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9次特赦 与以往有何不同?
央视新闻客户端6月30日消息,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新中国成立以来,这已经是第九次特赦,那么这次特赦,跟以往相比有何不同?对中国社会又有着什么样的作用和意义呢?(视频)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阴建峰:“这次特赦应该说从时机上讲,适逢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在这样一个重大的节庆时刻实行特赦,我想一方面它是有助于发挥特赦固有的弥补法律不足,衡平社会关系,调节利益冲突这样一个刑事政策的功能,同时凸显重大的时代价值。”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此次实施的特赦,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说,一般来说,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大赦既赦罪也赦刑,特赦只赦刑不赦罪。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刑事赦免制度的国家之一,自古以来,盛世赦罪被认为是中华文明的一项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到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先后共做出过8次特赦决定。其中,依据“五四”宪法,我国分别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