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刘永添等5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村霸”被判20年

2018-02-12 2117 0
作者: 记者 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11日消息,2月10日上午,(广州)荔湾法院公开宣判刘永添等5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荔湾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添、陈镜登、刘永东、朱志高四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依法数罪并罚,对该四人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4—3年不等,对刘永添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对陈镜登等三人均分别并处没收财产3000万元,罚金98万元。

  刷新广州被告数纪录的“涉黑”案宣判 荔明 摄

  认定刘志钊等4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认定刘仲成、刘仲坚犯故意伤害罪。对刘志钊等5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2年9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3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除刘仲成、刘仲坚表示不上诉,刘永添等其余52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该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该案被告人54名,辩护律师74名,均刷新了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黑”案件纪录。

  一方独大,“村辖工程外人不得插手”

  经荔湾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后,被告人刘永添当选原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为获取非法利益,刘永添利用其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

  2004年12月,被告人刘永东、刘永森经请示被告人刘永添后纠集被告人刘志钊等人,在刘村村委门前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某勇等人实施围攻追打、砸烧车辆,一举奠定了以被告人刘永添为首的刘村“村霸”地位。

  被告人刘永添与朱志高等人先后成立广东砼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利公司)、广东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强公司)。被告人刘永东等人成立广州市萝岗区宏盛土石方工程队(以下简称宏盛工程队)。穗强公司制定内部规定:当穗强公司在争抢刘村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混凝土业务或供应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出现纠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业务员都必须赶到现场帮忙。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该涉案组织相继成立的企业,按照其不成文规则,一旦发现非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即有组织地通过实施打砸、阻拦施工车辆、滋扰、聚众造势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正当手段,迫使被害人、被害单位放弃工程,最终由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当工程混凝土供应业务由其他公司承接时,被告人刘永东、陈镜登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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