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展开
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彰显人权保障理念。当前我国的前科规定较为混乱,前科制度出现了明显的僵化问题。对此,扩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治标之策,增设轻罪时代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才是治本之道。
当前我国的前科规定出现了明显的僵化性怪现象
我国刑法至今未使用“前科”一词,但说我国刑法或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涉及前科(制度)是不准确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司法机关进行了“实践先行”的有益探索。不过,当前我国的前科规定十分含混。如果从我国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来看,履行报告义务的条件是“依法受过刑事处罚”,该条似乎采取了广义的前科概念的立场;如果从我国刑法将一般累犯成立的“刑度”条件限制在前罪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相当于采取了狭义的前科概念;如果从刑法之外的规定来看,在一些场合下最广义的前科概念也被采纳了。在形式上,这使得我国的前科目前呈现出混乱的“半隐性”状态。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大量高发型轻微不法行为入刑,尽管随着我国轻罪时代的来临,犯罪化之后会减少一些重罪的认定,但带来了一大批轻微犯罪认定结果,轻微犯罪的高位运行及其套用重罪的刑罚后果造成了无差别的前科处遇难以适应我国犯罪结构的实质性变化,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定时代内容的注入因有关前科规定的相对稳定出现了滞后与失衡,相对粗糙的刑事立法使得设立和适用前科的标准并不清晰,我国前科规定的僵化性弊端日益突出,整个社会出现了醒目的“惩罚过剩”现象。
中国式现代化亟须配套建立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在我国,早有学者主张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现实中,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尚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轻罪时代来临前建立这一制度在整体上不具有可行性。理由是,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这对重刑化刑法产生了需求和依赖,对严密化犯罪圈的需求才是反常的。很难想象,在这一背景下,落脚点不在于有效整治社会治安的前科消灭制度会让我国刑法对它产生整体性的需求。即便有需求,也是局部性的。比如,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同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大幅减弱了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晚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持续向好,在刑法领域引人注目的是我国轻罪时代正在来临,而与国际接轨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则会加速这一时代的来临。如果说在我国轻罪时代来临前主张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切实际的话,那么,轻罪时代的来临这一情形将为之改观。具体而言,在我国目前的前科制度下,一边是急速增长的数量庞大的轻微犯罪群体,因为有前科不得不承受这一僵硬的前科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另一边是实践中现有的解决方案无法有效地降低这一犯罪群体的数量,而轻微犯罪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犯罪人身份的自我认同度也较低。这种矛盾的尖锐化逐渐导致数量庞大的轻微犯罪群体有走向社会对立面的巨大风险,给我国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国已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下,能否通过扩大该制度的适用对象至轻微犯罪罪犯来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回答是否定的。的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缓解犯罪人因犯罪所带来的负面后果之效。但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过是一种保密制度,其局限性十分明显。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有效消除犯罪记录以及由此产生的规范性评价和非规范性评价,去除犯罪人标签,消解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促进他们复归社会。在此意义上,面对正在来临的轻罪时代救治轻微犯罪群体的根本“出路”在于配套建立前科消灭制度。