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公务员辞去公职11年后仍被查 官方详解查处过程

2020-08-26 1477 2
作者: 程威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辞去公职11年后仍被查处

  从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原处长何从华受贿案说起

  原编者按

  辞职下海11年后,何从华被立案审查调查,再次证明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本案中何以对何从华立案调查?与其所在党组作出党纪处分又是如何衔接的?何从华辞去公职后收受100万元“安家费”并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的行为如何定性?何从华及其辩护人所提认罪认罚问题,为何不予支持?一审认定的自首情节,为何予以纠正后仍维持原判量刑?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特邀嘉宾

  徐惠明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沈 丹 桐乡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

  曹 寅 桐乡市监委委员

  陈 斌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基本案情:

  何从华,男,1962年出生,从2002年7月开始,任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负责全省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2008年11月辞去公职。2009年1月任原辖区内某房产集团项目负责人,2012年5月任该集团执行总裁,2015年到原辖区内另一房产集团任总裁。

  2004年至2008年,何从华利用担任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以“低价买房”“安家费”“债务免除”等形式非法收受吴某、金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6.3803万元,并为他人在企业发展、政策咨询、资质评审、矛盾化解以及奖项评审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9年6月14日,何从华因涉嫌职务犯罪,经浙江省监委指定嘉兴市监委管辖,由桐乡市监委对其立案调查。何从华在监委调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法院审理阶段,因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轻,于开庭前致函公诉机关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后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何从华不接受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不适用认罪认罚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后,何从华对受贿事实认定、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等均存在异议,提起上诉。2020年5月18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6月14日,桐乡市监委对何从华立案调查,并于6月1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8日,浙江省纪委监委驻省建设厅纪检监察组对其立案审查。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4日,何从华被浙江省建设厅党组开除党籍。8月29日,桐乡市监委将何从华涉嫌受贿一案移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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