把劳动合同用工当作补充形式。当他们发觉手下一批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已经长达8年、9年将近10年、这些职工有可能(仅仅是有可能)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时候,他们绝对不跟这批职工续订劳动合同,而是把这些职工抛给起着各种名堂、挂着各色招牌的劳务派遣公司,再由这些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派出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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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的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申请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已经认定一份‘奋斗者承诺书’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定有劳动合同,不是派遣用工合同。“奋斗者承诺书”实质上是一份抵押协议,是把劳动者的一部分劳动报酬预先扣下来用作抵押,把劳动合同变成了一份附条件的合同。劳动合同不应当附带其它条件,因此,这是一份违法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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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违反法律的协议,在法律上都应该是无效的。而法院的判决,却是要以这样的协议为依据,这不是笑话吗
0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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