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这条规定与国际惯例不符!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这条建议要反映上去
今天下午,上海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说,民法典是民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立法史上一个里程碑,是我们民事法律的制度成果,这部法典很好地适应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但是,民法典要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相衔接。”陈晶莹注意到,民法典草案第835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而按照国际惯例,预付运费概不退还。一旦发生不可抗力,承运人拿出国际惯例,不退运费;而托运人拿出这部民法典,请求返还,这不就相悖了吗?”陈晶莹建议,对这条规定进行修改。
“这条建议,我做个附议!”坐在陈晶莹对面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丁仲礼也表示,这条建议应该尽快反映上去。
陈晶莹还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建议。民法典草案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什么是特殊情况,作为权利人,什么时间段才是合理合适的,是不是延长时效可长可短,是一年?还是六个月,并不明确,这样的法律效力会打折。”陈晶莹认为,这也给法院赋予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样的案件,A法院作出延长一年时间的裁决,B法院可能作出三个月或六个月的裁决,这就导致“同案不同判“,她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